鹤山市人民政府
桥都中国

国徽

鹤山市人民政府

走进鹤山 政务动态 政务公开 政民互动 领导之窗 工作机构 政务服务 视频鹤山
鹤山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鹤山市政府专职消防队建设管理实施办法(试行)》的通知
【字体: 】【 打印】 【 关闭
分享到:

鹤山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鹤山市

政府专职消防队建设管理实施

办法(试行)》的通知


各镇(街),市有关单位:

      《鹤山市政府专职消防队建设管理实施办法(试行)》已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实施过程中遇到的问题,请径向市消防救援大队反映。



鹤山市政府专职消防队建设管理实施办法

(试行)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为进一步规范全市政府专职消防队伍建设和管理,提升火灾扑救、应急救援和完成其他消防安全工作能力水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2021年修订版)、《广东省专职消防队建设管理规定》(粤府令219号)、《关于深化消防执法改革的若干措施》(粤办发〔2020〕2号)、《乡镇消防队》(GB/T35547-2017)、《广东省消防工作若干规定》等有关法律、法规及相关国家标准的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所有政府专职消防队及其队员。办法所称政府专职消防队(以下简称“专职消防队”)是指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建立的、由政府相关工作人员组成的专职消防队伍,配齐配足人员、车辆和消防装备,承担本责任区内火灾扑救和预防工作,并按照国家规定承担重大灾害事故和其他以抢救人员生命财产为主的应急救援工作。

各镇(街)依托专职消防队挂牌成立“消防救援所”,履行日常防火巡查及消防宣传培训工作,按照有关规定实施委托执法。

第三条专职消防队的建立和管理,应当坚持政府主导、专群结合、统筹发展、覆盖城乡的方针,并遵循以下原则:

(一)单位依法登记;

(二)经费由市、镇两级财政按一定比例出资负责保障。

(三)组建专职消防队应当报市消防救援大队验收同意,并明确执勤责任区域,不得随意擅自撤销。

第二章  管理规范

第四条专职消防队由所在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负责管理,市应急管理局负责指导建设,市消防救援大队负责业务指导。专职消防队服从市应急管理局和市消防救援大队的统一调度和指挥。其中各单位明确一名副职以上领导为分管联系人,同时作为队伍建设管理的第一责任人。

第五条专职消防队按照《中国共产党章程》党的基层组织建设要求,凡是有正式党员三人以上的,各专职消防队均应成立党支部,落实党员组织生活。

第六条  专职消防队按照《乡镇消防队》(GB/T35547-2017)分级建队要求,结合我市实际,沙坪街道、雅瑶镇、古劳镇、龙口镇、桃源镇、共和镇、鹤城镇、址山镇按一级政府专职消防队建设,编配人数15人(其中政府专职消防员不少于8人),配置2辆消防执勤车,1辆防火巡查宣传多用车及一批执勤消防器材;宅梧镇、双合镇按二级政府专职消防队标准建设,编配人数10人(其中政府专职消防员不少于5人),配置1辆消防执勤车,1辆防火巡查宣传多用车及一批执勤消防器材。各队可根据工作需要配备1~2名消防文员。

第七条专职消防员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政治审查合格,无违法犯罪记录;

(二)热爱消防工作,有奉献精神;

(三)年满18周岁以上;

(四)符合《消防员职业健康标准》规定的健康标准;

(五)具有初中以上文化程度。

主要承担消防宣传培训、协助开展防火巡查等工作的消防文员,还应当具有建筑学类或者消防工程等相关专业大专以上学历。

第八条专职消防队实行政治指导员和队长双主官岗位负责制。政治指导员岗位由各镇(街)应急管理办公室副主任担任,同时挂职“消防救援所”所长;队长岗位由业务素质过硬、有管理经验水平的专职消防员中产生,由市应急管理局、市消防救援大队联合考察后正式任命。

