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鹤山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强松材线虫病防控工作的通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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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鹤山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强松材线虫病

  防控工作的通告

 

  经专业机构检测鉴定,我市确认新发生松材线虫病。为切实做好松材线虫病防控工作,确保森林资源和生态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植物检疫条例》《森林病虫害防治条例》和《松材线虫病疫区和疫木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结合我市实际,现将有关事项通告如下:

  一、松材线虫病是全国检疫性林业有害生物,是松树传染性毁灭性极强的病害,辖区内单位和个人都要严格遵守松材线虫病防控工作的相关规定。

  二、我市是松材线虫病疫区,全市范围内的所有松木均为疫木。

  三、本市辖区内的单位和个人严禁私自采伐疫木,不准利用疫木做柴火、建筑用材等,禁止在疫区内非法经营、加工、利用松木。

  四、本市辖区内的单位或个人不得干扰、阻挠松材线虫病防控工作的开展。

  五、本市辖区内的运输企业或个人严禁承运无《植物检疫证书》的松类苗木、木材和其制品。本市辖区内的单位和个人因重大建设工程需要,从市外其他地区调入的松木,不得中转调运,只能就地变性使用。严禁从其他松材线虫病疫区调入松木。

  六、各镇(街道)要落实松木采伐和除治监管责任,确保松木不进入流通领域,充分发挥村干部和护林人员作用,及时发现并报告擅自采伐枯死松树等行为。林业、公安、交通运输、市场监管、电力、邮政、通信等部门和单位要加强松木及其制品进出的管理,严厉打击擅自藏匿、偷运和非法经营、加工、利用松疫木等行为。

  七、对违反本通告规定的行为,严格按照有关规定进行处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发现违反本通告禁令行为的,应及时向当地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或市林业主管部门报告(举报监督电话:0750-8800023)。

  八、本通告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鹤山市人民政府

  2020年11月2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