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聚焦财政资金管理 推进人居环境整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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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农村人居环境整治工作是推进乡村振兴战略的第一场硬仗,任务重、难度大、涉及范围广。为加快改善农村人居环境,全面提升人居环境质量,近日,市财政印发出台《鹤山市级人居环境整治资金管理办法》,在保障人居环境整治资金投入的同时,进一步规范和加强资金管理,切实提高资金使用效益,确保整治工作取得实效,不断提升乡村宜居水平。

  一、围绕“三类别”,明确项目补助标准。市级人居环境整治资金重点用于农村人居环境整治和农村公益性基础设施建设,主要包括三大项目:一是生态宜居美丽乡村建设项目。村主干道和村内道路硬底化建设方面,市级财政补助资金最高按每立方混凝土330元或360元补助;公共文化设施建设以及村容村貌综合整治方面,市、镇、村(组)按照4:2:4或3:3:4比例配套建设资金。二是农村“厕所革命”项目。农村公厕建设方面,每个自然村按实际需求建设1个标准化公厕,每个新建公厕市本级最高补助13.3万元,每个改造公厕市本级最高补助6万元;农村户厕改造方面,由江门市、鹤山市、镇(街)三级财政补助和农户共同承担,其中,鹤山市级财政按照每户1,000元的标准对农村户厕改造给予补助。三是“三清理、三拆除、三整治”项目。补助资金由江门市、鹤山市、镇(街)三级共同承担,其中,鹤山本级补助资金已于2018年和2019年下达完毕。

   二、着眼“四步骤”,严格项目补助流程。一是项目入库。项目应结合村庄实际及村民需求,参照人居环境综合整治工作整洁村的标准,按照“缺什么补什么”原则进行申报,未入库的项目不给予补助。二是项目审核。市农业农村部门根据入库项目申报材料和资金配套情况组织开展现场论证和审核,确定项目内容和资金补助额度。三是项目审定。每年3月底前,项目经市农业农村部门会财政部门审核确定,并报市政府审定同意后实施。四是项目立项。各镇(街)根据项目审定结果,按格式要求编制项目立项申报书和填报项目立项汇总表,保证立项资料内容真实完整全面。

  三、立足“三阶段”,规范项目有序开展。一是项目实施。项目须严格按照批准的建设规模和内容组织实施,对涉及政府采购和工程评审管理的,要规范采购流程和优化投资评审方式。同时,《办法》对市、镇政府投资项目招标限额(400万元)以下建设工程以及与工程建设有关的货物、服务的政府采购进行了完善,可分类别采用单一来源、竞争性谈判或竞争性磋商方式进行采购。二是项目调整。项目实施过程中因不可预见因素等原因需要调整的,须在当年9月前按要求上报,确保项目补助资金于当年年末全部支付完毕。项目调整总量不得超过年度补助项目资金总量的30%,未经批准的不得擅自调整项目和改变项目建设规模、内容等。三是项目验收。由项目所属镇(街)成立验收小组按程序统筹验收,并简要编写项目验收情况报告,市农业农村部门对项目建设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四、聚焦“四方面”,强化项目资金管理。一是资金下达。补助资金下达各镇(街)后,资金所有权归属各镇(街),各镇(街)要强化主体责任,对项目专项安排、支出进度、绩效、安全性和规范性等负责。二是资金拨付。制定资金拨付指引,严格按照国库集中支付管理相关制度进行资金拨付。项目补助资金应于当年12月20日前支付完毕,如当年未能及时支付完毕的,市财政将按规定回收资金或适当调减下一年度市级补助额度,强化预算约束管理。三是资金回收。项目因故未能实施且未能调整的或项目结算总资金减少的,由市按照有关制度对项目部分或全部专项资金进行回收,加大财政资金统筹力度。四是资金监管。要严格按照政府采购法、招标投标法、财政投资评审等有关规定管好项目和资金,全力推动项目建设,加快资金使用进度,确保资金使用安全。此外,要及时进行信息公示公开,主动接受社会监督,市农业农村和财政部门将不定期组织开展资金使用管理、项目建设情况专项检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