第九条专职消防员招聘计划(除政治指导员、队长外)每年由市消防救援大队制定,并按照计划面向社会公开招聘。

第十条专职消防员的招聘,参照《国家综合性消防救援队伍招录办法》执行,坚持“公开、平等、竞争、择优”的原则,招聘程序为制定计划、发布信息、资格审查、组织考试、体格检查、政治审核、公示录取、岗前培训,招录的人员考评合格后,经市消防救援大队研究拟定,由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与招录人员签订书面聘用合同。

第十一条专职消防员必须经过市消防救援大队的业务培训并经考核合格后方可上岗,其定级、晋级、任职、续任等应当取得相应的消防职业技能等级资格。

第十二条专职消防队实行准军事化管理,应当建立健全学习、训练、执勤、考核、奖惩等各项规章制度,规范学习、工作和生活秩序,积极开展技术、战术、体能训练和遵纪守法教育,并按照规定对消防车(艇,下同)和消防器材装备进行维护保养,保证人员装备随时处于良好的应急状态。消防车和消防器材装备不得用于非消防工作。

专职消防员执行任务时应当统一穿着专职消防队制式服装,佩戴明显标志。

第十三条专职消防队实行24小时驻勤值班工作模式,日常保持不少于三分之二人员在岗在位,遇重大安保、重要节日等特殊时期根据上级要求落实战备要求。

第十四条专职消防队年度考核工作由市应急管理局与市消防救援大队联合组织考评,考核结果向所在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通报。

第十五条专职消防队管理工作实行督查考评制。以明查、暗访及突击抽查的方式对专职消防队的执勤战备、防消联勤、业务训练等执行情况进行定期考评、不定期督查。

队伍督查结果作为专职消防队政治指导员、队长、队员考评的重要依据纳入绩效考评成绩,与绩效工资及评先评优挂钩。

第十六条专职消防员因连续3次在组织检查考评中被评为不称职的,或存在违法违纪行为的,管理单位有权对其进行辞退。专职消防员因个人原因提出辞职的,应当提前一个月递交书面申请,经所在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分管领导审批后,同时报市应急管理局与市消防救援大队备案,予以离职,队员离职前应上缴个人工作证件、标识和装备。

第十七条专职消防员劳动合同的解除和终止,由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依法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等有关规定执行。

第三章  工作职责

第十八条专职消防队是全市消防力量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主要履行以下职责:

(一)承担本辖区的灭火救援、防火巡查和消防宣传培训工作;

(二)参加危险化学品事故、建筑物倒塌事故、交通事故等突发事故和自然灾害的应急救援工作;

(三)接受市消防救援大队的调度指挥,参与其他地区、单位增援的灭火及应急救援工作;

(四)协助上级消防部门开展火灾事故调查与统计工作;

(五)掌握责任区域内的道路、消防水源、消防安全重点单位、重点部位等情况,建立相应的消防业务资料档案。制定本辖区事故处置和灭火救援预案,定期组织开展熟悉演练;

(六)协助镇(街)开展森林防灭火的宣传、巡护和灭火救援工作;

(七)完成地方政府和有关部门交办的重大事项工作或其他消防安全工作。

第十九条专职消防队是镇(街)一级消防安全网格组织的重要组成部分,主要履行以下防火巡查内容:

(一)加强对辖区内老旧建筑、小型场所、“三合一”场所、公共娱乐场所、农家乐(民宿)、电动自行车和电动摩托车停放充电场所的消防安全防火巡查;

(二)加强对村级工业园等农村生产经营场所用火用电的消防安全防火巡查;

(三)协调处理住宅物业消防安全管理问题,加强对辖区内租赁房屋的消防安全防火巡查;

(四)对辖区内火灾隐患投诉工作进行前期核查。

第二十条专职消防队应当结合工作实际开展防火巡查,及时发现并督促有关单位、有关人员消除火灾隐患;经督促仍不改正的,应当按照镇(街)一级监督管理权限,予以行政处罚,并及时报告市消防救援大队和属地应急管理办公室、公安派出所。

