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鹤山市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指挥部通告(第3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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鹤山市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

疫情防控指挥部通告

(第3号)

为加强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工作,根据一级应急响应和市防控指挥部2号通告的有关要求,现将我市企业复工的有关注意事项通告如下:

一、复工的要求

(一)各企业不得早于29日(正月十六)24时前复工,涉及保障城市运行、疫情防控、群众生活必需水电气、医疗器械、药品用品、食品保障等相关企业除外。

(二)拟复工企业务必在23日前把复工时间报所属镇(街),由各镇(街)防疫部门审核符合条件后按上级有关规定上报人社、科工商务、卫健部门同意备案后方可复工。

(三)各镇(街)做好企业疫情防控工作方案、应急工作预案和企业复工工作指引。

二、复工的条件

(一)企业设立专门防疫部门和配置符合比例的专职人员。

(二)全面掌握员工健康状况,确认复工人员符合防疫要求并对全员复工情况作出稳妥有序的安排,包括延缓疫情发生地员工和与疫情发生地有接触史员工的开工时间等。

(三)配备满足开工人员10天以上使用的防控物资,包括口罩、消毒水、测温仪等。

(四)加强公共卫生防护,定期对宿舍、饭堂、车间、电梯间等员工聚集地全面通风消毒。

(五)加强员工个人防护,落实日常管理措施,建立每日测温的健康档案,并设立隔离观察室。

(六)符合上级有关疫情防控工作的企业复工规定。

三、复工的安排

全市企业实行错峰复工,视疫情防控的需要,按照生产任务紧急、生产资料准备充分、安全生产条件符合要求的原则妥善安排企业复工备案,对未经备案擅自开工的企业严肃查处。

四、复工的其他事项

因受疫情影响导致生产经营困难的企业,尽量不裁员或者少裁员。对实施隔离治疗的员工,企业不能解除劳动合同,不能停发工资。

本通告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鹤山市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

疫情防控指挥部

20201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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