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印发《鹤山市新型冠状病毒肺炎疫情防控期间农业生产工作指引(试行)》的通知
市新冠肺炎防控指挥部各成员单位:
经市新冠肺炎防控指挥部同意,现将《鹤山市新型冠状病毒肺炎疫情防控期间农业生产工作指引(试行)》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执行中遇到的问题,请径向市农业农村局反映。
鹤山市新型冠状病毒肺炎疫情
防控指挥部办公室(代章)
2020年2月19日
鹤山市新型冠状病毒肺炎疫情防控期间
农业生产工作指引(试行)
为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关于防控新型冠状病毒肺炎疫情的重要指示精神和党中央、国务院决策部署,切实落实省、江门市关于疫情防控工作的有关安排,根据应对新型冠状病毒肺炎疫情联防联控工作要求,落实我市农业农村促生产保供给工作,特制定本指引。
一、总则
(一)本指引适用于新型冠状病毒肺炎疫情防控期间落实鹤山市农业生产、保供给的各项工作。
(二)种植大户(种植面积≥30亩)、规模养殖场(生猪年出栏≥500头或存栏≥300头,肉鸡年出栏≥10000羽或存栏≥5000羽,肉鸭年出栏≥10000羽或存栏≥5000羽,肉鹅年出栏≥5000羽或存栏≥2500羽;水产养殖面积≥50亩)的生产及农资经营店复工管理按此指引执行。
(三)市农业农村局负责监督指导种植场、养殖场、农资经营店、各镇(街)村(居)落实本指引的各项要求。
二、农资经营店复工管理
即日起,全市具备资质的农资经营店可在确保防控机制到位、员工排查到位、防控物资到位的前提下复工。同时,还应做到经营者及进出人员必须佩戴口罩、检测体温,严禁发热病人进入;做到定时保洁、定点消毒;做到保质、保供、稳价。
三、农产品运输管理
即日起,凡运输农药化肥饲料等农资产品、畜禽及畜禽产品、水产品等农产品进出我市的车辆,必须随车备有运货单或提货单。随车人员应无重点疫区旅居史和接触史、体温正常、佩戴口罩且不得超过两人。运输人员原则上应全程留在车内,运输车辆卸货后,应配合有关企业做好消毒工作。
四、非鹤山户籍种养大户管理
非鹤山户籍种养大户返回鹤山前,应先向我市属地镇政府农业农村管理部门提出申请,经镇政府核实身份后,如实报告是否有湖北、温州地区往来史,与湖北、温州地区人员接触史以及过去14天的身体状况(是否有低烧、乏力、干咳等),并填写《健康承诺书》后,由镇政府开具工作证明。
非鹤山户籍种养大户返回鹤山后,由属地镇政府负责监督管理。重点做好:车辆消毒,监督非鹤山户籍种养大户在14天观察隔离期内执行居住地与种养地“两点一线”的活动模式,每日监测体温等。
五、农户管理
种植大户、规模养殖场在疫情防控期间应就近聘请鹤山籍农户,且需向我市属地镇政府农业农村管理部门报备员工名单。经镇政府核实身份后,印发到相关村委会或村小组,由村委会或村小组负责有关农户的进出村管理,包括:开具放行条、监测体温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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