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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年鹤山市城市综合管理局及下属单位部门预算基本情况说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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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一、部门基本情况

(一)部门机构设置、职能

鹤山市城市综合管理局是主管全市城市管理工作的职能部门。主要职能:

1、贯彻执行国家、省和市有关市政工程建设、市政公用设施、市容环境卫生、园林绿化、路灯照明、户外广告、城市管理行政执法的法律、规章和方针、政策,制定并组织实施相关的措施和办法。

2、根据城市发展总体规划,拟订并实施城区市政工程建设、市政公用设施、市容环境卫生、园林绿化、路灯照明、户外广告、城市管理行政执法的中长期发展规划、科技进步规划和工作年度计划。

3、负责组织实施城区市政工程建设、市政公用设施、市容环境卫生、园林绿化、路灯照明、户外广告、城市管理执法的行政管理工作。

4、负责组织实施城区市政公用行业特许经营权管理。

5、负责拟订城区市容环境卫生管理、城市生活垃圾处理、城市建筑垃圾处理、户外广告设置、有偿使用城市园林绿化等设施的收费方案并组织实施。

6、负责临时占用城市公共用地(包括城市道路,城市广场、城市公园,城市绿地等)经营和堆放物料、搭建非永久建(构)筑物或其他设施等的审批;负责城区城市生活垃圾经营性处置服务(收集、运输、处理)许可的审批;负责城区关闭、闲置或者拆除城市生活垃圾处理设施和场所的核准;负责户外广告设置的审批和城区户外广告的日常监管,负责户外广告的特许经营管理工作;负责城区建筑垃圾运输单位(跨区运输)的审批和备案。

7、负责审批城区城市道路、园林绿地的挖掘,组织及监督有关单位及时按质进行道路、绿地复原;负责对城区树木砍伐、迁移的审批;负责园林绿化施工企业三级资质的审批;负责对新(改)建开发小区的道路、绿化、市政服务间、公厕、垃圾中转站等建设工程和市政配套设施建设的规划、审批、施工组织、质量监督、竣工验收和管理权属界定。

8、负责特殊车辆在城市道路(桥梁)上行驶的审批;负责依附于城市道路(桥梁)建设各种管线、杆线、灯饰、广告、消防栓、电话亭、公共汽车停靠站(场)等设施建设的审批。

9、负责燃气行业的市场管理和安全管理,负责燃气行业企业的管理和行政执法工作。

10、依法对城区内尚未移交的城市道路、桥梁(涵)、挡土墙等市政设施安全性能的检查,组织实施安全技术鉴定,督促原建设单位加强维修、养护,确保安全。

11、负责拟订城区城市维护费年度计划并组织实施,承担城区城市道路照明、主次干道(含桥梁)和市政挡土墙及其附属设施的维护和管理,监督城区环境卫生设施的运行。

12、负责市政工程和城市园林绿化工程、城区路灯照明工程的组织工作;组织市政工程、城市园林绿化工程和城区路灯照明工程的设计、方案优化、工程发包和招投标、监督施工质量与安全;办理市政工程、市政设施、园林绿化工程、城区路灯照明工程、户外广告及相关工程的施工报建手续和组织工程竣工的验收工作;负责对单位投资建设市政工程项目的监督管理工作。

13、负责园林绿化、市容环境卫生、路灯照明、市政设施、户外广告方面的行政执法,组织和指挥专项行政执法检查,承担大案要案的查处。

14、负责市政公用设施管理、市容环境卫生管理、园林绿化、城市照明、户外广告、城市管理执法的统计工作。

15、办理市人大议案、政协提案,处理人民群众有关来信(电)来访,办理行政诉讼。

16、指导、检查下属单位的安全生产管理工作,搞好党的基层组织建设、精神文明建设和领导班子建设。

17、承办上级有关部门交办的其他事项。

纳入部门预算编制有下属5个事业单位,包括:鹤山市市政管理监察队、鹤山市市政环卫管理所、鹤山市园林绿化管理所、鹤山市鹤山公园管理所、鹤山市固体废弃物处理中心。

(二)人员构成情况

鹤山市城市综合管理局编制21个,实有20人,离退休2人。下属事业单位编制人数如下:鹤山市市政管理监察队编制16个,实有51人(含合同工),离退休1人;鹤山市市政环卫管理所编制12个,实有512人(含合同工),离退休79人;鹤山市园林绿化管理所编制13个,实有137人(含合同工),离退休40人;鹤山公园管理所编制4个,实有15人(含合同工),离退休0人;鹤山市固体废弃物处理中心编制13个,实有35人(含合同工),离退休0人。

