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鹤山市城市管理和综合执法局轻微违法行为不予行政处罚清单和一般违法行为从轻减轻行政处罚清单(暂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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轻微违法行为不予行政处罚事项清单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33条设定)

序号

事项名称

基本

编码

适用条件

适用依据

后续监管措施

1

对擅自占用城市道路、桥梁、地下通道、公共停车位、公共广场、公共绿地以及其他公共场所设摊经营、兜售物或者进行文艺表演的行处罚

440298108000

1. 擅自占用面积1平方米以内,经责令改正后及时改正,没有造成危害后果的;

2. 擅自占用面积1平方米以内,经责令改正后及时改正,初次违法目危害后果轻微的。

《江门市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

第四十四条违反本条例有关城市容貌管理规定的,按照下列规定予以处罚:(五)违反第二十五条第一款规定,擅自占用城市道路、桥梁、地下通道、公共停车位、公共广场、公共绿地以及其他公共场所设摊经营、兜售物品或者进行文艺表演的,责令改正,处以五十元以上二百元以下的罚款。

对当事人进行教育

2

对在城市道路或者公共场所所事车辆清洗活动的行政处罚

440289755000

清洗活动影响环境卫生面积在10平方米以内并及时改正,初次违法且危害后果轻微的。

《江门市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

第四十五条违反本条例有关环境卫生管理规定的,按照下列规定予以处罚:(四)违反第二十九条第六项规定,在城市道路或者公共场所从事车辆清洗活动的,责令改正,对非经营性的违法行为人处以二百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的罚款,对经营性的违法行为人处以五百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的罚款。

对当事人进行教育


一般违法行为从轻减轻处罚事项清单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32条第一项设定)

序号

事项名称

基本

编码

适用条件

适用依据

后续监管措施

1

对擅自占用城市道路、桥梁、地下通道、公共停车位、公共广场、公共绿地以及其他公共场所设摊经营、兜售物品或者进行文艺表演的行政处罚

440298108000

擅自占用面积1平方米以上2平方米以内,主动减轻或消除违法行为危害后果的

《江门市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

第四十四条违反本条例有关城市容貌管理规定的,按照下列规定予以处罚:(五)违反第二十五条第一款规定,擅自占用城市道路、桥梁、地下通道、公共停车位、公共广场、公共绿地以及其他公共场所设摊经营、兜售物品或者进行文艺表演的,责令改正,处以五十元以上二百元以下的罚款。

对当事人进行教育

2

对在城市道路或者公共场所从事车辆清洗活动的行政处罚

440289755000

清洗活动影响环境卫生面积在10平方米以上20平方米以内,主动减轻或消除违法行为危害后果的

《江门市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

第四十五条违反本条例有关环境卫生管理规定的,按照下列规定予以处罚:(四)违反第二十九条第六项规定,在城市道路或者公共场所从事车辆清洗活动的,责令改正,对非经营性的违法行为人处以二百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的罚款,对经营性的违法行为人处以五百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的罚款。

对当事人进行教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