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鹤山市人民政府关于划定农村公路建筑控制区范围的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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解读文本:《关于划定鹤山市农村公路建筑控制区范围的公告》

图片解读:《关于划定鹤山市农村公路建筑控制区范围的公告》

视频解读:《关于划定鹤山市农村公路建筑控制区范围的公告》

音频解读:《关于划定鹤山市农村公路建筑控制区范围的公告》

联系电话:0750-8888635

HSFG2021004

鹤府告〔2021〕6号

为加强我市辖区农村公路的建设和管理,保障公路完好、安全和畅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公路安全保护条例》《广东省公路条例》和《广东省农村公路条例》的有关规定,结合本行政区域农村公路的实际情况,划定本行政区域农村公路建筑控制区范围,特公告如下:

一、本市辖区农村公路建筑控制区的范围,指从农村公路用地外缘起算的以下间距:县道不少于10米,乡道不少于5米。

农村公路用地已依法办理征地手续的,其地界以审批的区域为准;未办理征地手续或者土地权属未确定的,其地界按照从农村公路两侧边沟(截水沟或者坡脚护坡道)外缘算不少于1米的区域的规定执行。

二、在农村公路建筑控制区内,除农村公路防护、养护需要外,禁止在农村公路建筑控制区范围内修建建筑物和地面构筑物;在农村公路建筑控制区划定并公告前已经合法修建的原有建筑物、构筑物,对农村公路运行安全无严重影响的,可暂时维持原状,但不得扩建;需要在建筑控制区内埋设管线、电缆等设施的,应按有关规定向农村公路管理机构办理审批手续。

在农村公路建筑控制区外修建的建筑物、地面构筑物以及其他设施不得遮挡公路标志,不得妨碍安全视距。

新建村镇、开发区、学校和货物集散地、大型商业网点、农贸市场等公共场所,与农村公路建筑控制区边界外缘的距离应当符合下列标准,并尽可能在公路一侧建设:县道、乡道不少于20米。

三、农村公路建筑控制区的管理,由交通主管部门、农村公路管理机构负责。公安、自然资源、住房城乡建设、农业农村、市场监管等职能部门应当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协助交通、农村公路管理部门做好农村公路建筑控制区的管理工作。

四、对已经立项即将开工或者正在建设的农村公路,交通主管部门、农村公路管理机构应当予以公告并依法实施路政管理。任何单位和个人自公告之日起不得在农村公路建设用地和建筑控制区范围内抢建、抢种。

五、村道建筑控制区范围由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确定并予以公告。

六、本公告自2021年11月19日起施行,有效期5年。

鹤山市人民政府

2021年10月2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