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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鹤山市“三旧”改造工作实施意见(试行)的通知(已失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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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鹤山市“三旧”改造工作实施意见(试行)的通知    

   

鹤府〔2018〕12号

 

各镇政府、沙坪街道办,市有关单位:

《鹤山市“三旧”改造工作实施意见(试行)》已经市政府十五届22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执行过程中遇到的问题,请径向市住房城乡建设局反映。     

 

鹤山市人民政府

2018年10月30日


   

 

鹤山市“三旧”改造工作实施意见(试行)    

     

为深入推进我市旧城镇、旧厂房、旧村庄(以下简称“三旧”)改造工作,促进节约集约用地,释放土地潜能,满足我市经济社会发展需求,根据《关于推进“三旧”改造促进节约集约用地的若干意见》(粤府〔2009〕78号)、《广东省人民政府关于提升“三旧”改造水平促进节约集约用地的通知》(粤府〔2016〕96号)和《广东省国土资源厅关于印发深入推进“三旧”改造实施意见的通知》(粤国土资规字〔2018〕3号),参照《江门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江门市市区“三旧”改造实施意见(试行)〉的通知》(江府〔2017〕19号)和《江门市推进“三旧”改造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关于印发〈广东省国土资源厅关于印发深入推进“三旧”改造实施意见〉贯彻意见的通知》(江三旧办〔2018〕17号),制定本实施意见。

一、“三旧”改造范围    

“三旧”改造是指旧城镇、旧厂房、旧村庄的改造。

旧城镇改造主要是城镇国有土地的旧房屋改造。城镇国有土地上建设年代久远、基础设施不全、影响城市功能、建筑结构陈旧、存在安全隐患以及因公共利益需要拆迁的房屋及其附属物应纳入旧城镇改造范围。

旧厂房改造主要是指城镇建设范围内影响城市合理功能及布局或因产业升级需要改造的旧厂区。包括产业发展需要“退二进三”的工业用地,不符合安全生产、环保要求或因城市规划调整不再作为工业用途的厂房(厂区),国家产业目录规定的禁止类、淘汰类产业转为鼓励类产业或现代产业的原厂房用地。

旧村改造主要指“城中村”、“园中村”、“空心村”等在内的旧村庄改造。旧村庄是指以集体建设用地为主,用途以宅基地为主,包括村属学校、巷道、晒场、村办公用房等公共设施用地。一个改造项目的规划范围混含旧村庄、旧厂房、旧城镇的,旧村庄建设用地面积占规划总面积70%或以上的,可视为旧村庄改造。

二、“三旧”改造的主体    

“三旧”改造按不同情况,以不同的方式确定改造主体。

(一)“三旧”改造中将旧厂房用地改造为商住或商业用地,应符合所在地块控制性详细规划和“三旧”改造单元规划。原土地使用权人可申请自行改造或委托政府公开出让两种方式进行改造。

(二)旧城镇改造用地,应符合所在地块控制性详细规划和“三旧”改造单元规划。原土地使用权人可申请自行改造或委托政府公开出让两种方式进行改造。公有经济成分占主导地位的公司、企业资产处置的,必须按照国有资产处置程序处置后才可按“三旧”改造政策进行改造。

(三)旧村改造,可由旧村庄土地所属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通过“三旧”改造政策完善相关用地手续后,可采用自行改造、与有关单位合作改造或由政府组织实施改造等多种方式实施改造。

1.申请改造的旧村庄所在地块应已编制控制性详细规划和“三旧”改造单元规划。

2.鼓励旧村改造所属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自愿申请将旧村庄改造范围内的集体土地转为国有建设用地。未转为国有建设用地的土地,不能用于商品房开发。

3.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作为改造主体取得改造地块使用权后,可成立独资(或全资)项目公司开展旧村自行改造。自行改造的村集体经济组织不得转让股权,转让股权的视为合作改造。需引入社会资金合作开发的,合作主体的选择和合作方式、出资比例、利益分配等内容必须按村民组织法实施,召开村民大会或村民代表大会通过,并须通过集体资产交易平台公开选择合作者。合作协议应当约定,未经村集体经济组织同意,合作者成立的项目公司不得变更股东、转让股权。

