鹤山市农业农村局:
根据江门市财政局《关于下达2021年第一批中央财政农村综合改革转移支付资金(扶持村级集体经济红色美丽村庄建设试点)资金的通知》(江财农〔2021〕75号),现将2021年第一批中央财政农村综合改革转移支付资金(扶持村级集体经济红色美丽村庄建设试点资金)30万元下达给你们(详见附件),并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本次下达的资金,请列入2021年度“对村集体经济组织的补助(2130706)”一般公共预算支出功能科目,经济科目按实际用途列支,年终编报收支决算。
二、本次下达的资金,专项用于附件所列项目,请尽快将资金分配到有关项目承担单位。请严格按照《财政部关于印发〈农村综合改革转移支付管理办法〉的通知》(财农〔2021〕36号)等有关规定管理使用。请加快预算执行,提高财政资金使用效益,并加强资金使用监督管理,不得挤占、截留或挪用,确保专款专用。
三、请加强财政资金绩效管理,对本次下达的资金和任务,加强绩效目标监控和绩效评价,确保年度绩效目标如期实现。
四、根据《关于盘活我市部门存量资金的通知》(鹤财预〔2015〕5号)要求,逾期2年未拨付资金将按有关规定由财政收回统筹使用(上级部门另有考核任务和要求的项目除外)。请积极对接上级部门工作要求,加快项目开展进度,及时划拨资金。
附件:关于下达2021年第一批中央财政农村综合改革转移支付资金(扶持村级集体经济红色美丽村庄建设试点)资金的通知(江财农〔2021〕75号)
鹤山市财政局
2021年8月1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