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鹤山市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指挥部通告(第10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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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鹤山市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

  疫情防控指挥部通告

  (第10号)

 

  为切实做好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工作,保障广大市民身体健康,根据省重大突发公共卫生事件一级响应有关要求,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各联合交通检疫站必须落实“逢车必检、逢人必检”,严控外地车辆、人员进入鹤山(物资运输车辆和人员除外,但必须做好登记备案)。

  二、从即日起,所有返(抵)鹤山人员必须自觉居家隔离14天,无异常方可出门(相关要求详见市防疫指挥部第7号公告)。

  三、不按照要求居家隔离的,由公安机关依法从严从重处理;情节严重的,追究其刑事责任。

 

 

 

  鹤山市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

  疫情防控指挥部

  2020年2月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