4.对合法征收手续或手续不完善的旧村庄用地,实际已征地的历史用地,落实处理(处罚)并完善征收手续后,以土地权利人作为改造主体;对无合法征收手续或手续不完善的村集体性质旧厂房用地(村级工业园),实际已征地的历史用地,落实处理(处罚)并完善征收手续后,可按“三旧”改造政策规定进行合作改造或自行改造。签订征地协议后发生转让行为的,落实处理(处罚)并完善征收手续后,经三分之二以上村民或村民代表表决通过,以受让人作为申请主体,可按“三旧”改造政策规定进行合作改造或自行改造。

(四)“三旧”改造单元内项目拆除范围存在多个权利主体的,所有权利主体通过以下方式将房地产的相关权益转移到同一主体后,由该主体进行申报,实施改造。

1.权利主体以房地产作价入股成立或者加入公司;

2.权利主体与搬迁人签订搬迁补偿安置协议;

3.权利主体的房地产被收购方收购。

(五)经市政府批复同意改造方式的旧厂房自行改造项目不得变更项目改造主体。

三、“三旧”改造程序    

(一)“三旧”改造地块标图入库。

1.“三旧”改造标图建库标准。

(1)纳入“三旧”改造地块数据库的地块应当以宗地为基本单元。在旧村庄和旧城镇改造中,宗地数量多且面积小的,可以将相邻多个宗地作为整体入库。对无合法用地手续的地块,按照历史用地协议约定的用地范围、规划功能单元、道路、河流及产权边界等因素合理确定入库地块范围。

(2)用地时间范围及上盖物占地比例。2009年12月31日前已建设使用的旧村庄、旧城镇、旧厂房地块上盖物基底面积占入库单元地块面积比例达30%以上,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经第二次全国土地调查(以下简称“二调”)和最新的土地利用现状图认定有建设用地、布局散乱、利用不充分、用途不合理、规划确定改造的低效存量建设用地,可按规定纳入“三旧”改造范围。

(3)上盖物基底面积占入库地块面积比例不足30%的旧村庄、旧城镇、旧厂房地块,经原土地权利人自愿申请,可按照2009年12月31日前上盖物占地面积确定可纳入标图建库的用地面积。已认定为闲置土地的,不得申请纳入改造范围。

(4)特殊情形处理。上盖物占地比例符合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土地供应法律文书等载明的规划条件,可不受30%限制。属于生态修复类,可按规定纳入标图建库范围。“二调”认定为非建设用地,但实地在2009年12月31日前已经建设使用且符合上盖物比例要求,可按规定纳入标图建库范围,调出的土地由政府按基准地价标准收回。

2.落实标图建库调整与报备制度。各镇(街)按要求将增补入库地块报市“三旧”办审核,再由市国土资源局汇总上报江门市国土资源局。地块通过审查后即可开展改造项目计划的制定、改造方案及用地报批工作。对于拟删减的地块,需由相关镇(街)举证说明拟删减原因,确有正当合理理由的(如规划修改导致近期无法实施改造,改造地块原土地权利人明确表示不同意实施改造等),可以进行删减,但已按“三旧”政策完善用地手续,享受“三旧”改造相关政策优惠,或已计入往年改造成效的地块不得删减。

3.同步办理土地征收和标图建库手续。“三旧”改造涉及土地征收审批权限已由省政府委托江门市政府行使。符合标图建库条件,改造条件成熟、改造需求迫切的地块,特别是贫困村改造用地,由市国土资源局将土地征收报批材料经本级市人民政府审核同意后,纳入标图建库申请材料,连同相关说明(包括项目性质、改造条件及同步办理土地征收和标图建库手续必要性等),上报江门市“三旧”办审查,经其同意纳入标图建库范围后,按程序报批完善相关征地手续。对于符合农用地转用、土地征收正常办理条件的新增建设用地,仍按照现行法律法规及政策规定进行相关报批。严禁通过违规纳入“三旧”改造标图建库的方式,规避正常的征地审批程序。

