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村民建住宅需要使用宅基地的,向本集体经济组织提出申请,并在本集体经济组织或者村民小组张榜公布。公布期满无异议的,报经镇审核后,报市审批。经依法批准的宅基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或者村民小组应及时将审批结果张榜公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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