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鹤山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鹤山市应对新冠肺炎疫情支持农业促生产保供给的若干措施》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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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鹤山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鹤山市应对新冠肺炎疫情支持农业促生产保供给

  的若干措施》的通知

 

  各镇政府、沙坪街道办,市有关单位:

  经市政府同意,现将《鹤山市应对新冠肺炎疫情支持农业促生产保供给的若干措施》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实施过程中遇到的问题,请径向市农业农村局反映。

 

 

 

  鹤山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0年4月25日





  



  

  鹤山市应对新冠肺炎疫情支持农业

  促生产保供给的若干措施

 

  为深入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关于坚决打赢疫情防控阻击战的重要指示精神,全面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和省委、省政府关于疫情防控的决策部署,扎实落实“菜篮子”市长负责制,全力支持农业经营主体复工复产,做好农业生产、加工、流通工作,保障农产品供给和市场稳定。根据《广东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应对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支持企业复工复产的若干政策措施的通知》、《江门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应对新型冠状病毒肺炎疫情支持企业复工复产的若干措施的通知》(江府〔2020〕4号)、《江门市应对新冠肺炎疫情支持农业促生产保供给的若干措施》(江府办函〔2020〕19号)、《鹤山市人民政府印发〈关于统筹推进新冠肺炎疫情防控和经济社会发展工作的若干措施〉的通知》(鹤府〔2020〕5号)文件精神,特制定我市应对措施如下:

  一、加大财政金融支持力度

  (一)实施农业贷款贴息纾困。享受农业“政银保”优惠政策外的,经市农业农村局推荐并符合银行贷款要求的农业经营主体,开放贷款绿色通道、简化审批流程、适当增加放贷额度、调整还款方式。鹤山市财政安排统筹涉农资金200万元用于贴息,在2020年1月23日(广东省启动重大突发公共卫生事件一级响应)至国家或省宣布新冠肺炎疫情结束期间,对符合条件给予贷款余额2%的年贴息。贴息贷款由企业向银行申请,每个企业的贴息最高不超过10万元。单笔已享受本级或上级纾困贷款贴息的,不再重复补贴。[责任单位:市财政局、市政府办公室金融股、市农业农村局、人民银行鹤山市支行、市银保监组]

  二、加大农业生产支持力度

  (二)抓好“菜篮子”生产。充分调动各类蔬菜、养殖场生产主体积极性,引导和扶持蔬菜、养殖场生产主体抓好种养安排,全面开展生产,防止因近期出现的生产和销售难问题影响到生产积极性,导致供应结构性紧缺。[责任单位:各镇(街)、市农业农村局、市供销社]

  (三)加强春耕备耕生产。由镇(街)统筹辖下村委会,在做好个人防护的前提下,引导农民和各类经营主体有序下田,分散干活、避免人员集聚,确保农民正常开展农事活动。市农业农村局、市供销社等部门要加大种子、化肥、农药、农膜等农资的调运储备,加强春耕期间农资监管,组织农业专业技术人员深入基层做好指导,引导和帮助农民安排好春播种植安排。严厉打击非法从事种子、农药、化肥的生产经营行为。市气象局密切关注春季天气变化,加强监测预警,及早发布预警信息,组织专家制定有效应对灾害的防范措施,推进科学防灾。市水利局要做好春耕用水储备,确保农业生产用水。[责任单位:各镇(街)、市农业农村局、市水利局、市气象局、市供销社]

  (四)抓好重大动物疫病防控。组织实施好春季禽流感、口蹄疫等动物疫病强制免疫,做到“应免尽免、不留空当”,确保群体免疫密度达到90%以上,免疫抗体合格率达到70%以上。认真开展动物疫病监测预警,及时果断消除风险隐患。落实活禽农贸市场“1110”制度,加强重点地区活禽交易市场和网上售卖野生动物监测,深入推进打击野生动物违规交易专项执法行动。坚持和完善非洲猪瘟监测排查报告、突发疫情应急处置、生猪运输和餐厨废弃物监管、畜禽运输制度等现行有效防控措施,巩固现有防控成效,切实做好非洲猪瘟防控工作。落实好动物疫病扑杀补助政策,确保补助及时到位。[责任单位:各镇(街)、市农业农村局、市财政局、市林业局、市科工商务局、市交通运输局、市市场监管局、市城市管理综合执法局]

