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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下达扶持贫困归侨专项资金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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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镇(街)财政所(局):

根据江门市财政局《关于下达扶持贫困归侨专项资金的通知》(江财农[2014]106号),省财政厅、省侨办《广东省扶持贫困归侨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粤财农[2014]133号)以及省财政厅《关于下达2013年扶持贫困归侨专项资金的通知》(粤财农[2014]572号)的精神,现联合中国共产党鹤山市委员会统一战线工作部,下达你镇(街)贫困归侨专项资金             元(明细见附表)。并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该项资金专项用于困难归侨子女助学金和困难归侨临时救助金。具体资金管理请按《广东省扶持贫困归侨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有关规定执行。

二、该项资金由镇(街)财政所(局)实行直接支付、专帐核算、专人负责。请切实加强资金监管,不得挤占、截留和挪用。如有违反,一经查出,将按国家有关规定严肃处理。

三、该项补助资金请列入2014年度“一般公共服务—港澳台侨事务—华侨事务(2012506)”功能支出科目;经济科目根据支出性质与实际用途列支。年终编报支出决算。

特此通知。

 

附表:鹤山市困难归侨临时救助金明细表

 

 

鹤山市财政局           中国共产党鹤山市委员会统一战线工作部

二〇一四年八月二十六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