(二)规划管控引导,推进连片改造。

1.将“三旧”改造规划纳入全市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城乡规划。进一步调整完善各镇(街)改造地块数据库,完善“三旧”改造专项规划修编工作。

2.合理确定“三旧”改造片区范围,整合分散的土地资源,鼓励推进连片整片改造。以城乡规划和“三旧”改造专项规划为引领,地段控制性详细规划先行,编制“三旧”改造单元规划。

3.“三旧”改造单元是指“三旧”改造范围内,在尊重产权边界,保证基础设施和公共服务设施相对完整的前提下,按照有关技术规范,综合考虑道路、河流等自然要素所划定的具有一定面积(其中拆除重建的规模原则上不小于1公顷)、相对成片的“三旧”改造区域。一个“三旧”改造单元可以包括一个或多个“三旧”改造项目。

4.加快推动连片改造实施,以城市规划、市“三旧”改造专项规划和地段控制性详细规划为依据,编制改造单元规划。改造单元规划涉及现行控制性详细规划未覆盖或对现行控制性详细规划内容作出调整的,应先行组织编制或修编控制性详细规划。改造单元规划不涉及现行控制性详细规划内容调整的,经市城乡规划局实质性审查,经市规划委员会控制性详细规划技术审查专业委员会审议通过后,报市政府批准实施。

5.“三旧”改造单元规划应当结合现行控制性详细规划进行编制,包括以下内容:

(1)改造单元具体范围、改造目标、功能定位、用地布局、改造类型、开发建设指标;

(2)与城市总体规划、土地利用总体规划、“三旧”改造专项规划及现行控制性详细规划的衔接说明;

(3)基础设施、公共服务设施布局;

(4)产业方向及其布局;

(5)改造单元的城市设计指引;

(6)分期实施安排;

(7)涉及历史街区、不可移动文物或历史建筑的保护方案;

(8)现行控制性详细规划未覆盖或对现行控制性详细规划的强制性内容作出调整的,应提供完善公共服务设施、交通影响评价及改造项目经济评估等专项报告;

(9)其他需要明确的内容。

6.“三旧”改造单元规划可在控制性详细规划或者相关上位规划的指引下,城区项目由市城乡规划局组织编制,镇属项目由属地镇政府组织编制。明确改造单元内各项目地块的具体规划建设要求及公共服务设施建设责任。“三旧”改造单元规划报市城乡规划委员会控制性详细规划技术审查专业委员会审议后报市政府批准实施。

7.控制开发强度,注重各类规划的对应衔接,充分预留产业发展用地、生态建设用地和公益事业用地,促进城市功能完善和产业转型升级。“三旧”改造项目开发强度按现行控制性详细规划进行确定。

(三)“三旧”改造申请、计划及改造方案编制。“三旧”改造项目立项时提交申请和改造计划,改造计划经相关单位(市发展改革局、市国土资源局、市环境保护局、市住房城乡建设局、市文广新局、市城管局、市城乡规划局、市“三旧”办)审核通过后,市“三旧”办请示市政府同意其公开出让或自行改造。改造计划必须具备实质性改造内容,明确对上盖物的具体处置措施。

“三旧”改造项目的改造计划编制内容:

1.改造地块基本情况。具体应包括土地位置、面积、土地权属情况、土地使用方式、房屋产权情况、临时建筑物或构筑物的面积及是否存在抵押、查封等情况。

2.规划情况。包括改造地块是否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城乡规划,是否已纳入市“三旧”改造专项规划和年度实施计划,是否已编制控制性详细规划和“三旧”改造单元规划,明确改造范围是城区还是镇属项目。

3.土地利用现状情况。包括该地块现用途情况,使用情况(属于不同用途的,分别列出用途、面积及使用单位)。

4.协议补偿情况。包括地块中需完善征收手续的土地的征地补偿情况、被征地农民的意见、违法用地处罚情况或自行改造主体与土地原权属人达成的补偿或收购协议情况。

5.土地拟改造情况。包括改造方式、改造后的土地用途(具体的用途和产业)、地块改造的规划建设要求、建设成本、实施计划、预计年产值(或改造后的综合效益情况),承担的公建配套设施及移交等情况。

