鹤山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鹤山市
生活垃圾分类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
各镇政府、沙坪街道办,市有关单位:
《鹤山市生活垃圾分类工作实施方案》已经市委、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执行中遇到的问题,请径向市城市管理综合执法局反映。
鹤山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0年6月28日
鹤山市生活垃圾分类工作实施方案
为全面落实习近平总书记对垃圾分类工作重要指示精神,加快推动我市生活垃圾分类工作,改善城市人居环境,促进生态文明和社会文明,现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工作方案。
一、总体要求
(一)指导思想。
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全面贯彻党的十九大和十九届二中、三中、四中全会精神,深入贯彻习近平总书记对广东重要讲话和重要指示批示精神,按照国家、省、市关于推进垃圾分类的总体部署,加快建立分类投放、分类收集、分类运输、分类处理的垃圾处理系统,形成以法治为基础、党建引领、政府推动、全民参与、城乡统筹、因地制宜的垃圾分类制度,以城市生活垃圾分类带动镇村生活垃圾分类工作,不断提高生活垃圾减量化、资源化、无害化处理水平,切实提高人民群众获得感和幸福感。
(二)主要原则。
党建引领,政府推动。落实市、镇(街)、村(社区)三级党政领导职责,加强部门属地联动,强化宣传、引导、监管职能,逐步形成党政机关等公共机构以及广大居民自觉参与生活垃圾分类的良好氛围。
全程分类,整体推进。建立生活垃圾分类投放、分类收集、分类运输、分类处理的全程分类体系。建立镇(街)总体推进机制,提升综合实效。统筹发挥政府、企业、社会、居民等各方面作用,强化社会共治。
城乡统筹,因地制宜。坚持城乡一体化,因地制宜推进生活垃圾分类机制。鼓励各镇(街)因地制宜,探索生活垃圾分类新机制、新模式。
政策支撑,法治保障。建立健全垃圾分类配套政策体系,为生活垃圾分类提供必要政策支撑。积极配合上级部门推进生活垃圾分类管理立法工作,建立“软引导”与“硬约束”相结合的综合治理机制,保障生活垃圾分类工作顺利开展。
(三)工作目标。
2020年底,全市党政机关等公共机构全面实施生活垃圾分类;初步建成建筑垃圾、厨余垃圾、大件废弃垃圾等垃圾分流处理体系;沙坪街道和龙口镇要全面建成垃圾分类示范片区,其余各镇完成30%行政村的垃圾分类示范村建设。我市生活垃圾无害化处理量增长率明显下降。
2021年底,全市党政机关等公共机构生活垃圾分类制度进一步完善;共和镇、古劳镇、鹤城镇、双合镇全面建成垃圾分类示范片区;址山镇、桃源镇、雅瑶镇、宅梧镇累计完成80%行政村的垃圾分类示范村建设。垃圾分类工作进一步得到深化。
2022年底,全市普遍推行生活垃圾分类制度,完成全市行政村的垃圾分类示范村建设,分类示范片区达到全覆盖。城市生活垃圾分类投放、分类收集、分类运输、分类处理系统基本成熟,生活垃圾分类处理城乡一体化系统基本建成。
2023年开始我市生活垃圾分类制度逐渐成熟,进一步完善生活垃圾分类处理城乡一体化系统。
二、加强组织领导,落实责任主体
成立鹤山市生活垃圾分类工作领导小组,由市委书记、市长任组长,各分管市领导任副组长,市直部门“一把手”以及各镇(街)书记、镇长(主任)为成员,鹤山市生活垃圾分类工作领导小组统筹领导开展生活垃圾分类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市城市管理综合执法局,负责生活垃圾分类日常工作的指导协调,组织召开专题工作会议,研究解决生活垃圾分类推进中遇到的问题,并制定具体的实施细则和工作计划,指导相关部门按照时间节点落实工作。
