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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下达2021年中央实际种粮农民一次性补贴资金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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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镇财政所、农业和农村工作办公室:

  根据江门市财政局《关于下达2021年中央实际种粮农民一次性补贴资金预算的通知》(江财农〔2021〕66号),现将2021年中央实际种粮农民一次性补贴资金和补贴标准下达给你们(详见附件),并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补贴资金按规定通过粮食风险基金专户拨付,请列入财政专户支出相关科目,并做好账务处理,年终请按要求统一编列决算。

  二、根据《鹤山市2021年中央实际种粮农民一次性补贴项目实施方案》(鹤农农字〔2021〕55号)和各镇公示确定面积数据,确定2021年中央实际种粮农民一次性补贴标准为35.12元/亩。请各镇尽快收集好耕地地力补贴资金发放资料(含电子数据盘),提交市农业农村局审核后报市财政局进行资金划拨,按照有关规定流程直接发放到补贴对象账户中。

  三、本项资金发放对象为2021年早稻实际种植者、2021年春播玉米、甘薯和大豆种植面积5亩以上(含5亩)的实际者,具体包括利用自有承包地种粮农民,以及流转土地种粮的大户、家庭农场、农民合作社、农业企业等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对于开展粮食耕种收全程社会化服务的个人和组织,应补给承担农资价格上涨成本的生产者。对于流转土地种粮的个人和组织,根据签订的流转合同(协议),确定补贴发放对象。

  四、请进一步强化管理,严格落实补贴公开公示要求,通过多种形式公开公示补贴政策以及资金发放情况,补贴到户的补贴发放情况应在本村(社区)进行公示,接受社会和群众监督,提高资金使用的透明度,切实加强资金监管,及时发现并纠正补贴发放中存在的问题,不得挤占、截留或挪用,确保专款专用。对于骗取、套取、挤占挪用或违规发放等行为,要依法依规严肃处理。

  五、请严格落实全面实施预算绩效管理的要求,在预算执行过程中,对照本次下达的绩效目标做好绩效运行监控,确保年度绩效目标如期实现,财政资金发挥预期效益。

  附件:鹤山市2021年中央实际种粮农民一次性补贴资金安排表



鹤山市财政局               鹤山市农业农村局

2021年7月2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