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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府采购投诉处理决定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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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投诉人:镇平县宝玉石玉雕工艺品有限公司第一分公司

  地址:镇平县玉都街道办事处五里岗村李家庄南头68号

  法定代理人:王彩彦

  被投诉人1:采联国际招标采购集团有限公司

  地址:广州市环市东路472号粤海大厦23楼

  被投诉人2:鹤山市殡仪馆

  地址:鹤山市鹤城镇南中村委会

  相关供应商1:东阳市东信工艺品有限公司

  地址:浙江省东阳市歌山镇安溪村下蒋南桥头

  相关供应商2:东阳市瑶瑶工艺品有限公司

  地址:浙江省金华市东阳市歌山镇五祥村湖呈168号

  投诉人镇平县宝玉石玉雕工艺品有限公司第一分公司(以下简称投诉人)就“鹤山市殡仪馆骨灰埕(盒、盅)采购项目”(项目编号:440784-2021-00418,以下简称本项目)采购结果,于2021年6月24日向本项目采购代理机构采联国际招标采购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采购代理机构)提出质疑,采购代理机构于2021年7月5日作出答复。投诉人因对采购代理机构的答复不满意,于2021年7月7日向本机关提起投诉,并于2021年7月16日进行补正。经审查,投诉符合规定,本机关予以受理。经向相关当事人调查,现已办理终结。

  投诉人诉称:

  投诉事项1:采购代理机构、东阳市东信工艺品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东信公司)及东阳市瑶瑶工艺品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瑶瑶公司)围标、串标。事实依据:投诉人提供的产品完全是按照招标文件要求所提供,商务分满分21分,投诉人仅得14分,而东信公司、瑶瑶公司商务分均得满分21分;技术分投诉人仅得17.8分,而东信公司得33.8分,瑶瑶公司得43分,分数差距大,不合理。

  投诉事项2:东信公司现在的股东王桂瑶是瑶瑶公司以前的股东,现在瑶瑶公司的股东王升瑶和黄远珍以前是东信公司的股东,王桂瑶和王升瑶是两兄弟,黄亚珍和黄远珍是两姐妹,王升瑶和黄远珍是两夫妻,两家公司实为同一家公司,涉嫌串标。

  投诉人请求:本项目作废标处理或取消相关供应商的投标资格。

  采购代理机构答复称:关于投诉事项1:经核查招标文件的评分细则及各投标人提交的投标文件及评审过程材料,评委会按照招标文件要求对各投标人的投标文件进行审查,以及招标文件规定的评分标准进行打分并给予相应分值。评委会的评审客观分打分一致,未发现存在打分错误的情形。另外投诉人认为自身的评审得分过低,并主张东信公司、瑶瑶公司的分数过高问题,未提供具体的事实或证明材料,缺乏事实依据。关于投诉事项2:经在“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查询,至投标截止时,并未存在上述两家单位为同一法定代表人的情形。且经向两家公司就有关情况核查,两家公司表示是相互独立且具有竞争关系,同时表示瑶瑶公司的股东黄远珍自2020年7月3日起至今未在东信公司担任任何职务。

  采购人答复称:采购人意见与代理机构答复意见一致,并尊重依法依规作出的评审结果。

  本机关查明:

  本项目于2021年5月25日发布采购公告,公告显示提交投标文件截止日期为2021年6月17日,同日进行开标和评标。2021年6月18日,采购代理机构发布中标公告,公告中标供应商为瑶瑶公司。

  经查,本项目招标文件第一章“投标邀请”第二项“申请人的资格要求”第6点明确“单位负责人为同一人或者存在直接控股、管理关系的不同供应商,不得参加同一合同项下的政府采购活动。(提供《投标人资格声明函》)。”另招标文件第18页综合评分表显示,技术部分满分为49分,商务部分满分为21分,价格部分满分为30分。

  另查,本项目中标结果公告显示,瑶瑶公司技术得分为43分,商务得分为21分,综合得分85.54分,排名第一;东信公司技术得分为33.8分,商务得分为21分,综合得分75.88分,排名第二;投诉人技术得分为17.8分,商务得分为14分,综合得分61.8分,排名第三。

  另采购代理机构于2021年8月5日协助本机关组织原评审委员会重新核实本项目评审得分及各投标人是否存在串标、围标情形。经复核,投诉人的“生产设备设施”得分应为11.5分(因投诉人投标文件中自查表页码指引不准确),综合得分应为73.3分,但不影响本项目的评审结果。另经调阅招标文件、各投标人的投标文件,未发现投标人之间存在串标、围标的情形。

  经查询东信公司与瑶瑶公司的企业公示信息,截至本项目投标截止之日,瑶瑶公司的股东为王升瑶、黄远珍两人,其中王升瑶为法定代表人;东信公司的股东为黄亚珍、王桂瑶两人,其中黄亚珍为法定代表人。虽然相关人员曾在不同时期在两家公司均有任职,但在本项目采购活动过程中,未发现两家公司存在单位负责人为同一人或者存在直接控股、管理关系的情形。

  综合上述调查情况,本机关认为:

  (一)关于投诉事项1。对投标人的响应是否符合招标文件要求的认定,依法属于评审委员会的职责。本项目评审委员会成员依据各自的专业知识,根据政府采购法律法规和招标文件所载明的评审方法、标准,对各投标人投标响应情况进行独立评审符合法律规定。经复核,本项目评分虽应修正,但瑶瑶公司综合得分仍排名第一,不影响本项目的评审结果,且未发现本项目存在违反招标文件规定的评审程序、评审方法和评审标准的情形。因此投诉事项1缺乏事实依据,投诉事项1不成立。 

  (二)关于投诉事项2。根据核查情况及现有证据,未发现东信公司与瑶瑶公司存在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十八条规定:“单位负责人为同一人或者存在直接控股、管理关系的不同供应商,不得参加同一合同项下的政府采购活动”的情形,或者存在其他政府采购相关法律法规所明确规定的串通投标情形。因此投诉事项2缺乏事实依据,投诉事项2不成立。

  综上,本机关作出处理决定如下:

  根据《政府采购质疑和投诉办法》(财政部令第94号)第二十九条第(二)项的规定,驳回投诉。

  如不服本处理决定,可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天内向鹤山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向江门市江海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鹤山市财政局

2021年8月1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