各相关部门负责本单位、本行业垃圾分类工作,各镇政府、沙坪街道办负责开展属地垃圾分类具体工作,以及镇(街)内公共机构垃圾分类工作(详见附件)。2020年7月底前,各镇(街)、各部门根据职责分工分别制定本镇(街)、本部门、本行业垃圾分类方案、组织架构,并于每季度结束后一周内上报工作情况到市生活垃圾分类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
三、主要任务
按照省委、省政府及江门市委、市政府的部署,根据《住房和城乡建设部等部门关于在全国开展生活垃圾分类工作的通知》(建城〔2019〕56号)及《广东省城市生活垃圾分类工作评估办法(2019-2020年)》要求,落实责任主体。
(一)加强科学管理。
1.统一制度和明确分类标准。
制定全市垃圾分类实施方案和各项工作标准、指南,统筹部署全市垃圾分类工作的推进。明确我市生活垃圾分类类别、颜色、标准及设置规范,统一按照《广东省城市生活垃圾分类指引(试行)》实施,及时向社会公布标准及做法。[责任单位:市城市管理综合执法局、市委宣传部,各镇(街)]
2.建立和完善管理责任主体系统。
各行政管理部门负责本行业生活垃圾分类工作,指导、督促本行业制定生活垃圾分类管理制度,包括建立生活垃圾分类管理台账,配套和保障生活垃圾分类投放,开展生活垃圾分类知识宣传,具体如下:
(1)党政机关、机团单位:市委组织部、市直属机关工委;
(2)文体场所、景区景点:市文化广电旅游体育局、市资产办,各镇(街);
(3)港口码头、交通站场:市交通运输局;
(4)公园、广场:市城市管理综合执法局、市资产办、市民政局,各镇(街);
(5)学校、幼儿园、教学机构:市教育局;
(6)房地产、建筑企业、物业管理小区:市住房城乡建设局;
(7)沙坪街道非物管小区:沙坪街道办,市城市管理综合执法局;
(8)医疗单位:市卫生健康局;
(9)养老福利机构、组织团体:市民政局;
(10)行政村:市农业农村局、市城市管理综合执法局,各镇(街);
(11)商场、超市、市场、工业企业:市科工商务局、市市场监管局,各镇(街);
(12)餐饮业:市市场监管局,各镇(街);
(13)宾馆、酒店:市市场监管局、市文化广电旅游体育局,各镇(街);
(14)其他行业企业:行业主管部门,各镇(街)。
(二)加快生活垃圾分类体系建设。
1.建设分类终端处理体系。
(1)建筑垃圾。
建立建筑垃圾终端处理体系。各镇(街)采用外运的处置方式处置建筑垃圾。市城市管理综合执法局加强建筑垃圾的排放、运输、消纳管理以及综合利用,做好建筑垃圾处理核准工作,依法查处违法倾倒、抛洒建筑垃圾污染路面等违法行为。2020年底建成市级建筑垃圾消纳场,作为建筑垃圾资源化利用的探索试点,禁止建筑垃圾进入生活垃圾收运处理系统。[责任单位:市城市管理综合执法局、市发展改革局、市自然资源局、市住房城乡建设局、江门市生态环境局鹤山分局,各镇(街)]
(2)厨余垃圾。
推动厨余垃圾终端处理体系。根据江门市要求落实城区厨余垃圾终端处理去向,农村部分按照就地原则处置厨余垃圾,鼓励有条件的公共机构、酒楼饭店和企业饭堂按要求自行处理。为进一步实现厨余垃圾再生资源利用,可引入条件成熟的相关企业进行合作。[责任单位:市城市管理综合执法局、市发展改革局、市科工商务局、市自然资源局、市市场监管局、市供销社,各镇(街)]
(3)大件废弃垃圾。
推动大件废弃垃圾分类处理体系,其中包括园林绿化及废弃家私垃圾。各镇(街)落实大件废弃垃圾的资源再生利用,其中绿化枝叶(包括年花年桔)可通过堆肥、制造生物质燃料等方式开展循环利用;废弃家私垃圾可联合再生资源区进行处理。[责任单位:市城市管理综合执法局、市发展改革局、市自然资源局、市供销社,各镇(街)]
(4)有害垃圾。
建立有害垃圾分流处理体系,江门市生态环境局鹤山分局负责指导各镇(街)对有害垃圾收运处理实行专门管理,规划和推动相应的收运体系、资源化利用和处理设施的建设。通过建设有害垃圾收集中转场所统一收集的方式,规范有害垃圾流转,完善市级、镇级、村级工业区的收集体系,提高有害垃圾收集率。2021年底前,基本完成有害垃圾收集转运体系的构建,禁止有害垃圾进入生活垃圾处理系统。[责任单位:市城市管理综合执法局、市发展改革局、市科工商务局、江门市生态环境局鹤山分局,各镇(街)]