市政府批复改造方式后,自行改造项目由改造主体按改造计划编制改造方案(方案由市“三旧”办组织市环境保护局、市国土资源局、市住房城乡建设局、市城乡规划局和相关镇(街)联审,市“三旧”办出具批复意见)。公开出让项目委托市国土资源局编制土地出让方案,委托市住房城乡建设局组织有资质的测绘机构对地上建筑物面积进行测量确认、组织评估公司对地上建筑物进行评估。

根据“三旧”改造专项规划划定的改造范围,可以连片一次改造,也可以分期分项目实施。分期分项目改造的,每期每项目必须按照改造方案实施,保持控制性详细规划的完整性,在经济上和社会效益上有利于整个规划范围的顺利实施,不允许只改易不改难。具体分期分项目的范围由市“三旧”办组织市国土资源局、市城乡规划局审定。

“三旧”改造项目用地的合法建筑容量在项目改造后,按照城乡规划要求无法继续消化安排的,在符合城乡规划和产业发展规划的情况下,允许同一土地使用权人在相连地块内进行转移,具体转移方案由项目改造主体报市城乡规划局审批实施。

(四)“三旧”改造用地审批。

1.旧村庄集体建设用地转国有建设用地,完善历史用地手续按照政策要求逐级审批。完善历史用地手续分1986年12月31日之前、1987年1月1日至1998年12月31日之间、1999年1月1日至2009年12月31日3个用地发生时间分类处理。具体按粤国土资规字〔2018〕3号文第四(八)点执行。

2.加快完善征收手续。集体性质的旧厂房用地(村级工业园)可按旧村庄改造报批方式,按现状地类完善建设用地手续。非拆除重建类改造项目,原则上不办理完善征收手续。

3.规范“三地”(边角地、夹心地、插花地简称为“三地”)和超标“三地”的报批方式。涉及“三地”办理农用地转用或土地征收手续的,纳入批次用地依法报批。超标“三地”,超过项目主体面积10%,且原则不超过20%,可将其农用地转用和土地征收报批材料逐级上报到江门市政府,按土地处置程序经集体讨论决定。

(五)“三旧”改造供地。

1.合理确定土地出让价格。

(1)自行改造项目的土地出让价格。在明确“三旧”改造单元规划后,经地价评估、集体决策和公示程序后,确定土地出让价款。

(2)公开出让项目的土地出让底价。在明确“三旧”改造单元规划及地块规划条件后,经地价评估,集体决策后确定公开出让底价。

2.政府主导,公开出让。

(1)符合旧厂房改造政策的,鼓励原土地使用权人委托政府办理公开出让。土地出让后按以下收益支持方式计算补偿款:

旧厂房改造地块公开出让成交后,将土地出让成交价扣除原土地使用权人土地补偿(按原土地用途及剩余使用年限的基准地价测算补偿)和原土地上建筑物残值的评估价格及土地交易所产生的税费后,其土地出让纯收益按60%比例,依照有关规定返还给原土地使用权人以支持企业发展。对限价竞配建的公开出让地块,高出政府限价而配建的建筑面积,统一归政府所有(市、镇项目分成比例由市财政局另行制定)。

(2)“三旧”改造项目按属地划分为城区项目和镇属项目。城区项目指鹤山市城市规划区81.4平方公里范围,含沙坪街道和雅瑶、古劳、龙口、桃源的部分区域,其余为镇属项目。

(3)我市公开出让“三旧”改造地块土地使用权出让资金,市财政计提按照如下办法执行:

①按土地出让价1%计提土地收益基金;

②按土地出让面积每平方米计提教育资金4.7元;

③按土地出让面积每平方米计提农业开发资金9.4元;

