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员工发生工伤后可以报销多久以内产生的医疗费?是否有相关条文表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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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按照《关于印发广东省工伤保险基金省级统筹业务规程的通知》(粤人社规〔2019〕22号)

  1.第六十四条:职工发生工伤,经治疗伤情相对稳定后存在残疾、影响劳动能力的,或者停工留薪期满(含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确认的延长期限),用人单位、工伤职工或者其近亲属应当及时向地级以上市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提出劳动能力鉴定申请。

  2.第六十五条:职工因工作遭受事故伤害或者患职业病需要暂停工作接受工伤医疗且存在医疗依赖的,应当在职工发生事故伤害或者被诊断、鉴定为职业病之日起 24 个月内向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申请劳动能力鉴定和停工留薪期确认。经劳动能力鉴定后,工伤职工仍存在长期医疗依赖的,可申请工伤复发确认。经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确认,出具“不属于工伤复发,但属于原工伤部位 的继续治疗,且存在医疗依赖”结论,其后续的工伤医疗待遇按照本规程第一百七十五条执行。

  3.第九十二条:停工留薪期的确认,按职工因工作遭受事故伤害 或者患职业病需要暂停工作接受工伤医疗、康复的时间累计计算, 最长不超过 24 个月。

  4.第一百七十四条:医疗终结后,参保工伤职工在现场鉴定的过程中,因鉴定工作需要,劳动能力鉴定专家组提出应当进行有关检查和诊断的,经劳动能力鉴定机构确认,其产生的符合规定的检查和诊断费用可由工伤保险基金支付。由社会保险经办机构业务部门对工伤职工提交的检查和诊断费用审核确认后,交社会保险经办机构财务部门按规定支付,所需费用从劳动能力鉴定费中列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