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产检的费用能报销吗?手续如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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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印发<江门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职工生育保险就医和生育津贴发放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江人社发[2015]324号)第九条规定,参保职工在定点医疗机构范围内选定产前检查和生育的医疗机构,并向选定的医疗机构申请办理就医确认手续后,发生的生育医疗费用,可按规定由经办机构与定点医疗机构直接结算。已在办理就医确认手续的定点医疗机构直接结算生育医疗费用的参保职工,其未在定点医疗机构直接结算的产前检查医疗费用和在就医确认以外的生育保险定点医疗机构或非生育保险定点医疗机构的产前检查医疗费用,生育保险基金不予支付(急诊、抢救除外)。 第十三条规定,参保职工在分娩住院期间因诊治妊娠合并症、并发症需要,可转至市内其他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定点医疗机构就医(以下简称转院就医)。

(一)转院就医条件。1.参保职工分娩住院期间因病情复杂、危重或妊娠合并症、并发症,经个人选定定点医疗机构诊疗,无法确诊或不具备诊疗救治条件的。2.选定定点医疗机构因技术和设备条件不能确诊的疑难病症。

(二)转院就医程序。1.参保职工转院就医的,须由原个人选定定点医疗机构专科主任提出申请,填写《江门市生育保险市内转院(诊)申请表》,经参保职工或家属签名确认,定点医疗机构医务科审核盖章后,到参保属地经办机构办理转院手续。2.病情危急者,经专科主任或医务科批准后可先行转院。转院后,由参保职工或其亲属持定点医疗机构医务科审核盖章的《江门市生育保险市内转院(诊)申请表》和病情危急证明,5个工作日内到参保属地经办机构办理转院手续。

(三)转院就医医疗费用结算。经批准转院就医并及时按规定办理手续的参保职工,其发生的生育医疗费用由经办机构与定点医疗机构按规定直接结算。未按规定办理转院手续,诊治妊娠合并症、并发症的医疗费用生育保险基金不予支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