④按土地出让价2.5%计提农田水利建设资金。

(4)原土地使用权人委托市国土资源局先行将土地组织公开出让,土地补偿款在土地出让成交后的收益中支付。

3.自行改造、协议出让。

“三旧”改造项目中,在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城乡规划及“三旧”改造单元规划的前提下,原土地使用权人拟拆除重建自行改造的,涉及国有建设用地改变土地用途的,经市政府同意可采取协议出让的方式办理。改变土地用途补交的土地出让金按如下标准处理:

(1)“三旧”改造中将旧厂房开发为商业、旅游、娱乐等用地用途的自行改造项目,按调整前后土地用途的市场评估价格差价全额补缴土地出让价款后,可选择以下两种的其中一种方式拨付:一是按补缴的土地出让价款的50%拨付给原土地使用权人,作为地上建构筑物补偿;二是按地上建筑物残值的评估价值补偿。另按改造项目报建面积,城区项目由市财政给予每平方米奖励80元;镇属项目由属地镇给予每平方米奖励50元。

(2)“三旧”改造中将旧厂房开发为商住混合用地或商住用地的自行改造项目,按调整前后土地用途的市场评估价格差价全额补缴土地出让价款后,可选择以下两种的其中一种方式拨付:一是按补缴的土地出让价款的30%拨付给原土地使用权人,作为地上建构筑物补偿;二是按地上建筑物残值的评估价值补偿。

(3)谷埠新区、美雅片区改造项目及面积在300亩以上的连片旧厂房开发为商住混合用地或商住用地的自行改造项目纳入市属重点“三旧”改造项目,按调整前后土地用途的市场评估价格差价全额补缴土地出让价款后,可选择以下两种的其中一种方式拨付:一是按补缴的土地出让价款的40%拨付给原土地使用权人,作为地上建构筑物补偿;二是按地上建筑物残值的评估价值补偿。

(4)“三旧”改造中旧厂房升级改造(工改工)项目。各镇(街)原有旧厂房进行升级改造的工业提升改造项目,在符合城乡规划、不改变土地用途的前提下,增加容积率的不再补交土地出让金。升级改造后工业项目的建筑不低于3层,单体建筑面积不低于3000平方米,整个地块建设的容积率不低于1.5,建筑密度不低于40%,绿地率高于20%(含本数),可享受以下奖励:

①一次性建设多层厂房在3000-10000平方米(含10000平方米),对第二层及以上部分按120元/平方米给予奖励;

②一次性建设多层厂房10001-20000平方米(含20000平方米),对第二层及以上部分按130元/平方米给予奖励;

③一次性建设多层厂房20001-30000平方米(含30000平方米),对第二层及以上部分按140元/平方米给予奖励;

④一次性建设多层厂房超过30000平方米的,对第二层及以上部分按150元/平方米给予奖励。

单个项目最高奖不超过400万元,所需资金由市、属地镇(街)两级按现行财政管理体制比例分担。在项目竣工验收备案后,由所属镇(街)报市“三旧”办审核后报市财政局审批发放奖励资金。

(5)旧城镇的改造项目。经批准实施的旧城镇改造,可根据拆除的旧城镇内国有建设用地上的合法房屋实行拆一免三优惠政策,即拆除1平方米的房屋,可给予改造建设3平方米房屋不需补缴增容土地出让金的优惠政策,超出部分按规定补缴增容土地出让金。

(6)旧村庄自行改造或合作改造具体实施细则另行制定。

4.公益性用地移交。

涉及将工业用地等土地用途改变为商业、旅游、娱乐和商品住宅等经营性用地的,要将不低于项目用地总面积15%的土地无偿移交政府用于城市基础设施、公共服务设施或其他公益性项目建设,并允许灵活采用“交地”“交钱”“交房”等方式具体落实,具体按粤国土资规字〔2018〕3号文第五(十五)点和江府〔2017〕19号文第七(一)8点执行。旧村庄、旧城镇改造项目按照城乡规划的要求实施改造,不再需要向政府无偿移15%公建用地。

