走进鹤山 政务动态 政务公开 政民互动 领导之窗 工作机构 政务服务 视频鹤山
2016年度鹤山市公安局预算公开
【字体: 】【 打印】 【 关闭
分享到:

2016年鹤山市公安局部门预算公开


目录


第一部分  鹤山市公安局概况

一、主要职责

二、机构设置

第二部分  鹤山市公安局2016年部门预算表

一、收支总体情况表

二、收入总体情况表

三、支出总体情况表

四、财政拨款收支总体情况表

五、一般公共预算支出情况表(按功能分类科目)

六、一般公共预算基本支出情况表(按支出经济分类科目)

七、一般公共预算项目支出情况表(按支出经济分类科目)

八、一般公共预算安排的行政经费及“三公”经费预算

九、政府性基金预算支出情况表

十、部门预算基本支出预算表

十一、部门预算项目支出及其他支出预算表

第三部分  2016年部门预算情况说明

第四部分  名词解释

第一部分  鹤山市公安局概况

一、主要职责

鹤山市公安局是主管全市公安工作的职能部门。主要职能:预防、制止和侦查违法犯罪活动;防范、打击恐怖活动;维护社会治安秩序,制止危害社会治安秩序的行为;管理交通、消防、危险物品;管理户口、居民身份证、国籍、出入境事务和外国人在中国境内居留、旅行的有关事务;维护国(边)境地区的治安秩序;警卫国家规定的特定人员、守卫重要场所和设施;管理集会、游行和示威活动;监督管理公共信息网络的安全监察工作;指导和监督国家机关、社会团体、企业事业组织和重点建设工程的治安保卫工作,指导治安保卫委员会等群众性治安保卫组织的治安防范工作。

二、机构设置

(一)本部门预算为汇总预算,包括:鹤山市公安局本级预算,以及纳入编制范围的下属单位预算。下属单位具体包括:鹤山市交通警察大队。

(二)本部门内设机构、人员构成情况:鹤山市公安局编制441人,实有441人,离退休88人。

第三部分  2016年部门预算情况说明

一、部门预算收支增减变化情况

2016年本部门收入预算18,500.29万元,比上年减少313.30万元, 减少1.67%,主要原因是减少其他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等投入;支出预算18,500.29万元,比上年减少313.30万元,减少1.67%, 主要原因是减少其他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等投入。

二、“三公”经费安排情况说明

2016年本部门“三公”经费预算安排718.70万元,比上年减少52.10万元,下降6.76%,主要原因是严格执行公务用车使用有关规定,降低费用支出。其中:因公出国(境)费0万元,与上年预算数持平;公务用车购置及运行费662.20万元,比上年减少52.10万元,减少主要原因是严格执行公务用车使用有关规定,降低费用支出;公务接待费支出预算56.50万元,比上年预算数持平。

三、机关运行经费安排情况

2016年本部门机关运行经费安排2454.73万元,比上年增加1109.73万元,增长82.51%,主要原因是对部分办公设备进行更新换代和增加局机关和基层所队饭堂支出预算。其中:邮电费157.20万元,其他交通费323.33万元,公务接待费51万元,会议费5万元,公务用车运行维护费372.20万元,其他商品和服务支出1546万元等。

四、政府采购情况

2016年本部门政府采购安排2555.16万元,其中:货物类采购预算816.42万元,工程类采购预算1738.74万元,服务类采购预算0万元等。

五、国有资产占有使用情况

截至2015年12月31日,本部门共有车辆143辆,其中,一般公务用车1辆、一般执法执勤用车91辆、特种专业技术用车23辆、其他用车28辆,其他用车主要是公安业务、办案;单位价值200万元以上大型设备3台(套)。

2016年本部门预算安排购置一般公务用车18辆。

六、预算绩效信息公开情况

2016年,本部门预计对0个项目进行预算绩效评价,涉及项目金额0万元。

  1. 分  名词解释

    1.财政拨款收入:指财政当年拨付的资金收入,包括一般公共预算收入、基金预算收入、专款专用资金收入等。

    2.事业收入:指事业单位开展专业业务活动及辅动所取得的收入。

    3. 事业单位经营收入:指事业单位在专业业务活动及其辅助活动之外开展非独立核算经营活动取得的收入。

    4.其他收入:指除上述“财政拨款收入”、“事业收入”、“事业单位经营收入”等以外的收入。主要是非本级财政拨款、存款利息收入、房屋租金收入等。

    5.用事业基金弥补收支差额:指事业单位在用当年的“财政拨款收入”、 “事业收入”、“事业单位经营收入”、“其他收入”不足以安排当年支出的情况下,使用以前年度积累的事业基金(事业单位当年收支相抵后按国家规定提取、用于弥补以后年度收支差额的基金)弥补本年度收支缺口的资金。

    6.上年结转:指以前年度尚未完成、结转到本年按有关规定继续使用的资金。

    7.结余分配:指事业事位按规定提取的职工福利基金、事业基金和缴纳的所得税,以及建设单位按规定应交回的基本建设竣工项目结余资金。

    8.结转下年:指本年度或以前年度预算安排、因客观条件发生变化无法按原计划实施,需要延迟到以后年度按有关规定继续使用的资金。

    9.基本支出:指为保障机构正常运转、完成日常工作任务面发生的人员支出和公用支出。

    10.项目支出:指在基本支出这外为完成特定行政任务和事业发展目标所发生的支出。

    11. 事业单位经营支出:指事业单位在专业业务活动及其辅助活动之外开展非独立核算经营活动所发生的支出。

    12.“三公”经费:按照党中央、国务院有关文件及部门预算管理有关规定,“三公”经费包括因公出国(境)费、公务用车购置及运行费和公务接待费。其中,因公出国(境)费,指单位工作人员公务出国(境)的住宿费、旅费、伙食补助费、杂费、培训费等支出;公务用车购置及运行费,指单位公务用车购置费及租用费、燃料费、维修费、过路过桥费、保险费、安全奖励费用等支出。公务用车指用于履行公务的机动车辆,包括领导干部专车、一般公务用车和执法执勤用车;公务接待费,指单位按规定开支的各类公务接待(含外宾接待)支出。

    13.机关运行经费:指为保障行政单位(含参照公务员法管理的事业单位)运行用于购买货物和服务的各项资金,包括办公及印刷费、邮电费、差旅费、会议费、福利费、日常维修费、专项材料及一般设备购置费、办公用房水电费、取暖费、物业管理费、公务用车运行维护费以及其他费用。

    14、绩效目标设置情况:指单位预算资金所要实现的绩效目标和绩效评价结果的基本情况。

    15、一般公共服务支出(类)人大事务(款):反映各级人民代表大会的支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