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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鹤山市医疗保障局关于特殊困难人员家庭认定办法(试行)》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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解读文本:《鹤山市医疗保障局关于特殊困难人员家庭认定办法(试行)》

图解政策:《鹤山市医疗保障局关于特殊困难人员家庭认定办法(试行)》

视频解读:《鹤山市医疗保障局关于特殊困难人员家庭认定办法(试行)》

关于印发《鹤山市医疗保障局关于特殊困难人员家庭认定办法(试行)》的通知

鹤医保〔2020〕41号
HSBG2020005

各镇政府、沙坪街道办,市有关单位:

  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将《鹤山市医疗保障局关于特殊困难人员家庭认定办法(试行)》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执行中遇到的问题,请径向市医疗保障局反映。

鹤山市医疗保障局

2020年12月8日

鹤山市医疗保障局关于特殊困难人员家庭认定办法(试行)

  第一条为加强我市医疗救助工作,确保困难群众应保尽保,发挥医疗救助的兜底作用。根据《鹤山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鹤山市进一步加强医疗救助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鹤府〔2020〕19号)的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特殊困难人员家庭,是指个别贫困群众未动态纳入特困、低保、精准扶贫、低收入制度保障范围,家庭成员人均收入、家庭财产以及实际生活状况符合特殊困难人员家庭规定的标准。家庭成员是指具有法定赡养、抚养或扶养关系,并共同生活的人员。

  第三条 市医疗保障局负责本市特殊困难人员家庭认定的具体审核工作和申请年度特殊困难人员医疗救助工作专项经费,落实参保和待遇发放工作。

  市财政局负责做好特殊困难人员医疗救助工作专项经费的安排和划拨工作。

  市社保局负责办理特殊困难人员参加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登记工作和协助核查特殊困难人员医疗费用报销及特定病种门诊登记工作。

  市民政局配合做好特殊困难人员家庭身份核对工作。

  各镇政府(街道办)负责辖区内特殊困难人员家庭认定的申请、入户调查、核实、公示和档案管理等工作。

  各村(居)民委员会协助镇政府(街道办)对申请特殊困难人员家庭的情况进行调查核实,主动帮助有困难的家庭和个人提出申请。

  第四条 特殊困难人员家庭认定标准,持有我市城乡户籍,按照人均月收入低于我市低保标准180%且符合以下条件之一的困难家庭均可申请:

  (一)单亲家庭中有未成年子女或子女在读全日制学校的家庭;

  (二)有家庭成员患有严重疾病(属于基本医疗保险特定病种:如严重精神疾病、恶性肿瘤、慢性肾功能不全、肝硬化、冠心病、高血压等病种)的家庭;

  (三)有家庭成员当年在基本医疗保险定点医疗机构住院或门诊治疗疾病,经基本医疗保险、大病保险报销后个人范围内自付医疗费用(含起付标准,不含自费费用)达到20000元或以上的家庭;

  (四)有家庭成员认定为残疾人的家庭。

  第五条 城乡特殊困难人员家庭的认定,应综合考虑申请对象的家庭可支配收入、家庭财产和实际生活状况。

  第六条 特殊困难人员家庭成员名下财产信息化核对参照现行最低生活保障家庭执行。

  第七条申请人家庭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认定为城乡特殊困难人员家庭:

  (一)故意采取规避法律、法规的行为,导致无经济来源或者家庭收入减少的;

  (二)故意隐瞒家庭真实收入、财产、人口变动等情况,或者提供虚假申请材料或虚假证明的;

  (三)拒绝配合申请家庭经济状况核对部门对申请者家庭状况(包括赡养、抚养、扶养对象家庭状况)进行调查、相关材料的索取,致使无法准确核实人员、收入、财产的。

  第八条 经认定的特殊困难人员家庭,参加我市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的个人缴费部分由政府全额资助。特殊困难人员发生医疗费用可按照江府〔2019〕40号文件中因病致贫重病患者的规定申请相关医疗救助待遇。

  第九条 特殊困难人员家庭每年申请时间为7月份,各镇(街)在当年9月15日前完成信息化核对、入户调查、公示等工作报送市医疗保障局审核,由市医疗保障局报请市人民政府批准。

  第十条 申请特殊困难人员家庭认定,应遵循属地管理原则,按照下列程序办理:

  (一)申请。申请人以家庭为单位,由户主或者其代理人以户主的名义向户籍所在地的各镇(街)提出申请,并填写《鹤山市特殊困难人员家庭申请表》和《鹤山市特殊困难人员家庭经济状况核对授权书》。申请时需提供身份证明、户籍证明等材料。