  (五)保障农产品质量安全。落实农产品质量安全属地责任,充分发挥市、镇两级农产品质量安全检测体系作用,紧盯禁用药物,重点解决“菜篮子”产品农药残留超标、禽蛋产蛋期禁用药物检出、生猪“瘦肉精”等问题,防止发生重大农产品质量安全事件。用好各类“肉菜流通追溯平台”,加强食品安全监控工作。按照“就近就地”的原则组织开展抽样工作,加强风险监测。推行农产品产地合格证制度,指导生产者强化质量安全意识。特别是向湖北、港澳等重点地区捐赠或调运的“菜篮子”产品,要从源头保障农产品质量安全。[责任单位:各镇(街)、市农业农村局、市市场监管局、市科工商务局]

  三、加大农业产业扶持力度

  (六)加大产销对接力度。充分利用现有产销对接平台、资源和渠道开展产销对接,引导农业企业借助电商平台、微商平台开展线上销售,拓展线上渠道,按照需求量定点为市民配送相应产品。积极支持冷库经营企业对本地家禽、水产品等农产品进行收购储备,防止农产品供应波动异常。[责任单位:各镇(街)、市农业农村局、市科工商务局、市市场监管局、市供销社]

  (七)打通农产品流通渠道。抓好三个“畅通”,即信息畅通、运输畅通和物流畅通。进一步加强市场监测预警,确保农产品流通有序。全面掌握市场蔬菜、畜禽肉类需求情况,及时发布供求信息,以需求引导生产。全面落实省农业农村厅《关于办理民生保供企业资质证明的紧急通知》要求,为有需要的农产品和农业生产资料生产加工企业办理《民生保供企业资质证明》。严禁未经批准擅自设卡拦截、断路阻断交通等违法行为,特别是不得拦截仔畜雏禽、种畜禽、水产苗种、饲料、畜禽及水产品运输车辆,确保疫情防控期间农产品及生产资料运输渠道畅通。[责任单位:各镇(街)、市农业农村局、市交通运输局、市科工商务局、市供销社]

  (八)破解企业用地难题。根据自然资源部办公厅《关于做好疫情防控建设项目用地保障工作的通知》(自然资办函〔2020〕215号),对于疫情防控急需使用的土地,可根据需要先行使用;对选址有特殊要求,确需占用永久基本农田和生态保护红线的,视作重大项目允许占用。对疫情防控建设项目,新增建设用地计划指标应保尽保,计划指标挂账使用。全面落实支持实施乡村振兴战略用地政策,按实际需要提高农业设施用地指标比例,优先保障对防疫一线农业企业以及保供给农业项目建设,对利用存量建设用地用于上述项目建设的,予以一定用地指标奖励。将农业种植养殖配建辅助设施用地纳入农用地管理,根据生产实际合理确定辅助设施用地规模上限。加快完善农用地流转,鼓励农村集体建设用地通过入股、租用等方式直接用于发展农业产业。[责任单位:各镇(街)、市自然资源局、市农业农村局]

  (九)减轻企业经营负担。全面落实《江门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应对新型冠状病毒肺炎疫情支持企业复工复产的若干措施的通知》中有关减轻企业经营负担的规定,在企业税费、企业租金、运营成本、社会保险、失业保险、缓企稳岗、职工培训等方面给予优惠,引导部分停产的农业龙头企业要充分利用停产机会,进行厂房维护、设备检修、更换和技术改造,确保尽快投入生产和营销。全面落实冷链物流企业用水、用电、用气价格优惠措施,并与工业同价;农产品初加工中预冷用电,享受农业用电价格政策,切实降低运营成本。加大价格执法力度,确保减负政策落实。[责任单位:各镇(街)、市发展改革局、市财政局、市农业农村局、市市场监管局、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市税务局]

  (十)加快农业项目实施。发挥涉农资金统筹整合改革成效,涉农资金重点向“菜篮子”项目倾斜,加大我市重点农业项目的推进力度,疫情防控和农业建设两手抓、两不误,重点加快乡村振兴、高标准农田、“一村一品”、现代农业产业园、健康生态生猪养殖等农业重点项目的建设,抓紧项目补助建设资金支付使用,加快项目实施进度,同时加大农业招商引资力度,确保我市农业产业平稳向上,可持续发展。[责任单位:各镇(街)、市发展改革局、市自然资源局、市农业农村局、市科工商务局]

  (十一)加强对接服务。建立统筹协调机制,主动对接农业企业、行业协会等,定点定位梳理具体问题清单逐一协调解决,做好服务工作。各镇(街)负责将各项优惠政策及时通知和宣传到辖区农业经营主体,确保各项政策措施落地见效。[责任单位:各镇(街)、市农业农村局、市直有关部门]

  本政策执行期暂定为自发布之日起至疫情结束(具体措施已明确执行期的,按已规定的期限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