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收费依据:《城市排水和污水处理条例》,财税〔2014〕151号,发改价格〔2015〕119,粤价〔1999〕291号,粤价〔2008〕257号,粤价〔2002〕370号,鹤发改价格〔2019〕10

收费范围:城市规划范围内向城市污水集中处理设施排放污水的单位和个人。

收费标准:居民0.95元/立方,非居民1.40元/立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