  (二)开展家庭经济状况信息化查询核对。各镇(街)按本办法第四条核对申请人提供的资料,并在申请人签署申请家庭经济状况查询核对委托书之日起2个工作日内,以“城乡低收入家庭类别”开展家庭经济状况信息化查询核对,信息化查询核对完成后生成核对报告。经家庭经济状况信息化查询核对,符合有关家庭经济状况认定标准的,各镇(街)应当予以受理,并在2个工作日内出具受理通知书;不符合认定标准的,不予受理,并在2个工作日内向申请人出具不予受理通知书和核对报告。申请人对核对报告有异议的,各镇(街)应当在申请人提出异议之日起2个工作日内重新进行家庭经济状况信息化查询核对,出具家庭经济状况复核报告。对同一家庭,30日内不重复出具复核报告。对同一家庭多次出具的报告,以最近一次报告结果为准。

  (三)组织工作人员入户调查核实。各镇(街)应当自出具受理通知书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在村民委员会、居民委员会协助下,组织工作人员入户调查核实,完成申请人家庭状况综合评估工作。入户调查人员应当不少于2人,并在调查时出示有效证件。入户调查时,调查人员须到申请人家中调查其户籍状况、家庭收入财产状况和吃、穿、住、用等实际生活状况。根据申请人申报的家庭收入和财产状况,核查其真实性和完整性。调查完毕应当出具家庭经济状况调查表等评估材料,由调查人员和被调查人(申请人)分别签字、盖章或者按指纹。

  (四)初审、公示和民主评议。各镇(街)应当在出具或者收到评估材料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对其申请提出初审意见,并将结果在村民委员会、居民委员会设置的村务公开栏、社区公开栏以及各镇(街)公共服务大厅进行公示,有条件的还应当同时通过网络平台公示,公示期为7日。公示期满无异议的,各镇(街)应当在公示期满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将相关材料报送市医疗保障局;公示期间有异议且能提供有效证明材料的,各镇(街)应当组织民主评议,并将民主评议结果和相关材料一并报送市医疗保障局。民主评议人员由各镇(街)工作人员,村、居党组织成员,村民委员会、居民委员会成员和村民、居民代表等组成。

  (五)材料报送和不符合条件的处理。经民主评议认为符合条件的,各镇(街)应当将申请相关材料上报市医疗保障局;经民主评议认为不符合条件的,各镇(街)应当在3个工作日内书面告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

  (六)作出审核决定。市医疗保障局应当自收到各镇(街)报送的相关材料、民主评议结果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作出审核决定。对符合条件的申请,报请市人民政府批准。对不符合条件的申请,应当将材料退回,作出不予批准决定,在3个工作日内通过各镇(街)书面告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市医疗保障局在作出审核决定前,应当全面审查各镇(街)上报的申请材料、评估材料和初审意见。对负责受理、初审、审批的工作人员和村民委员会、居民委员会成员近亲属的申请,以及有举报或者其他需要重点调查的申请,市医疗保障局应当调查核实。负责受理、初审、审批的工作人员和村民委员会、居民委员会成员与申请人家庭成员有近亲属关系的,应当主动如实报告,各镇(街)以及市医疗保障局应当备注在册。调查核实人员和民主评议人员为申请人家庭成员或者近亲属的,应当回避。申请人认为工作人员和村民委员会、居民委员会成员与自己存在其他利害关系,可能影响公正的,可以申请其回避,被申请回避的工作人员是否回避,由其所在单位或者上级主管部门决定。

  (七)批准信息公布。市医疗保障局在收到市人民政府批复后,应及时将相关信息反馈给各镇(街)。

  第十一条特殊困难人员家庭认定工作实行动态管理,有效期限1年,每年审核确定一次。

  第十二条 特殊困难人员家庭中如有成员已享受政府资助参保的,该成员不再重复享受待遇。

  第十三条 特殊困难人员家庭认定经办人员应当对在经济状况核对过程中获得的涉及申请人的信息予以保密,不得向与核对工作无关的任何组织或个人泄露公示范围以外的信息。

  第十四条 特殊困难人员家庭认定部门及其工作人员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的,根据相关规定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十五条 申请特殊困难人员的家庭不如实提供相关情况,隐瞒收入和财产,骗取特殊困难人员家庭待遇的,由市医疗保障局取消其特殊困难人员家庭资格,并记入人民银行企业和个人信用信息基础数据库及有关部门建立的诚信体系。

  第十六条 本办法由市医疗保障局负责解释。

  第十七条 本办法自2021年1月10日起试行,有效期为3年。国家、省和江门市有新规定的,按新规定执行。

附表:1.鹤山市特殊困难人员家庭申请表(试行)

2.鹤山市特殊困难人员家庭经济状况核对授权书(试行)

3.受理通知书

4.不予受理通知书

5.鹤山市特殊困难人员家庭入户调查家庭经济状况情况表(试行)

6.鹤山市特殊困难人员家庭初审公示单(试行)

7.鹤山市特殊困难人员家庭民主评议情况表(试行)

附表下载.docx