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鹤山市龙口镇人民政府扶持村级集体经济发展资金检查报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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鹤山市龙口镇人民政府:

  根据《鹤山市扶持村级集体经济发展资金检查方案》《鹤山市扶持村级集体经济发展试点实施方案》《鹤山市扶持村级集体经济发展试点资金管理暂行制度》等相关规定,我局于2021年12月对你镇村集体发展资金使用情况进行检查,现将检查情况汇总如下:

  一、基本情况

  《鹤山市扶持村级集体经济发展试点实施方案》确认选取中七村、沙云村、三洞村、青文村、三凤村、松岗村、那白村等7个单位作为鹤山市龙口镇扶持村级集体经济发展试点。鹤山市龙口镇人民政府通过成立试点工作领导小组,加强项目规划,推进制定项目实施方案,及时向市财政申请项目财政资金,于2017年12月21日收到市财政局下拨试点扶持资金14,000,000.00元,并于2017年12月22日按龙口镇财政资金支付审批流程将扶持发展财政资金全额划拨到试点单位账户,使试点项目经费得到保障。

  鹤山市龙口镇人民政府严格按《鹤山市扶持村级集体经济发展试点资金管理暂行制度》的规定,履行对试点单位扶持发展财政资金使用的监管工作,落实试点单位拨付资金需报送资金使用计划和项目拨款资料并经镇财政所及农办审核同意后方可支付的规定,确保资金使用流向明确。

  (一)中七村、沙云村、三洞村、青文村、三凤村等5个试点项目

  中七村、沙云村、三洞村、青文村、三凤村等5个试点项目采用自建物业出租的方式,具体实施情况见末页表格。

  (二)松岗村和那白村等2个试点项目

  松岗村和那白村等2个试点项目,采用与鹤山市裕丰农业生态旅游有限公司合作开发龙口镇龙船花谷田园综合体项目的方式,每年从所投资项目中取得固定收益。2018年2月13日,松岗村和那白村分别将扶持资金200万元汇至鹤山市裕丰农业生态旅游有限公司。

  二、发现的问题

  在对试点项目的检查过程中,检查组发现以下问题:

  (一)部分村未按合同约定及时收取租金

  1.经公开招标,中七村与姜爱丽于2018年12月29日签订的租赁合同显示,租赁期限自2019年1月1日起至2038年12月31日止,按季缴交租金,先交租后使用。经检查,截至2021年7月,中七村只收到姜爱丽支付的2019年1月至2020年9月租金,其中2020年1月至4月的租金进行了减半,即减免了2个月租金(未见会议记录)。2020年10月至2021年7月共10个月租金应收而暂未收取。

  2.经公开招标,沙云村与黄连逸于2019年2月15日签订的租赁合同显示,租赁期限自2019年2月1日起至2039年12月31日止,每月租金于当月10日前支付,用作养老院宿舍楼。经现场检查,该宿舍楼仍未正式投入使用。经检查,截至2021年7月,沙云村收到了鹤山市德爱社工服务中心支付的2020年5月至2020年6月租金。2021年10月30日,沙云村收到了2020年7-8月租金,2021年11月4日,沙云村收到了2020年9-12月租金。2019年2月至2020年4月未能收取租金,也未见相关会议记录。2021年1月至2021年7月共7个月租金应收而未收取。

  (二)合作开发项目未如期建设

  1.松岗村与鹤山市裕丰农业生态旅游有限公司签订的《龙口镇龙船花谷田园综合体项目合作协议书》约定,松岗村投入的合作资金200万元主要用于龙口镇裕丰龙船花谷田园综合体项目的游泳池及配套设施。项目合作期满,项目开发期间所建的游泳池和木屋等配套附属设施等资产无偿归松岗村所有。经现场检查,该游泳池及配套设施未如期进行建设。

  2.那白村与鹤山市裕丰农业生态旅游有限公司签订的《龙口镇龙船花谷田园综合体项目合作开发协议书》约定,那白村投入的合作资金200万元主要用于龙口镇裕丰龙船花谷田园综合体项目的木屋建设。项目合作期满,项目开发期间所建的项目配套附属设施等资产无偿归那白村所有。经现场检查,该木屋未如期进行建设。

  (三)合作开发项目未按合作协议书约定及时取得固定收益

  1.松岗村与鹤山市裕丰农业生态旅游有限公司签订的《龙口镇龙船花谷田园综合体项目合作协议书》约定,项目合作期限为2018年2月8日至2040年3月1日止。从松岗村交付配套用房给裕丰公司之日起,裕丰公司每年支付松岗村12万元,每隔5年递增8%。每年6月1日和12月1日把约定的收益分两次(每次按当年应支付收益的50%计算)支付。经检查,松岗村2018年7月收取了2018年1-6月收益6万元,2020年1月收取了2019年收益12万元,2021年2月收取了2020年收益。实际收益收取时间与合作协议书约定不符。

  2.那白村与鹤山市裕丰农业生态旅游有限公司签订的《龙口镇龙船花谷田园综合体项目合作开发协议书》约定,项目合作期限为2018年2月8日至2040年3月1日止。裕丰公司每年支付松岗村12万元,每隔5年递增8%。每年6月1日和12月1日把约定的收益分两次(每次按当年应支付收益的50%计算)支付。经检查,松岗村2018年7月收取了2018年1-6月收益6万元,2020年1月收取了2019年收益12万元,2021年2月收取了2020年收益。实际收益收取时间与合作协议书约定不符。

  三、检查建议

  针对在对试点项目的检查过程中发现的问题,检查建议:

  (一)项目试点单位或合资主体应按租赁合同约定及时收回租金、收益,切实增加村级集体经济收入,使项目产生实效。

  (二)项目试点单位或合资主体应按业务实际情况对投资、收益等进行正确的会计核算。

  (三)项目合作方应按合作协议约定实施项目建设。在实施过程中确有困难的,项目合作方应及时提出存在的问题及解决方案,由项目试点单位、人民政府、项目合作方共同协商解决,并做好会议记录等档案资料以备检查。

  附件:中七村等5个试点项目实施情况表



鹤山市财政局

2021年12月3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