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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下达2021年省级以上生态公益林效益补偿资金和中央林业改革发展资金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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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镇(街)财政所(办)、农业综合服务中心,市各有关单位:

  根据《关于提前下达2021年中央林业改革发展资金的通知》(江财农〔2020〕175号)、《关于提前下达省级以上生态公益林效益补偿资金的通知》(江财农〔2020〕179号),现将2021年中央林业改革发展资金和2021年省级以上生态公益林效益补偿资金下达给你们(详见附件),并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本次下达的资金,主要用于对因划定为省级生态公益林而禁止采伐林木造成经济损失的林地经营者或林木所有者以及生态公益林公共管护经费进行补助。该资金请严格按照《广东省省级生态公益林效益补偿资金管理办法》《财政部、国家林业和草原局关于印发〈林业改革发展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有关规定使用,依照市林业局确认的补偿对象和补偿金额发放。同时,加强资金监管,不得挤占、截留或挪用,确保专款专用。

  二、本次下达的资金具备国库集中支付条件的实行国库集中支付,暂不具备国库集中支付条件的按照《关于印发〈江门市财政支农专项资金报账制管理实施细则〉的通知》(江财农〔2005〕161号)的规定,实行财政报账制管理。请严格按照既定的项目计划抓紧组织实施,并切实加强资金的监督和管理,对项目建设进度和资金使用管理及时跟踪检查,防止资金被挤占、截留和挪用,确保专款专用。如有违反,将按国务院《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2004年国务院令第427号)等有关规定严肃处理。

  三、江财农〔2020〕175号下达资金请列入2021年度“农林水支出—林业和草原—其他林业和草原支出(2130209)”,江财农〔2020〕179号下达资金请列入2021年度 “农林水支出—林业和草原—森林生态效益补偿(2130209)”公共预算支出功能分类科目,并根据支出性质与资金的实际用途,列入相应经济类科目。年终编报支出决算。

  四、根据《关于盘活我市部门存量资金的通知》(鹤财预〔2015〕5号)要求,请加快项目开展进度,提高资金使用效益,逾期2年未拨付资金将按有关规定由财政收回统筹使用。

  五、根据《鹤山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推进乡村振兴专项资金管理改革实施意见的通知》要求,此项资金列入乡村振兴专项资金范畴,市财政将全额授权给各镇(街),由各镇(街)对项目资金管理、使用、进度、绩效、安全性和规范性负责。

  附件:1.2021年鹤山市生态公益林效益补偿资金(第一批)分配明细表

             2.2021年鹤山市生态公益林效益补偿资金(第二批)分配明细表



鹤山市财政局               鹤山市林业局

2021年8月3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