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2017年7月24日作出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批复的公告
序号
|
批复名称
|
审批文号
|
审批时间
|
建设单位
|
建设地点
|
|
1
|
鹤环建工〔2017〕1号
|
2017/7/24
|
鹤山市共和镇人民政府
|
鹤山市共和镇和安路。道路设计起点与祥和路相接,终点与德和路相接
|
公告期限:自本公告发布之日起满六十日届满。
行政复议与行政诉讼权利告知: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建设单位除外)认为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可以自公告期限届满之日起六十日内向江门市环境保护局或鹤山市人民政府申请复议,也可以在公告期限届满之日起六个月内直接向人民法院起诉。
联系地址:鹤山工业城管理委员会行政服务中心,邮编:529728
联系电话:0750-8388398
附件:
相关稿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