生活污水滞留的坑洼、沟渠,正是埃及伊蚊、白纹伊蚊等传病蚊虫的最佳孳生地。近日,共和镇在防蚊防疫巡查中,发现并快速处置了3起商户随意倾倒生活污水事件,从源头上消除潜在隐患,堵住每一个风险漏洞,筑牢公共卫生防线。
某烧腊快餐店在店铺后面的路边洗菜,并随意倾倒生活污水,且因为长期乱倒污水导致路面形成了青苔。
某美食店因贪图方便在店铺后面的河道路边洗菜、洗碗盆,把生活污水直接倾倒在污水管外。执法人员还发现该店铺的污水管接口有缝隙,导致部分污水外流,已有水迹形成青苔。
某美食店在店铺后面的路边洗菜,并直接把洗菜水倾倒在地上,污水四处流淌,并由此造成地面长有青苔。
镇执法办工作人员发现以上情况后,立即对现场进行调查取证。经调查核实后,上述商户涉嫌违反《江门市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第二十九条第三项的规定,镇执法办向其送达《共和镇疫情防控工作整改书》,要求商户立即整改,清除卫生安全隐患。同时,镇执法办把这三起案件证据材料移交给鹤山市城市管理和综合执法局进行处罚。
当前正值蚊媒传染病高发季节,我镇继续严格执法,重点排查随意倾倒污水、容器积水、卫生死角等问题。通过增加巡查频次、扩大巡查范围、强化宣传引导,全面提升居民的公共卫生意识,从源头上杜绝蚊虫孳生,共同营造安全、整洁、健康的生活环境。
《江门市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
第二十九条 禁止下列影响环境卫生的行为:(三)乱倒生活污水、污油、粪便等废弃物;
第四十五条 违反本条例有关环境卫生管理规定的,按照下列规定予以处罚:(二)违反第二十九条第三项规定,乱倒生活污水、污油、粪便等废弃物的,责令清理,对个人处以一百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的罚款。
《城市建筑垃圾管理规定》
第十五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随意倾倒、抛撒或者堆放建筑垃圾。
第二十六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随意倾倒、抛撒或者堆放建筑垃圾的,由城市人民政府市容环境卫生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并对单位处5000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对个人处200元以下罚款。
清积水、灭蚊虫
是每个单位和公民应尽的责任和义务
请居民朋友们
一起行动起来
共筑健康家园!
(来源:共和镇执法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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