走进鹤山 政务动态 政务公开 政民互动 领导之窗 工作机构 政务服务 视频鹤山
救助惠民心——鹤城镇积极为困难群众办理最低生活保障和医疗救助
【字体: 】【 打印】 【 关闭
分享到:

  南星村委会鸡仔地村村民黄某,2021年9月因在家中爬树不慎跌下,在人民医院手术后昏迷不醒,现医疗费用已达到15万多人民币,家中并无亲人,情况十分危急。2021年10月,鹤城公共服务办得知其情况后,为其办理了最低生活保障。2021年12月,公服办主动联系鹤山市民政局、鹤山市医保局、鹤山市人民医院、农商银行及南星村委会,多方联合为其办理社会救助,经医疗救助及民政救助结算后,其在鹤山市人民医院的自费费用只需缴交3800多元人民币(用其最低生活保障金额抵扣),使其可以安心在医院得到治疗。

已处理1641959188984微信图片_20220112112651.jpg

  因疾病而导致生活条件困难的对象往往会成为救助中的“漏网之鱼”,因此鹤城镇“双百社工”积极做好摸排工作,让符合申报条件的群众及时了解政策,把保障民生工作做扎实,确保不遗漏不重复,让救助的光芒洒向每一个角落。

已处理1641959188983微信图片_20220112112704.jpg

  医疗救助需要材料:

  一、《鹤山市城乡居民医疗救助申请审批表》;

  二、申请书;

  三、住院医疗收据原件;

  四、疾病诊断证明书;

  五、低保证复印件;

  六、不是低保户、特困户的困难群众需村(居)委会出具《家庭经济困难证明》应修改分为两类:

  1、收入型贫困医疗救助对象(限于本地户籍人口)。

  (1)《江门市医疗救助零星报销申请书》;

  (2)医保电子凭证或社保卡或银行卡(存折);

  (3)有效身份证件;

  (4)法定的医疗机构门诊或住院收费发票、相对应的用药清单明细表、《疾病诊断证明》、出院记录(或出院小结)等资料。

  2、支出型贫困医疗救助对象(限于本地户籍人口和符合一定条件的持本地居住证的常住人口)

  (1)《江门市医疗救助申请审核表》;

  (2)共同生活家庭成员的有效身份证件、户口本;

  (3)村(居)委会盖章的申请书(抬头为鹤山市医保局);

  (4)法定的医疗机构住院收费发票、相对应的用药清单明细表、《疾病诊断证明》、出院记录(或出院小结)等资料;

  (5)申请人本人社保卡或银行卡(存折);

  (6)家庭经济核对报告;

  (7)家庭经济状况调查表;

  (8)家庭成员的证明材料(如工资证明、分红证明、在读证明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