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鹤山市交通运输局职责分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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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根据《中共中央关于深化党和国家机构改革的决定》、《鹤山市机构改革方案》和《鹤山市机构改革实施意见》,经报市委和市政府批准。鹤山市交通运输局职责分工如下:

  (一)划入市发展改革局综合交通建设管理相关职责(具体待省、江门市明确后参照实施)。

  (二)划入江门市交通运输局在我市范围内有关快速路、国道、省道、航道等交通运输执法职责。

  (三)根据承担行政职能事业单位改革要求,将江门市鹤山公路局、市地方公路管理站的路政管理行政职能划入市交通运输局承担。

  (四)根据承担行政职能事业单位改革要求,将市交通运输管理总站承担的辖区范围内道路运政管理行政职能划归市交通运输局承担。

  (五)根据承担行政职能事业单位改革要求,将市港航管理所承担的辖区范围内港口及水路运政行政职能划归市交通运输局承担。

  (六)贯彻执行国家和省、江门市有关交通运输工作的方针政策和法律法规,结合我市实际组织拟订全市交通运输行业发展战略和规划,参与拟订全市物流业发展战略、规划,指导交通运输行业有关体制改革工作。

  (七)负责涉及综合运输体系的规划协调工作,会同有关部门组织编制综合运输体系规划并组织实施,指导、协调交通运输枢纽规划和管理。

  (八)承担交通建设市场监管责任。负责公路、水路交通运输基础设施建设、管理和维护,负责交通运输基础设施工程质量、安全生产及造价的监督指导工作,承担地方铁路、轨道交通建设有关协调工作。

  (九)承担道路、水路运输市场监管责任。负责对道路运输、水路运输、公路、港口沿线执法监督管理工作,负责港航设施建设使用岸线布局的行业管理工作,负责城市公共交通监督管理工作。

  (十)指导交通运输行业安全生产和应急管理工作,组织实施重点物资和紧急客货运输,负责公路、水路交通战备工作。

  (十一)实施交通运输行业科技政策,组织重大交通科技项目攻关,指导交通运输信息化建设,指导、监督交通运输行业技术标准和规范的实施,指导交通运输行业环境保护和节能减排工作。

  (十二)组织、协调和参与管理公路、水路交通运输行业利用外资工作,开展对外交流与合作工作。

  (十三)承办上级有关部门交办的其他事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