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鹤山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鹤山市深化中欧合作若干政策》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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解读文本:《鹤山市深化中欧合作若干政策》

图片解读:《鹤山市深化中欧合作若干政策》

视频解读:《鹤山市深化中欧合作若干政策》

联系电话:0750-8869966


HSFG2022002

鹤府〔2022〕6号

各镇政府、沙坪街道办,市有关单位:

  《鹤山市深化中欧合作若干政策》已经市委十三届第25次常委会会议和市政府十六届12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执行过程中遇到的问题,请径向市科工商务局反映。

  鹤山市人民政府

  2022年3月22日

  鹤山市深化中欧合作若干政策

  为全力推进中欧(江门)中小企业国际合作区(鹤山核心区)建设,构建全方位对欧洲合作平台,提高对欧洲合作的层次和水平,打造中欧合作典范城市,特制定本政策。

  一、支持欧洲企业落户

  第一条  鼓励欧洲企业来鹤山投资。自领取营业执照之日起一年内,累计到资100万美元至500万美元(含)的,按其到账外资的1%给予奖励;累计到资500万美元至5000万美元(含)的,按其到账外资的1.5%给予奖励;累计到资5000万美元以上的,按其到账外资的2%给予奖励。每家企业累计奖励最高不超过1000万元。

  第二条  支持欧洲企业购买或租用现有厂房生产经营。

  (一)企业自领取营业执照之日起五年内,租用市内现有厂房,项目年财政贡献额达到500元/平方米以上的,给予每平方米 6元/月奖励,一年奖励一次,每年奖励资金最高不超过300万元,最长可享受三年奖励。

  (二)企业自领取营业执照之日起五年内,购买市内现有厂房,五年内项目年财政贡献额达到500元/平方米以上的,按购买面积给予一次性奖励。面积2000平方米至4000平方米(含)的,给予20万元的补助;面积4000平方米至6000平方米(含)的,给予40万元的补助;面积6000平方米以上的,给予60万元的补助。

  二、支持欧洲企业做大做强

  第三条  鼓励在鹤山的欧洲企业增资和利润再投资。对已落户鹤山的欧洲企业增加注册外资且用于扩大生产经营的,自换领新营业执照之日起一年内,对其增资到账的外资,参照第一条奖励标准予以奖励,每家企业奖励最高不超过500万元。

  第四条  支持欧洲技术成果在鹤山转化。对于购买欧洲技术成果在鹤山转化的鹤山企业,按其技术合同金额的20%给予补贴,每家企业奖励最高不超过200万元。

  三、提升对欧公共服务水平

  第五条  鼓励国内外金融、投资、保险、法律、财务、人力资源、知识产权、采购、电子商务、检验检测、技术合作等各类公共服务机构来鹤山设立分支机构,相关机构成功为在鹤山的欧洲企业提供相关服务,年主营业务收入达到500万元后,给予最高10万元的一次性奖励。

  四、为欧洲企业发展提供人才支撑

  第六条  给予高管人才奖励。新投资或增资300万美元或以上的欧洲企业,自外资投资额到账后第一至第三个完整会计年度内,对年度应纳税工资薪金收入额在50万元以上的企业高层管理人员,按其当年度个人地方财政贡献额度留成的80%标准给予奖励。同一法人企业年度享受本条奖励的高管人才最高不超过5名,每人每年最高奖励30万元。

  五、附则

  第七条  本政策所指欧洲企业,包括欧洲国家直接投资企业,欧洲国家通过第三国(地区)转投资企业等,且企业在鹤山注册、税务征管关系及统计关系在鹤山市范围内、具有独立法人资格、实行独立核算、有健全的财务制度。

  第八条  符合本政策奖励的项目,同时符合本市其他扶持政策规定以及上级有关政策规定的,按照“择一不重复(不叠加)”的原则予以奖励。另有规定的除外。

  第九条  本政策中涉及的资金为非人民币的,按申报事项产生年度12月31日的汇率折算人民币计算。

  第十条  本政策涉及的奖励资金由市财政和镇(街)财政按照现行财政管理体制比例分担。

  第十一条  本政策由市科工商务局负责牵头组织实施。

  第十二条  对被扶持企业提供虚假材料获得奖励或未达到投资协议书(合同)、承诺函中承诺条件的,由实施主体督促所属镇(街)按照协议或承诺追回已经发放的扶持资金。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十三条  本政策自2022年5月1日起施行,相关扶持条件有效期至2025年4月3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