(三)预算年度的主要工作任务

组织实施城区市政工程建设、市政公用设施、市容环境卫生、园林绿化、路灯照明、户外广告、城市管理执法的行政管理工作,组织城市综合管理专项执法行动等。

二、收入预算说明

2015年鹤山市城市综合管理局收入预算4242.95万元,其中:公共财政预算收入4006.49万元,占94%,上年结转结余236.46万元,占6%。

下属单位情况如下:

1、2015年鹤山市市政管理监察队收入预算565.93万元,其中:公共财政预算收入552.65万元,占98%,上年结转结余13.28万元,占2%。

2、2015年鹤山市市政环卫管理所收入预算3251.18万元,其中:公共财政预算收入3200万元,占98%,上年结转结余51.18万元,占2%。

3、2015年鹤山市园林绿化管理所收入预算1119.47万元,其中:公共财政预算收入1119.47万元,占100%。

4、2015年鹤山市鹤山公园管理所收入预算178.02万元,其中:公共财政预算收入178.02万元,占100%。

5、2015年鹤山市固体废弃物处理中心收入预算922.24万元,其中:公共财政预算收入685.74万元,占74.35%,基金预算收入185.62万元,占20.13%,上年结转结余50.88万元,占5.52%。

 

三、支出预算说明

(一)支出总体情况

2015年城市综合管理局支出预算4242.95万元,其中本年支出4242.92万元,占100%,包括:社会保障和就业(类)支出12.44万元,占0.29%;医疗卫生与计划生育(类)支出10.28万元,占0.21%;城乡社区(类)支出4200.2万元,占99%;住房保障(类)支出20.03万元,占0.5%。

下属单位情况如下:

1、2015年鹤山市市政管理监察队支出预算565.93万元,其中本年支出565.93万元,占100%,包括:医疗卫生与计划生育(类)支出8.91万元,占1.57%;城乡社区(类)支出541.17万元,占95.62%;住房保障(类)支出15.85万元,占2.81%。

2、2015年鹤山市市政环卫管理所支出预算3251.18万元,其中本年支出3251.18万元,占100%,包括:城乡社区(类)支出3251.08万元,占100%。

3、2015年鹤山市园林绿化管理所支出预算1119.47万元,其中本年支出1119.47万元,占100%,包括:城乡社区(类)支出1119.47万元,占100%。

 4、2015年鹤山市鹤山公园管理所支出预算178.02万元,其中本年支出178.02万元,占100%,包括:医疗卫生与计划生育(类)支出2.38万元,占1.3%;城乡社区(类)支出171.45万元,占96.3%;住房保障(类)支出4.19万元,占2.4%。

5、2015年鹤山市固体废弃物处理中心支出预算922.24万元,其中本年支出922.24万元,占100%,包括:医疗卫生与计划生育(类)支出5.91万元,占0.64%;节能环保(类)支出720.25万元,占78.1%,城乡社区(类)支出185.62万元,占20.13%;住房保障(类)支出10.46万元,占1.13%。

 

(二)公共财政预算和基金预算支出情况

2015年鹤山市城市综合管理局公共财政预算和基金预算拨款安排的支出共4242.95万元。其中:基本支出(含工资福利性支出、对个人和家庭补助支出和公用支出)270.42万元;项目支出预算3972.53万元,主要支出项目有:一般行政管理事务12.8万元,工程建设管理50万元,其他城乡社区管理事务支出82.55万元,其他城乡社区公共设施支出550万元,城市建设支出3025万元,城市公共设施252.18万元。

下属单位情况如下:

1、2015年鹤山市市政管理监察队公共财政预算和基金预算拨款安排的支出共565.93万元。其中:基本支出(含工资福利性支出、对个人和家庭补助支出和公用支出)294.63万元;项目支出预算271.3万元,主要支出项目有:城管执法271.3万元。