2.完善分类收集、运输体系。
(1)可回收物。
落实《鹤山市智能垃圾分类可回收项目实施方案》,引入市场化,搭建再生资源回收收运处理体系。到2020年底,完成可回收物全程主体企业运营,做到“点、站、场”规范设置,收运车辆、计量信息规范管理。推动网络平台服务、上门服务、转运站升级,加快鹤山市新供销再生资源园区建设,从收集、转运、处理三方面完善可回收物收运处理系统,并由市供销社推广可回收物收集方式及制定专线运输体系。[责任单位:市供销社、市城市管理综合执法局,各镇(街)]
(2)厨余垃圾。
配备相应的运输车辆,到指定地点进行收集。城区非物业管理小区的家庭厨余垃圾由市城市管理综合执法局及沙坪街道办负责,物业小区由市住房城乡建设局督促物业收运,公共机构、酒楼饭店和企业饭堂等由相应牵头部门督促其按规范进行收运,鼓励有条件的按要求自行处理。各镇可根据实际情况参考城区模式或创新运作模式。[责任单位:市城市管理综合执法局、市住房城乡建设局、市科工商务局、市市场监管局,各镇(街)]
(3)其他垃圾。
按照现实生活垃圾的收运体系,通过“户集、村(居)收、镇运、市处理”模式统一调度处理,通过增加统一标识,包括垃圾桶、运输车辆、转运站内设备等完善其他垃圾的分类收运系统,避免垃圾分类投放后混合收运,同时加快马山生活垃圾填埋场PPP项目,在马山生活垃圾填埋场新建处理规模600吨/天的垃圾分选系统,对进场垃圾进行分选减量,计划2020年6月投入使用,大大提升我市其他垃圾的无害化处置水平。[责任单位:市城市管理综合执法局,各镇(街)]
(4)有害垃圾。
江门市生态环境局鹤山分局负责指导各镇(街)建立符合要求,与垃圾分类需求相匹配的有害垃圾收运体系,推进有害垃圾收运处置系统与前端分类相衔接,各镇(街)配套镇级有害垃圾集中暂存场所和运输车辆。开展垃圾分类示范试点的地区需配备有害垃圾桶,实现有害垃圾分出来集中交由有资质的公司处置。[责任单位:市城市管理综合执法局、江门市生态环境局鹤山分局,各镇(街)]
3.推行分类投放工作。
(1)提升分类投放水平。
根据推行情况,居住小区生活垃圾投放形式由“定点投放、定时督导”向“定时定点”过渡。在居住小区显著位置应设置公示栏,公布投放点分布示意图、分类收集去向、责任人、咨询举报电话等。鼓励居民将家中产生可回收物交由可再生资源企业处理。厨余垃圾、其他垃圾和有害垃圾按要求投放到小区设置的分类垃圾桶中。环卫单位、小区物业、分类服务企业应每天定时定点分类收运,做到日产日清。[责任单位:市城市管理综合执法局、市住房城乡建设局、市供销社,各镇(街)]
(2)实施垃圾分类积分奖励,激励市民参与垃圾分类。
探索引入市场化试点生活垃圾分类账户积分制度,有效引导和促进居民科学分类。在居住小区推广使用智能垃圾分类设施,居民只要按要求正确投放生活垃圾,并用手机注册即可获得积分。构建分类可积分、可收益体系,提升市民参与垃圾分类的积极性。[责任单位:市城市管理综合执法局、市住房城乡建设局、市政务服务数据管理局、市供销社,各镇(街)]
(三)推进分类试点。
1.党建引领,公共机构率先示范。
推动党政机关和事业单位、团体组织、公共场所管理单位等率先实行生活垃圾分类,形成公共机构带头示范、全社会普遍参与的好局面。按照统一的分类指南,因地制宜设置标志明显的分类指引和分类投放容器。加强对学校、车站、城市广场、公园以及各类文体活动场馆等重点区域的生活垃圾分类管理和指引,积极推动示范单位建设,开展典型示范创建活动,实现公共机构生活垃圾分类管理主体全覆盖。[责任单位:市委组织部、市直属机关工委、市教育局、市民政局、市文化广电旅游体育局、市资产办、团市委,各镇(街)]
2.推动农村生活垃圾分类试点建设。
