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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禁止燃放和非法生产销售烟花爆竹、"孔明灯"的通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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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为有效减少环境污染、防范安全事故发生,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条例》《广东省森林防火条例》等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现就我市规范销售、燃放爆竹与"孔明灯"管理通告如下∶

  一、未经许可,严禁任何单位和个人在沙坪城区范围内燃放和非法生产销售烟花爆竹、在全市范围内燃放和非法生产销售"孔明灯"。

  二、实施燃放烟花爆竹与"孔明灯"违法行为的,公安机关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广东省森林防火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等有关规定,依法予以行政处罚;涉嫌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三、请广大市民自觉遵守禁止燃放烟花爆竹与"孔明灯"管理的有关法律规定,欢迎广大市民积极举报本通告规定的违法犯罪行为,举报电话∶110。

  本通告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特此通告。

鹤山市人民政府
2022年1月2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