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鹤山市交通运输局关于推进重大建设项目批准和实施领域政府信息公开工作方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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按照党中央、国务院决策部署和《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推进重大建设项目批准和实施领域政府信息公开的意见》(国办发﹝2017﹞94号)文件要求,为进一步推进相关领域政府信息公开,结合我局实际,制定本方案。

一、总体要求

(一)指导思想。

全面贯彻党的十九大精神,坚持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统筹推进“五位一体”总体布局和协调推进“四个全面”战略布局,牢固树立和贯彻落实创新、协调、绿色、开放、共享的发展理念,按照党中央、国务院关于全面推进政务公开工作的重要部署要求,把重大建设项目批准和实施领域政府信息公开作为全面推进政务公开工作的重要内容,积极回应社会关切,更好保障人民群众知情权、参与权、表达权、监督权。

(二)基本原则。

按照“以公开为常态、不公开为例外”的原则,除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和个人隐私及其他依法不予公开的内容外,重大建设项目批准和实施过程中的信息要尽可能对外公开。以重大建设项目批准和实施过程中社会关注度高的信息为重点,积极推进我局重大建设项目信息公开,以公开提升项目批准、实施的效率和透明度,切实保障人民群众知情权、参与权、表达权和监督权。

突出重点,有序推进。以重大建设项目批准和实施过程中社会关注度高的信息为重点,以政府信息公开为先导,推动项目法人单位信息有效归集、及时公开。

明确主体,落实责任。重大建设项目批准和实施过程中,鹤山市交通运输局负责公开在履行职责过程中制作或保存的信息。

二、主要任务

本方案所称重大建设项目,是指按照有关规定由政府审批或核准的,对经济社会发展、民生改善有直接、广泛和重要影响的固定资产投资项目(不包括境外投资项目和对外援助项目)。

(一)突出公开重点。

在重大建设项目批准和实施过程中,由鹤山市交通运输局批准、实施、制作的信息类别主要包括:

1.批准结果信息:可行性研究报告行业审查、可行性研究报告审批结果、初步设计文件审批结果、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批结果、施工许可(开工报告)审批结果等。

2.招标投标信息:招标投标违法处罚信息等。

3.重大设计变更信息:项目设计变更原因、主要变更内容、变更依据、批准单位、变更结果等。

4.竣工有关信息:竣工验收时间、工程质量验收结果,竣工验收备案时间、备案编号、备案部门、交付使用时间,竣工决算审计单位、审计结论、财务决算金额等。

(二)明确公开主体。

按照“谁批准、谁公开,谁实施、谁公开,谁制作、谁公开”的原则,坚持以公开为常态、不公开为例外,严格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有关规定,公开所制作或保存的项目信息。要严格履行保密审查程序,做到该公开的信息坚决公开,该保守的国家秘密坚决保守住。批准服务信息、批准结果信息由批准重大建设项目和有关要件的各级政府和有关部门分别负责公开,招标投标信息由招标人或有关行政监督部门依法公开,征收土地信息由辖区政府和有关部门负责公开,重大设计变更信息由批准单位负责公开,施工有关信息、质量安全监督信息、竣工有关信息由制作或保存的部门按照职责分工分别负责公开。

(三)拓展公开渠道。

通过本单位政府网站,以及政府公报、新媒体平台、新闻发布会等及时公开各类项目信息,并及时回应公众关切。充分利用全国投资项目在线审批监管平台、全国公共资源交易平台、“信用中国”网站等,推进重大建设项目批准和实施领域信息共享和公开。推动将重大建设项目批准和实施过程中产生的信用信息纳入全国信用信息共享平台,可向社会公开的,依法依规在本地区信用网站和“信用中国”网站公开。畅通依申请公开渠道,确保相关工作有序开展。

(四)强化公开时效。

公共资源配置及重大建设项目批准和实施过程中产生的政府信息,确定为主动公开的,应严格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规定,自政府信息形成或变更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予以公开;确定为依申请公开的,应严格按照法定时限答复申请人;除法律法规另有规定外,行政许可、行政处罚事项应自作出行政决定之日起7个工作日内上网公开。

三、政策保障和组织实施

(一)强化组织领导。建立局重大建设项目批准和实施领域信息公开工作协调机制,成立领导小组,由局长任组长,副局长任副组长,相关股室、部门负责人任成员。领导小组负责具体实施,实现重大建设项目批准和实施领域信息公开,明确责任分工,确保各项任务落到实处。

(二)加大考核力度。推动重大建设项目信息及时、全面、准确公开。对工作推动有力、取得明显成效的部门和个人,要按照有关规定予以表彰;对未按照相关规定和要求履行职责的,要通报批评,确保重大建设项目信息公开工作落实到位。

(三)严格监督检查。要定期对重大建设项目批准和实施领域信息公开工作进行检查,检查内容包括相关信息的公开内容、公开渠道和公开时效等,接受社会公众和新闻媒体的监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