推进农村生活垃圾分类减量。以乡村振兴为抓手,坚持城乡一体化发展思路,按照《广东省农村生活垃圾分类处理指引》,按计划完成垃圾分类试点示范村建设,因地制宜,建立“户分类、村收集、镇运输、市处理”的农村生活垃圾分类收运体系,不断总结经验,形成财政可承受、村民可接受、长期可持续的农村生活垃圾分类方式。[责任单位:市农业农村局、市城市管理综合执法局,各镇(街)]
(四)推动习惯养成。
1.促进源头减量。
严控商品过度包装,引导生产企业按照相关标准,规范商品的包装设计,有效减少包装废弃物产生。推进快递行业绿色发展,鼓励企业研发生产可循环使用、可降解和易于回收的绿色包装材料,促进快递包装物的减量化和循环使用。加大“限塑令”专项整治,引导消费者使用环保包装。推动酒店、宾馆、旅游景点景区等减少一次性用品供应。[责任单位:市发展改革局、江门市生态环境局鹤山分局、市科工商务局、市文化广电旅游体育局、市市场监管局、市供销社,各镇(街)]
2.全面开展生活垃圾分类宣传和培训工作。
建立健全生活垃圾分类宣传发动体系,充分利用各种媒体平台,发挥网络、微博、微信等新媒体作用,持续开展生活垃圾管理相关法律法规的公益宣传,建设宣传科普基地及建立垃圾分类学院鹤山实践站,培训生活垃圾分类督导员、志愿者队伍,积极开展舆论宣传引导,切实提高群众对垃圾分类的认识水平。积极倡导集约、节约的生产和生活方式,推动生活垃圾源头减量。普及生活垃圾分类知识,引导群众自觉参与生活垃圾分类工作,培养生活垃圾分类的好习惯。[责任单位:市委宣传部、市文化广电旅游体育局、市城市管理综合执法局、江门市生态环境局鹤山分局、团市委,各镇(街)]
3.结合创文工作营造全民参与的良好氛围。
结合创文工作,示范片区内要营造良好的垃圾分类宣传氛围,居住区和单位的公共区域宣传阵地、分类告知牌等内容布置合理、充分,宣传告知内容清晰、明确,形成良好宣传氛围。定期开展垃圾分类主体宣传活动,组织垃圾分类内容学习的培训、会议。[责任单位:市委宣传部、市创文办,各镇(街)]
4.夯实教育基础。
教育部门要依托课堂教学、校园文化、社会实践等平台,加强各类学校的生活垃圾分类教育,将垃圾分类融入课堂。深入开展垃圾分类进校园、进教材、进课堂等活动,培养良好的文明习惯、公共意识和公民意识,从娃娃抓起,带动家庭做好垃圾分类,达到“教育一个家庭、带动一个社区、培养一代新人”的效果。(责任单位:市教育局、市文化广电旅游体育局)
四、加强组织保障
(一)配合推进立法,提升法治保障。
配合上级部门开展对《广东省城乡生活垃圾处理条例》及垃圾分类有关内容的修订工作。以法规为支撑,建立多部门协同执法机制,组织开展对全程分类的执法检查,实现执法监管信息共享,保障法律制度执行。[责任单位:市城市管理综合执法局、市司法局、市公安局、市市场监管局、江门市生态环境局鹤山分局,各镇(街)]
(二)完善管理体制,强化督导考评机制。
各部门要积极做好与自身主管业务相关的垃圾分类和减量工作,全市垃圾分类工作纳入党政机关的绩效考核及创文督办体系,对落实不到位的单位责任人进行约谈。加强沟通、协调,建立完善市、镇(街)、村(居)各级生活垃圾分类减量联席会议。市级联席会议至少每半年召开一次,统筹协调本市生活垃圾分类工作;街(镇)联席会议每季度召开会议,督促、指导各责任主体落实责任;村(居)委会每月通过综合管理协调机制,对居住区垃圾分类工作进行分析评价,加强薄弱环节督导。[责任单位:市委组织部、市纪委监委、市创文办,各镇(街)]
(三)加大资金投入,落实资金保障。
一是落实资金保障。市、镇(街)两级财政要加大财政资金投入力度,将每年垃圾分类工作经费纳入本级人民政府财政预算,建立经费长效保障机制。二是建立激励机制。吸引社会资本参与垃圾分类处理工作,增强生活垃圾分类实效;落实新供销可回收项目,同时鼓励企业参与厨余垃圾收集、资源化处理;镇(街)建立鼓励居民垃圾分类的激励奖励机制,采取积分兑换、实物奖励等形式,调动市民参与垃圾分类的热情。[责任单位:市财政局、市城市管理综合执法局,各镇(街)]
(四)强化政策支持,鼓励科技创新。
