鹤山市农业农村局(鹤山市乡村振兴局)、鹤山市交通运输局:
根据江门市财政局《关于拨付2021年市级衔接推进乡村振兴工作资金(第一批)的通知》(江财农〔2021〕72号),现将2021年度江门市级衔接推进乡村振兴工作资金(第一批,原扶贫开发工作资金)下达给你们(详见附件),并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本次下达的资金,主要用于我市巩固提升脱贫攻坚成果项目、提升村级集体经济项目、扶持革命老区发展和农户发展生产项目等(详见附件)。请市农业农村局(乡村振兴局)会同有关部门根据实际情况确定实施项目,并将具体使用计划报江门市农业农村局(江门市乡村振兴局)备案后支出。
二、请按有关资金管理要求,切实加强资金的监督和管理,严格按照规定使用资金,防止资金被挤占、截留和挪用,确保专款专用。如有违反,将严格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严肃处理。
三、本次下达的资金通过财政专户拨付,支出请列入2021年度相关科目;经济科目根据支出性质与实际用途列支,年终编报支出决算。
四、根据《关于盘活我市部门存量资金的通知》(鹤财预〔2015〕5号)要求,逾期2年未拨付资金将按有关规定由财政收回统筹使用(上级部门另有考核任务和要求的项目除外)。请各单位积极对接上级部门工作要求,加快项目开展进度,及时划拨资金。
附件:关于拨付2021年市级衔接推进乡村振兴工作资金(第一批)的通知(江财农〔2021〕72号)
鹤山市财政局
2021年8月1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