鹤山市人民政府
桥都中国

国徽

鹤山市人民政府

走进鹤山 政务动态 政务公开 政民互动 领导之窗 工作机构 政务服务 视频鹤山
我市发放价格临时补贴
【字体: 】【 打印】 【 关闭
分享到:

  为缓解价格上涨对困难群众生活的影响,有效保障困难群体基本生活,我市向全市困难群众发放价格临时补贴,切实兜住兜牢民生底线。我市在今年2月份向全市困难群众发放2023年1月份价格临时补贴,共发放价格临时补贴30多万元,惠及全市7000多名困难群众。

  根据国家统计局江门调查队提供的数据,2023年1月份我市CPI指数同比涨幅3.2%,食品价格指数同比涨幅6.6%,已达到启动社会救助和保障标准与物价上涨挂钩联动机制条件。根据《广东省发展改革委等部门转发关于阶段性调整价格补贴联动机制加大对困难群众物价补贴力度的通知》(粤发改价格函〔2022〕1440号)和《关于进一步完善我市社会救助和保障标准与物价上涨挂钩联动机制的通知》(江发改价格〔2020〕347号)要求,2023年1月启动联动机制,发放价格临时补贴。发放对象为我市城乡低保对象、特困人员、低收入家庭(最低生活保障边缘家庭)、领取失业保险金人员、2023年1月统计在册的享受国家定期抚恤补助的优抚对象、孤儿、事实无人抚养儿童、艾滋病病毒感染儿童以及我市在乡和城镇中无固定工资或离、退休金收入的“五老”(老堡垒户、老游击队员、老交通员、老苏区干部、老党员)人员,标准为40元/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