按照“污染者”原则,完善垃圾处理收费制度。创新投资模式,引导鼓励社会资本参与生活垃圾分类工作。研究制定低价值可回收物回收补贴政策,引导企业回收利用低价值可回收物。制定有害垃圾集中收集处置支持政策,推动生活垃圾治理的新技术、新材料、新设备研发,逐步提升收运车辆装备、中转设施、资源化利用设施、末端处置设施的技术先进性和创新性。加强垃圾分类信息化管理,用好“互联网+”平台,发展人工智能,强化信息化技术在垃圾分类全程体系中的应用,推动形成协同高效的生活垃圾治理全过程运行系统。[责任单位:市发展改革局、市科工商务局、市政务服务数据管理局、市城市管理综合执法局、江门市生态环境局鹤山分局、市供销社,各镇(街)]
五、实施步骤
为使工作有效推进,将按四个阶段进行。
(一)动员部署阶段(2020年3月-4月)。
1.成立我市生活垃圾分类工作领导小组;
2.出台工作方案,制定责任分解表。市有关单位、各镇(街)结合各自实际,制定具体工作方案;
3.召开动员部署会议。市政府召开专门会议,动员部署生活垃圾分类工作,落实责任,推动工作;
4.组织开展培训,对生活垃圾分类专职工作人员进行生活垃圾分类知识培训。
(二)启动阶段(2020年5月-12月)。
1.党政机关、社区各选取一个示范点试点推行生活垃圾分类,探索可复制可推广模式(6月30日前);
2.推动党政机关、事业单位等公共机构率先开展生活垃圾分类(8月30日前);
3.沙坪街道城区范围逐步完成生活垃圾分类(9月15日前);
4.各行政管理部门根据要求,落实本行业开展方式(10月15日前);
5.沙坪街道办、龙口镇全面建成垃圾分类示范片区(10月31日前);
6.推进垃圾分类知识入户宣传工作,通过新闻媒体及其他宣传手段,加强工作资料的收集整理(持续开展);
7.总结工作经验、适时调整工作方案、逐步扩大生活垃圾分类覆盖范围;完善督查考评制度,建立群众监督机制。
(三)攻坚阶段(2021年)。
1.完善全市党政机关等公共机构生活垃圾分类制度;
2.完成共和镇、古劳镇、鹤城镇、双合镇垃圾分类示范片区建设;址山镇、桃源镇、雅瑶镇、宅梧镇累计完成80%行政村的垃圾分类示范村建设。
3.开展全面的“回头看”工作,及时反馈推行中存在的问题并解决问题,进一步深化垃圾分类示范村建设工作。
(四)固定和推广阶段(2022年)。
1.推行全市生活垃圾分类工作,完成全市行政村的垃圾分类示范村建设,分类示范片区达到全覆盖,初步形成较为完善的生活垃圾分类系统的运动、管理、考核体系;
2.及时总结问题,举一反三,加强问题整治、整改工作;
3.根据工作经验,完善各项工作机制,全面深化工作成果,推动垃圾分类工作常态长效开展。
附件:鹤山市生活垃圾分类工作成员单位责任分工表
附件
鹤山市生活垃圾分类工作成员单位责任分工表 | ||
序号 | 部门 | 任务 |
1 | 市城市管理 综合执法局 | 负责生活垃圾分类组织实施、综合协调、检查指导、监督管理和考核评分;推进、督促指导生活垃圾分类设施建设;制定生活垃圾分类实施方案、工作计划、实施细则等。 |
2 | 市委组织部 | 负责加强党建引领,将生活垃圾分类工作纳入我市绩效考核中,组织全市党员带头参与垃圾分类工作。 |
3 | 市委宣传部 | 负责指导全市生活垃圾分类宣传工作,协调各类新闻媒体开展生活垃圾分类宣传教育活动,引导广大市民参与,将生活垃圾分类纳入创建文明城市等的考核内容。 |
4 | 市直属机关工委 | 负责发动市直机关事业单位带头开展垃圾分类工作。 |
5 | 市文明办 | 负责将生活垃圾分类工作开展情况纳入文明单位、文明社区、文明乡镇、文明家庭评选考核范畴。 |
6 | 市发展改革局 | 制定促进生活垃圾分类产业化发展的垃圾处理价格机制、收费机制,将生活垃圾分类工作纳入全市国民经济发展规划和相关设施建设项目立项。 |
7 | 市科工商务局 | 负责督促工业企业、商场、超市、市场做好垃圾分类工作;负责对再生资源回收利用的行业进行监督,协助合理布局再生资源回收网点。 |
8 | 市教育局 | 负责组织指导全市各级各类学校生活垃圾分类及其宣传教育,将垃圾分类融入课堂。深入开展垃圾分类进校园、进教材、进课堂等活动,用“小手拉大手”的形式,全面提升市民环境卫生意识。 |
