港澳同胞及经确认身份的华侨,要办理在原籍农村的宅基地,可经当地村民小组和村委会同意,乡(镇)人民政府审核,报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批准,将原宅基地恢复使用或申请村内空闲宅基地,宅基地面积不能超过政策规定的当地村民每户用地标准;具体情况可到所在乡(镇)国土资源管理所咨询及提交申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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