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鹤山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成立鹤山市未成年人保护工作领导小组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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鹤山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成立鹤山市

未成年人保护工作领导小组的通知

各镇政府、沙坪街道办,市有关单位:

       为贯彻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等法律法规,以及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成立国务院未成年人保护工作领导小组的通知》(国办函〔2021〕41号)、《广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成立广东省未成年人保护工作领导小组的通知》(粤办函﹝2021﹞203号)的要求,进一步加强对未成年人保护工作的统筹、协调、督促和指导,更好地保护未成年人身心健康、保障未成年人合法权益,鹤山市人民政府决定成立鹤山市未成年人保护工作领导小组(以下简称领导小组),作为市级议事协调机构。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主要职能

       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省委、省政府,江门市委、市政府和市委、市政府关于未成年人保护工作的部署要求以及《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广东省未成年人保护条例》要求;协调推进有关部门制定和实施未成年人保护规划、政策、措施;统筹协调全市未成年人保护工作,研究审议未成年人保护重大事项;指导各镇(街)和各相关单位按照法定职责做好未成年人保护工作;督促检查《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和《广东省未成年人保护条例》等相关法律法规以及制度落实情况、各镇(街)和各相关部门任务完成情况;督办侵害未成年人合法权益事件处置工作;总结、交流、推广未成年人保护工作经验,组织开展宣传教育和表扬奖励工作;完成上级以及市委、市政府交办的其他事项。

       二、组成人员

领导小组由市政府分管民政工作的副市长担任组长,市政府办公室协调民政工作的副主任、市民政局局长担任副组长。成员单位由市人民法院、市人民检察院、市委宣传部、市委统战部、市委政法委、市人大常委会法工委、市发展改革局、市教育局、市科工商务局、市公安局、市民政局、市司法局、市财政局、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市住房城乡建设局、市交通运输局、市农业农村局、市文化广电旅游体育局、市卫生健康局、市应急管理局、市市场监管局、市统计局、市医疗保障局、市城市管理综合执法局、市资产办、市网络舆情信息中心、市妇儿工委办、市总工会、团市委、市妇联、市工商联、市残联、市科协、市关工委共34个单位组成,上述单位一名分管负责同志担任领导小组成员。根据工作需要,领导小组可调整成员单位组成,领导小组全体会议可邀请其他相关单位参加。领导小组成员因工作变动需要调整的,由所在单位提出,按程序报领导小组组长批准。

       三、工作规则

       领导小组会议根据工作需要召开。在会议召开前,可由领导小组办公室召开联络员会议,研究讨论领导小组会议议题和需提交领导小组会议议定的事项。专题研究特定事项时,可邀请其他相关单位和专家参与。会议以纪要形式明确会议议定事项,印发各成员单位及有关方面贯彻落实,重大事项按程序报批,落实情况定期报告领导小组。领导小组办公室可根据工作需要,对重点侵害未成年人合法权益事件处置开展督办,组织成员单位开展联合调研,对各镇(街)未成年人保护工作进行指导。

       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市民政局,承担领导小组日常工作。办公室主任由市民政局主要负责同志兼任;副主任由市民政局、市人民法院、市人民检察院、市教育局、市公安局、市卫生健康局、市网络舆情信息中心、团市委、市妇联各一名分管负责同志兼任。小组设联络员,由各成员单位有关股室负责同志担任,联络员同时作为领导小组办公室成员参与工作。联络员需要调整的,由所在单位提出,报领导小组办公室备案。

鹤山市未成年人保护委员会、鹤山市农村留守儿童关爱保护和困境儿童保障工作联席会议同时撤销,相关职责划入鹤山市未成年人保护工作领导小组一并实施。

       四、工作要求

       各成员单位要按照职责分工,深入研究未成年人保护有关问题,制定相关配套政策措施或提出政策建议;及时向领导小组提出讨论的议题,按要求参加领导小组会议,认真落实领导小组会议确定的工作任务和议定的事项;相互支持,密切配合,形成工作合力,充分发挥领导小组的作用,做好未成年人保护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要及时向各成员单位通报相关情况,推动会议议定事项的落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