9 | 市公安局 | 负责垃圾收运车辆沿路停靠收集垃圾、相关车辆挂牌等的协调保障;负责配合城管执法部门开展垃圾分类有关的联合执法工作,配合生活垃圾非法偷倒案例侦查和执法。 |
10 | 市民政局 | 负责鼓励社会组织参与生活垃圾分类宣传及监督工作。 |
11 | 市司法局 | 负责配合制定生活垃圾分类工作相关制度。 |
12 | 市财政局 | 负责落实市级生活垃圾分类专项经费,强化资金保障。 |
13 | 市自然资源局 | 负责做好生活垃圾分类收运、处理设施选址和用地保障工作。负责全市生活垃圾分类处理设施规划和审批工作。 |
14 | 江门市生态环境局鹤山分局 | 负责指导生活垃圾分类设施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工作,监督指导生活垃圾分类过程中环境污染防治措施;制定有害垃圾分类收集目录、回收处理规范;负责协助有害垃圾收运和处置;加快推进工业固体废弃物处理设施建设,做好工业固体废弃物的分流工作;加强对有害垃圾回收处理企业的环境监管。 |
15 | 市住房城乡 建设局 | 负责督促建筑工地、建筑企业做好垃圾分类工作。督促物业服务企业指导业主做好生活垃圾分类投放工作,指导督促物业企业按照生活垃圾分类标准设置分类投放、分类收集设备,按要求做好装修垃圾、大件垃圾的分流管理工作、生活垃圾分类的宣传和分类投放工作。 |
16 | 市交通运输局 | 负责督促港口码头、各交通场站、设施节点等(包括车站、物流站、高速公路收费站、公交车和出租车等公共客运车辆、码头、船舶等)所管理场所开展垃圾分类工作。 |
17 | 市农业农村局 | 负责开展农村生活垃圾分类工作,同时要将农村生活垃圾分类工作纳入农村人居环境整治工作。加大对农村生活垃圾沼气推广工作的政策扶持,对易腐垃圾制沼气、堆肥进行管理并提供技术指导。 |
18 | 市文化广电 旅游体育局 | 负责推动全市旅游业、星级以上酒店开展生活垃圾分类工作,组织动员本行业积极开展生活垃圾分类工作;负责做好文体场所、景区景点垃圾分类指导工作。 |
19 | 市卫生健康局 | 负责生活垃圾分类实施情况纳入年度爱国卫生检查考核工作要求;推进医院、社区卫生站等医疗场所开展生活垃圾分类工作,加强所属单位医疗废物管理,严防医疗垃圾混入生活垃圾收运处理系统。 |
20 | 市市场监管局 | 负责督促商场、超市、购物中心、餐饮、集贸市场、个体工商户(商业)、星级以下酒店等经营场所做好垃圾分类工作,加强餐饮服务单位厨余垃圾分类工作的监督指导;协助督促工业企业做好厨余垃圾分类工作。 |
21 | 市政务服务 数据管理局 | 加强垃圾分类信息化管理,用好“互联网+”平台,发展人工智能,强化信息化技术在垃圾分类全程体系中的应用,推动形成协同高效的生活垃圾治理全过程运行系统。 |
22 | 市资产办 | 负责组织、督促所监管企业开展生活垃圾分类工作。 |
23 | 市供销社 | 负责推进再生资源回收利用体系建设,制定并实施全市生活垃圾分类的资源回收利用体系建设规划和再生资源回收利用网点建设规范;推动再生资源回收利用系统和生活垃圾分类系统的“两网融合”;负责再生资源回收系统的监督管理和再生资源回收数据统计。 |
24 | 市总工会 | 负责发动企事业单位干部职工参与生活垃圾分类处理工作。 |
25 | 市妇联 | 负责发动妇女及家庭参与生活垃圾分类处理工作。 |
26 | 团市委 | 负责组织各级团组织及青年志愿者队伍宣传生活垃圾分类知识。 |
27 | 各镇(街) | 负责推进本辖区城乡生活垃圾分类工作;结合地方实际,制定相应的工作方案;负责生活垃圾分类设施的建设,落实垃圾收集、运输工作;负责建立生活垃圾分类资金投入和保障机制,协调辖区相关社区、村(居)落实分类工作职责,开展生活垃圾分类工作宣传教育培训、检查考核等。 |
28 | 其他相关机构 | 负责开展本单位及其所属事业单位生活垃圾分类工作。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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