按广东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 广东省财政厅 广东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完善灵活就业人员参加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有关规定的通知》(粤人社规〔2016〕4号)规定,外籍灵活就业人员参保条件为:本省户籍灵活就业人员,尚未领取职工养老保险待遇或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待遇的,如最后参保地在我市,且在我市实际缴纳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费累计满5年的;非本省户籍灵活就业人员,男年满55周岁,女年满45周岁,且未达到法定退休年龄,在本省实际缴纳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费累计满10年以上累计缴费满10年,最后参保地在我市,且在我市实际缴纳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费累计满5年的。 符合上述条件的外籍灵活就业人员,可在我市以灵活就业人员身份继续参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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