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施工合同中规定施工过程产生的危险危废物由施工单位负责委托处置是否合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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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固废法》二十条规定,产生、收集、贮存固体废物的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应当采取防扬散、防流失、防渗漏或者其他防止污染环境的措施,不得擅自倾倒、堆放、丢弃、遗撒固体废物。业主方委托第三方对项目进行建设、改造过程中产生的固体废物,应落实产废主体责任,履行法定职责和义务,并依法承担法律责任。民事合同中约定的具体操作主体、费用支付等行为,不属于环境行政监管范畴;违反法律法规要求的条款无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