鹤山市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
防控指挥部通告
(第7号)
为进一步加强我市社区(村)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工作,最大限度控制疫情传播,现就居家隔离工作有关事项通告如下:
一、最近14日有在疫情重点地区旅行或居住史的人员应当在进入鹤山一天内主动向所在村(居)委会、小区物业管理处或其所在单位报告;房屋出租人应当在知悉租户进屋一天内履行向镇(街)派出所报告义务。
二、居家隔离者不能出门,由所在村(居)委会安排专人管理服务并在门外张贴温馨隔离提示;每天早晚各测温一次,有异常情况及时报告。
三、一户有一人符合居家隔离要求的,与其共同居住(租住)在该房内的全部人员都要居家隔离。居家隔离人员被确定为确诊病例的,所在村(居)委会要果断采取防扩散措施,确有必要时对所在楼栋单元进行封闭管理。
四、居家隔离者不及时如实报告的、擅自外出的、房屋出租人不及时报告的,由公安机关依法从严从重处理。
五、党员干部和公职人员应隔离但隐瞒不报的、不服从安排的,依纪依法严肃从重处理;工作中不担当、不落实、弄虚作假、失职渎职的,依纪依法严肃从重追责问责。
鹤山市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
肺炎疫情防控指挥部
2020年2月6日
	
附件:
相关稿件:

 
  

 
       
         
         
       
       
         
         
								
 政务微博
政务微博 鹤山政府网
鹤山政府网 粤公网安备44078402440793号
 粤公网安备44078402440793号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