(六)“三旧”改造政策支持。

1.建设方面。

(1)按照国家和省有关规定减免“三旧”改造项目涉及的行政事业性收费。旧村庄自行改造项目,在原地块内建设安置住房时,可按原拆除合法住宅对等面积免收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不包括拆除的临建、违建面积)。旧厂房改造项目,在异地兴建厂房的,可按原拆除合法厂房对等面积免收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

(2)“三旧”改造项目涉及的设计、监理、安装、测绘、施工图审查、建设项目环境影响咨询等经营服务性收费,按收费标准最低限收取。  

(3)“三旧”改造区域涉及的基础设施建设项目优先列入城市建设年度计划。

2.产业发展方面。

(1)搬迁、引入的项目符合镇(街)扶持发展的行业,可享受项目落户地招商引资相关优惠政策。

(2)纳入“三旧”改造范围,具有合法用地手续的工业用地,改造后用于兴办先进制造业、生产性高科技服务业、创业创新平台等国家支持的新产业、新业态建设项目的,经市政府批准,可享受按原用途使用的5年过渡期政策。5年过渡期满后,经市政府批准,可按新用途办理用地手续;若项目无法继续经营,原用地单位可按原用途保留使用土地。

3.税收方面。

对于税收减免和征收管理方面,按照《广东省地方税务局广东省国家税务局广东省国土资源厅关于印发〈广东省“三旧”改造税收指引〉的通知》(粤地税发〔2017〕68号)执行。市税务局依规定完善及明确税收指引。

四、“三旧”改造批复监管    

(一)“三旧”改造事中事后监管。对“三旧”改造项目实施情况进行动态监管。自行改造项目要签订监管协议,委托政府公开出让项目不需要签订监管协议。自行改造项目在签订《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合同》后,2个月内由镇政府(街道办)与改造主体签订监管协议,监管协议一式三份,镇政府(街道办)、改造主体各持一份,市“三旧”办备案一份。重点监管实施改造进度、落实改造范围内的建设义务、补偿安置义务、土地或建筑物移交等。

(二)监管系统备案。“三旧”改造涉及的改造方案、用地批文、土地供地结果、改造实际情况等,应当在相关法律文书或证明文件作出之日起30日内通过省“三旧”改造监管系统进行备案。镇政府(街道办)要将“三旧”改造公开出让和自行改造项目自立项开始建立改造项目台账,每月向项目主体(或公开出让受让方)收集该时间段内项目进展情况及取得的相关行政许可文件(复印件),每月25日前报市“三旧”办,由市国土资源局每月底前录入省“三旧”改造监管系统备案。“三旧”改造方案及供地等信息公开工作,按粤国土资规字〔2018〕3号文第六(十八)点执行(监管协议由市政府另行制定)。

(三)改造项目退出机制。对未按改造方案和供地文书确定的开竣工时间、土地用途、开发强度等实施改造的,取消“三旧”改造优惠政策,并按《中华人民共和国城镇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和转让暂行条例》(国务院令第55号)等规定实施处罚。自行改造项目方案已经市“三旧”办批复并完善用地手续的,按照《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合同》规定的开工时间,一年内必须动工建设,不得申请延期。对拆除重建或新建部分构成闲置土地的,按照《闲置土地处置办法》处理;对以“三旧”改造为名骗取完善历史用地手续的,一经查实,严肃处理。已批复同意自行改造方案的项目必须一年内拆除地上建筑物,逾期未动工,已批准的改造方案失效,不得申请延期。在建筑物拆除之前市国土资源局不能为其办理变更土地用途手续。

(四)加强“三旧”改造工作信息公开。对“三旧”改造涉及的政府收储土地使用权、使用土地出让收入对原土地权利人进行补偿、协议出让补偿地价等重大事项,须经市政府集体决策,并将决策结果在政府门户网站上公示。以招拍挂方式出让“三旧”改造涉及的土地使用权的,应通过公共资源交易平台实行网上交易,交易结果按规定向社会公布,接受群众的监督。

