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产业共建奖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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奖励标准

1.普惠性奖补

对珠三角核心六市转移至鹤山工业城投 资的企业,入园投产的 1-5 年,按当年对园 区财政贡献量的一定比例(1-3 年 40%。4-5 年 20%)计算奖补金额。

2.叠加性奖补

大型骨干企业、500 强企业,按在园区 内实际新增的固定资产投资额不超过 30%比 《广东省财政厅关于

例按年度予以奖励。随同企业总部或生产性 支持珠三角与粤东西产业共建 1环节转移进入的规模以上工业企业研发机北产业共建的财政扶奖励构,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视其规模一次性持政策》(粤财工 奖励 300 万元至 1000 万元;属于分支机构的,〔2016〕384 号) 视其规模一次性奖励 100 万元至 300 万元。

转移进入的国家高新技术企业,一次性奖励300万元;纳入省高新技术企业培育库的,一次性奖励100万元。省级孵化器、新型研发机构、众创空间等创新创业平台整体转移进入或在园区设立分支机构的,按实际新增的 固定资产投资额不超过 30%比例按年度予以 奖励。

依据文件:(粤财工〔2016〕384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