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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鹤城镇开展社会救助对象主动发现精准救助专项行动方案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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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关于印发鹤城镇开展社会救助对象主动发现精准救助专项行动方案的通知

 

镇属各部门、各村(居)委会:

现将《鹤城镇开展社会救助对象主动发现精准救助专项行动方案》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鹤山市鹤城镇人民政府

20172月3

 

 

鹤城镇开展社会救助对象主动发现

精准救助专项行动方案

 

根据《广东省民政厅关于开展社会救助对象主动发现、精准救助专项行动的通知》(粤民电〔20176号)精神,为让所有困难群众求助有门、救助及时,使救助政策“全覆盖,无死角”,决定在全镇范围开展社会救助对象主动发现、精准救助专项行动,现结合我镇实际,制定本方案。

    一、工作目标

以保障困难群众基本生活为社会救助工作的出发点和落脚点,紧紧围绕把符合条件的对象全部纳入救助范围的中心目标,进一步调整和完善政策,畅通救助渠道,加大排查力度,解决政策落实“最后一米”的问题。通过开展专项行动,落实主动发现,进一步提高救助对象准确率,确保符合条件的困难对象“应救尽救,不落一户,不少一人。”

二、组织领导

为推进社会救助对象主动发现、精准救助专项行动工作落实,成立领导小组:

  长:李永炜(镇长)

副组长:冼杰文(党委委员)

        麦根茂(党委委员)

 

  员:各办局负责人和各村(居)委会书记主任。

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镇社会事务办公室,负责专项行动日常工作,办公室主任由冼杰文同志兼任。

     三、重点内容

(一)健全社会救助政策。一是按要求贯彻执行国家、省、江门市和鹤山市各项社会救助政策。二是切实破除救助申请过程中的障碍。各村(居)要根据《广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解决无户口人员登记户口问题的实施意见》精神,协调当地户口登记部门,协助八类无户口人员中困难群众办理户口登记,以便登记后按政策纳入救助范围。对申请救助人居住地和户籍地分离的应到户籍所在地社会事务办提出申请;共同生活家庭成员户籍地不一致的应到社会事务办提出申请;不得将是否违反计划生育政策作为困难群众申请社会救助的前置性条件。

(二)畅通救助申请渠道。各村(居)委会负责协助做好有关社会救助工作,不再负责受理救助申请和初审,坚决杜绝“指标保”、“关系保”、“人情保”和“维稳保”等。二是完善社会救助“一门受理、协调办理”机制。在镇公共服务大厅设置社会救助服务窗口,按市民政局要求在各村(居)现有干部中调剂安排社会救助专职人员。加强对服务人员业务知识培训及宗旨意识教育学习,提高自身素质修养,充分发挥“一门受理、协同办理”服务窗口作用,确保困难群众救助有门。三是社会救助监督咨询电话公示上墙。各村(居)要将社会救助监督咨询电话长期公示在各单位公开栏,以便接受群众的监督和咨询。

(三)加大排查力度。及时核查清退个别出现保人不保户现象的低保户,将共同生活家庭成员纳入低保。二是加大医疗救助政策学习和宣传。认真学习《广东省困难群众医疗救助暂行办法》和《鹤山市城乡特困居民医疗救助实施细则》,充分理解细则规定救助对象、救助比例及年度封顶线。三是主动排查低保边缘群体、建档立卡贫困户、重病重残人员和其他生活困难群众,发现有困难群众应主动协助其提出救助申请,把符合条件的建档立卡贫困户纳入救助范围,做到“不漏一户、不少一人、不留死角”。

(四)加强社会救助与扶贫开发衔接。加强与本镇扶贫办的协调,每月须定时进行交流,强化数据衔接,将符合条件的贫困人口及时纳入低保或特困人员范围,实现政策性兜底保障。

四、步骤安排

(一)动员准备阶段(23日至210日)。加强部署、精心组织,成立专项行动领导小组,及时制定工作方案,明确具体步骤、措施和时限要求,落实必要保障,确保行动顺利开展。

(二)自查自纠阶段(211日至328日)。履职尽责,采取切实可行的措施,对照重点内容,结合当地实际,开展彻底的自查自纠。逐一核查镇内在册低保对象、特困人员和其他困难群众,落实主动发现,确保符合条件对象“应救尽救”。

(三)交叉检查阶段(326日至43日)。我镇将配合市民政局检查组,交叉检查专项行动情况。检查组通过召开情况介绍会、座谈会,查阅相关文件资料,进行实地抽查走访等方式,全面了解掌握相关工作情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