(五)司法裁决途径。在旧村庄改造中,村集体少数成员拒不履行经表决通过并经市政府批准的改造方案(含搬迁补偿安置内容),可通过司法途径处理。改造过程涉及征收集体土地,可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责令交出土地;拒不交出土地的,可申请市人民法院强制执行。改造过程不涉及征收集体土地但必须对村民的房屋进行拆迁的,参照《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相关规定执行。

(六)环保方面。按照“谁污染,谁治理”原则,造成土壤污染的单位或个人要承担治理与修复的主体责任。责任主体发生变更的,由变更后继承其债权、债务的单位或个人承担相关责任;土地使用权依法转让的,由土地使用权受让人或双方约定的责任人承担相关责任。责任主体灭失或责任主体不明确的,由所在镇政府(街道办)依法承担相关责任。经场地环境调查和风险评估确定为被污染场地的,应当明确治理修复责任主体并编制治理修复方案,未进行场地环境调查及风险评估、未明确治理修复责任主体的,禁止进行土地出让。经风险评估对人体健康有严重影响的被污染场地,未经治理修复或者治理修复不符合相关标准的,不得用于居民住宅、学校、幼儿园、医院、养老场所等项目开发。

五、“三旧”改造工作经费    

设立“三旧”改造工作经费,在土地出让收益中,按改造项目土地出让收入的1‰计提作“三旧”改造工作经费,纳入财政预算经费管理,专项用于标图建库、编制“三旧”专项规划、“三旧”改造单元规划及“三旧”改造工作推进等支出,工作经费严格按有关规定开支使用。

六、“三旧”改造组织领导    

(一)“三旧”改造作为一项长期的重点工作,要切实加强组织领导,市政府负责依照有关政策和法律、法规的规定推进本行政区域内的“三旧”改造工作。市“三旧”办负责本行政区域内“三旧”改造工作的组织实施、协调、管理等日常工作。各镇(街)是“三旧”改造工作的第一责任主体。市及各镇(街)要强化落实工作机构及人员,要高度重视“三旧”改造工作,充分利用“三旧”改造政策盘活存量用地,保障工作经费,强化工作责任,细化完善具体实施办法和目标任务,确保“三旧”改造工作顺利推进。

(二)市有关单位要主动服务、优化程序,要将“三旧”改造项目涉及的立项、规划、用地、建设等审批手续全部纳入“绿色通道”,优化审批流程,简化报批材料。对符合审批条件、手续齐全的项目,即收即办、限时办结。对涉及“三旧”改造项目的审批事项,应采取提前介入并联审批等方式加快办理。

(三)市政府结合耕地保护目标责任履行情况对各镇(街)“三旧”改造情况实行年度考核,重点考核年度改造任务完成情况、改造项目实时监管情况。各镇(街)按台账要求对所属项目进行监管,及时向市“三旧”办报送进度及相关资料。微改造项目可以按要求上报相关资料,完成指标数可以作为该镇(街)当年完成“三旧”改造项目任务数。考核结果将作为土地利用计划指标分配及其他相关奖惩措施的重要依据。另外,各镇(街)要结合市小城镇提质增效建设,贯彻落实“三旧”改造工作考核要求,做好“三旧”改造项目中正在实施项目与完成改造项目情况汇报及有关迎检考核工作。

(四)市纪委监委对各镇(街)和市有关单位履行职责情况以及“三旧”改造工作开展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凡是弄虚作假,擅自将不符合“三旧”改造范围的用地纳入改造范围或不按“三旧”改造报批程序进行报批的,由市纪委监委依照有关规定严肃查处。

七、附则    

《鹤山市“三旧”改造工作实施意见(试行)》自2018年11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3年(如遇到上级有关政策调整,则按上级新的政策执行)。2010年3月8日印发的《关于印发鹤山市“三旧”改造实施办法的通知》(鹤府办〔2010〕15号)、2010年4月12日印发的《关于印发鹤山市“三旧”改造实施细则(试行)的通知》(鹤府办〔2010〕24号)以及2016年12月21日印发的《鹤山市加快推进“三旧”改造工作的通知》(鹤府办〔2016〕58号)同时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