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鹤山市财政局在行政执法过程中开展精准普法工作指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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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行政执法过程中的普法行为,推动在行政执法过程中开展实时普法、精准普法,帮助人民群众正确理解法律法规,促进严格规范公正文明执法,根据省普法办、省委宣传部、省委政法委、省依法治省办、省司法厅、省法制办《关于进一步完善国家机关“谁执法谁普法”工作机制的意见》(粤司〔2015〕258号)和《鹤山市国家机关“谁执法谁普法”履职报告评议活动实施方案》(鹤法治组〔2018〕3号)精神,制定本工作指引。

  第二条  行政执法过程中开展精准普法,是指行政执法人员在实施行政执法行为的不同阶段和不同环节,围绕正在办理的案件或事项,直接面向行政相对人和利害关系人(以下简称“当事人”)开展的有针对性的释法说理活动,帮助当事人正确理解法律法规、自觉执行行政决定。

  第三条  本局行政执法人员在实施行政许可、行政确认、行政检查、行政处罚等行政执法行为过程中开展的普法活动,适用本指引。

  第四条  行政执法过程中开展精准普法的实施主体是本局行政执法人员。

  第五条  行政执法过程中开展精准普法的对象,是行政执法人员在实施行政行为时涉及到的行政相对人和利害关系人。

  第六条  在行政执法过程中,行政执法人员要主动或在当事人提出咨询、陈述、申辩时,就涉及正在办理的案件或事项的下述内容开展普法教育:

  (一)认定案件的事实;

  (二)适用的法律依据;

  (三)法定的程序要求;

  (四)自由裁量权的规定;

  (五)需要承担的法律后果;

  (六)救济途径;

  (七)其他。

  第七条  行政执法过程中开展精准普法遵循以下原则:

  (一)价值引领。坚持党的领导,把习近平法治思想融入严格执法全过程,使符合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的行为得到倡导和鼓励,确保鲜明的价值导向。

  (二)公正公开。行政执法活动要充分保障当事人合法权益,除涉及国家秘密、商业机密或者个人隐私依法予以保密外,精准普法应当公开进行,做到用语文明规范、阐明法律清晰。

  (三)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相统一。行政执法活动要严守法律法规规定,要兼顾情和理,既注重正在办理的案件或事项的执法效果,也要注重普法的社会效果。

  (四)及时高效便捷。在执法过程中开展精准普法,要结合法定执法程序,把握普法时机,讲求普法方法,既普及法律法规知识、讲明道理,又不影响行政执法效率。

  第二章普法方式

  第八条  在实施行政执法行为过程中,行政执法人员可以通过口头、书面等方式主动告知当事人实施行政行为的法律依据、可能产生的法律后果和权利救济途径等,以充分保障当事人合法权益,促进当事人主动发现错误,预防违法行为反复发生,达到教育目的。

  第九条  当事人对正在办理的案件或事项提出疑问或表示不理解时,行政执法人员应当通过口头、书面等方式有针对性地解答其疑问,使其知晓和理解相关法律法规内容,避免当事人因不知法而导致权益受损或实施违法行为。

  第十条  在行政执法过程中遇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执法人员应及时向所在股室领导报告,由所在股室以合适方式对行政执法行为进行释明,实现行政执法效果和社会效果的有机统一。

  (一)执法公正性受到质疑,可能引发网络舆情的;

  (二)涉及群体利益,可能引发上访或群体性事件的;

  (三)当事人对事实认定、法律适用等存在较大争议的;

  (四)其他需要报告事项。

  第三章行政检查、行政处罚过程中普法

  第十一条  在行政检查前,通过口头或书面方式主动告知当事人行政检查事项、法律依据、检查内容、检查方式以及检查人员信息等,使当事人事先知悉与检查事项相关的法律法规规定和信息。

  第十二条  在行政检查过程中,发现当事人存在违法行为或违法隐患,应结合检查事项当场主动告知相关法律法规规定、违法行为后果、可能承担的法律责任,督促当事人自觉守法或自觉纠正违法行为、消除违法隐患。

  第十三条  在责令当事人限期整改违法行为或消除违法隐患时,要明确告知当事人整改的具体要求;在整改过程中,可以结合整改的具体内容和方式,指导当事人准确理解相关法律法规规定,减少违法行为再次发生或违法后果加重。

  第十四条  在当事人陈述和申辩时,执法人员要结合调查取证、事实认定及法律适用等情况进行释法说理,解答当事人的疑问和困惑,使其更准确地理解相关法律法规规定,自觉配合相关执法行为,履行相关执法决定。

  第十五条  行政机关在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当告知当事人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拟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的理由及依据,并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及救济途径等。

  第十六条  在行政处罚听证中,调查人员要对当事人违法事实、证据和行政处罚建议予以充分说明;当事人提出申辩时,调查人员要以适当方式予以释法说理,引导当事人准确理解相关法律法规规定。

  第十七条  加强说理式行政处罚决定书的制作。对于符合第十条释法说理式普法情形的行政处罚案件,在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时要强化释法说理,阐明行政处罚决定的形成过程和正当理由,提高行政处罚决定书的可接受性和精准普法内容的公信力。

  第四章行政许可、行政确认中的精准普法

  第十八条  在办理行政许可、行政确认等事项时,执法人员应通过口头、书面方式一次性主动告知申请人相关的依据、条件、数量、程序、期限以及需要提交的全部材料目录等,在保证申请人顺利完成办理事项的同时,向其普及办理事项相关的法律法规规定。

  第十九条  对于申请人当场提出的具体问题和疑惑,执法人员应结合相关法律法规规定及时明确说明、解释;不能当场给予明确说明、解释的,要明确告知申请人答复时间和方式等,或者告知其他法律咨询途径。

  第二十条  当申请人的申请不符合法定条件时,执法人员应主动告知理由,需要补正的材料及所依据的法律法规规定;在出具不予受理通知书时,要注明不予受理的理由及具体的法律依据;在申请人提出异议时,执法人员要及时告知当事人享有的陈述、申辩的权利及救济途径等。

  第二十一条  在行政许可听证中,审查行政许可申请的工作人员要充分说明审查意见的证据和理由;当事人提出申辩时,要根据实际情况,对行政许可决定的证据、法律依据等予以释法说理,引导当事人准确理解行政许可相关法律法规规定。

  第五章  附则

  第二十二条  各执法股室要充分认识在行政执法过程中精准普法是行政机关履行“谁执法谁普法”责任制最有效的手段,是实现普法精准化、常态化的有力载体,要切实加强在行政执法过程中精准普法工作,做到与行政执法工作同部署、同落实。

  第二十三条  本局处理政府信息公开、群众举报投诉、信访案件等过程中的普法活动,参照本指引执行。

  第二十四条  本指引由法规税政股负责解释。

  第二十五条  本指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