第二十一条专职消防队应当加强消防宣传培训工作,利用各种途径宣传普及消防常识和消防法律法规,培训志愿消防队员和职工群众,提高全民自防自救能力。

第二十二条市消防救援大队可以根据实际需要,在法定权限内委托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对有关违反消防安全管理的行为依法实施行政检查和行政处罚。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急管理办公室应抽调2~3名行政编制人员成立防火专班,纳入专职消防队管理序列,按照有关规定和镇(街)一级监督管理权限实施委托执法。

专职消防队政治指导员与防火专班人员应按要求参加执法岗位资格考试,在考试合格并经岗前培训后方可参加消防监督岗位工作。

第二十三条专职消防队接到上级消防部门和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的灭火、应急救援指令后,应当迅速出动并接受其指挥。

第二十四条专职消防队执行灭火救援任务应当贯彻“救人优先、科学施救”的原则,及时救人和转移物资,并向市消防救援大队报告,协助开展灾害事故原因调查与统计工作。

第四章  保障机制

第二十五条专职消防队所需的公用经费、装备专项经费、被装经费等纳入预算管理,并设立独立经费账户,由市、镇两级财政按一定比例支出和队伍建设实际需求给予保障。

第二十六条专职消防队的执勤消防车纳入特种车(艇)管理,按照特种车(艇)办理牌照,可以安装、使用警报器和标志灯具。

专职消防队消防车前往执行火灾扑救或者其他灾害事故的抢险救援任务时,在确保安全的前提下,不受行驶速度、行驶路线、行驶方向和指挥信号的限制;其他车辆以及行人应当让行,不得穿插、超越。

第二十七条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结合本辖区经济发展水平实际,合理确定专职消防员的工资待遇,其工资标准应当不低于本辖区事业单位职工的平均工资水平,并按《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享受相关福利待遇。

专职消防员应当纳入当地政府工作人员统一安排伙食,伙食标准按照政府工作人员统一标准执行;未纳入当地政府工作人员统一安排伙食的,可对照消防救援队伍预备消防士标准执行伙食补贴(不发放到个人)。

第二十八条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按照规定为专职消防员办理基本养老、基本医疗、工伤、失业、生育等社会保险,缴纳住房公积金,并为其购买人身意外伤害保险等必要的商业保险。

第二十九条专职消防员按照国家和省的有关规定享有假期和相关待遇。

第三十条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及其有关部门应当根据消防职业公益性、高危险性的实际,建立健全相关制度,在积分入户、子女入学入托、保障性住房安排等方面给予专职消防员适当的优惠和照顾。

第三十一条专职消防队和专职消防员在防火灭火、应急救援等消防工作中作出突出贡献的,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给予表彰和奖励。

第三十二条专职消防员在灭火救援或者执勤训练中受伤、致残、死亡的,按照规定享受工伤、医疗、抚恤待遇;符合烈士评定条件的,按照《烈士褒扬条例》规定申报烈士。

第三十三条市消防救援大队内设综合保障服务中心,配备5~7名工作人员,负责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专职消防队的招聘、培训、考核、车辆器材装备与被装物资采购发放等保障工作,统筹组织全市消防安全科普教育、消防宣传等工作。

第五章  法律责任

第三十四条违反本办法,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直接责任人员按照情节轻重追究纪律责任;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依法处理:

(一)专职消防队接到火灾、应急救援报警后出动迟缓,造成较大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的;

(二)专职消防队不接受上级消防救援机构调度指挥的;

(三)违反工作规章制度或屡次违反管理规定,不服从管理、消极怠工,经劝告无效的;

(四)其他依法应当追究责任的情形。

第三十五条专职消防员与用人单位发生权益争议的,按照劳动人事争议处理的有关规定处理。

第六章  附  则

第三十六条本办法未尽事宜,按照国家、省相关法律法规及消防机构有关规定执行。

第三十七条在办法执行期间,如本办法条款与法律、法规以及消防机构有关规章制度的新规定相抵触的,按新规定执行。

第三十八条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实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