2、2015年鹤山市市政环卫管理所公共财政预算和基金预算拨款安排的支出共3251.18万元。其中:基本支出(含工资福利性支出、对个人和家庭补助支出和公用支出)1668万元;项目支出预算1583.18万元,主要支出项目有:城乡社区环境卫生1583.18万元。

3、2015年鹤山市园林绿化管理所公共财政预算和基金预算拨款安排的支出共1119.47万元。其中:基本支出(含工资福利性支出、对个人和家庭补助支出和公用支出)0万元;项目支出预算1119.47万元,主要支出项目有:城乡社区环境卫生1119.47万元。

4、2015年鹤山市鹤山公园管理所公共财政预算和基金预算拨款安排的支出共178.02万元。其中:基本支出(含工资福利性支出、对个人和家庭补助支出和公用支出)104.73万元;项目支出预算73.29万元,主要支出项目有:其他城乡社区公共设施支出73.29万元。

5、2015年鹤山市固体废弃物处理中心公共财政预算和基金预算拨款安排的支出共922.24万元。其中:基本支出(含工资福利性支出、对个人和家庭补助支出和公用支出)256.44万元;项目支出预算665.81万元,主要支出项目有:固体废弃物与化学品支出480.19万元,城市环境卫生支出185.62万元。

 

四、“三公”经费预算说明

2015年鹤山市城市综合管理局用财政拨款数开支的出国(境)经费、车辆购置及运行费、公务接待费(简称“三公”经费)支出合计9.5万元。其中:(一)因公出国(境)经费支出0万元;(二)公务用车购置费支出0万元,购置车辆数为0辆,公务用车保有量为3辆;(三)公务用车运行维护费支出3.04万元;(四)公务接待费支出6.46万元。

下属单位情况如下:

1、2015年鹤山市市政管理监察队用财政拨款数开支的出国(境)经费、车辆购置及运行费、公务接待费(简称“三公”经费)支出合计23.89万元。其中:(一)因公出国(境)经费支出0万元;(二)公务用车购置费支出0万元,购置车辆数为0辆,公务用车保有量为:3辆执法农用车,20辆执法摩托车;(三)公务用车运行维护费支出21.16万元;(四)公务接待费支出2.73万元。

2、2015年鹤山市市政环卫管理所用财政拨款数开支的出国(境)经费、车辆购置及运行费、公务接待费(简称“三公”经费)支出合计17.1万元。其中:

(一)因公出国(境)经费支出0万元;(二)公务用车购置费支出0万元,购置车辆数为0辆,公务用车保有量为3辆;(三)公务用车运行维护费支出13.5万元;(四)公务接待费支出3.6万元。

3、2015年鹤山市绿化园林管理所用财政拨款数开支的出国(境)经费、车辆购置及运行费、公务接待费(简称“三公”经费)支出合计14.59万元。其中:

(一)因公出国(境)经费支出0万元;(二)公务用车购置费支出0万元,购置车辆数为0辆,公务用车保有量为2辆;(三)公务用车运行维护费支出9万元;(四)公务接待费支出5.59万元。

4、2015年鹤山市鹤山公园管理所用财政拨款数开支的出国(境)经费、车辆购置及运行费、公务接待费(简称“三公”经费)支出合计4.75万元。其中:(一)因公出国(境)经费支出0万元;(二)公务用车购置费支出0万元,购置车辆数为0辆,公务用车保有量为1辆;(三)公务用车运行维护费支出3.11万元;(四)公务接待费支出1.64万元。

5、2015年鹤山市固体废弃物处理中心用财政拨款数开支的出国(境)经费、车辆购置及运行费、公务接待费(简称“三公”经费)支出合计6.8万元。其中:

(一)因公出国(境)经费支出0万元;(二)公务用车购置费支出0万元,购置车辆数为0辆,公务用车保有量为1辆;(三)公务用车运行维护费支出4.5万元;(四)公务接待费支出2.3万元。

 

附件:2015年鹤山市城市综合管理局及下属单位部门预算公开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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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年鹤山市城市综合管理局及下属单位部门预算公开表.doc