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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下达2021年度江门市级扶持本市革命老区发展和农户发展生产专项资金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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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有关镇财政所、农业和农村工作办公室:

  为扶持相对落后老区村发展经济和改善生产生活条件,加快老区人民致富步伐,根据《关于拨付2021年市级衔接推进乡村振兴工作资金(第一批)的通知》(江财农〔2021〕72号),经各有关老区村申请和市老促会审核同意,现将2021年度江门市级扶持本市革命老区发展和农户发展生产专项资金下达给你们(详见附件),并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本次下达的资金,专项用于附件指定的革命老区村建设项目。请尽快通知有关项目单位,督促加快项目实施进度。

  二、本次下达的资金通过财政专户拨付,支出请列入2021年度相关科目;经济科目根据支出性质与实际用途列支,年终编报支出决算。

  三、此项资金参照《鹤山市2019-2020年精准扶贫资金筹集和使用监管办法》(鹤扶办〔2019〕4号)有关规定使用。请切实加强资金的监督和管理,严格按照规定使用资金,防止资金被挤占、截留和挪用,确保专款专用。如有违反,将严格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严肃处理。

  四、根据《关于盘活我市部门存量资金的通知》(鹤财预〔2015〕5号)要求,逾期2年未拨付资金将按有关规定由财政收回统筹使用(上级部门另有考核任务和要求的项目除外)。请各单位积极对接上级部门工作要求,加快项目开展进度,及时划拨资金。

  五、根据《鹤山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推进乡村振兴专项资金管理改革实施意见的通知》要求,此项资金列入乡村振兴专项资金范畴,市财政将全额授权给你镇,由你镇对项目资金管理、使用、进度、绩效、安全性和规范性负责。

  附件:2021年度江门市扶持本市革命老区发展和农户发展生产专项资金安排表



鹤山市财政局               鹤山市农业农村局

2021年8月1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