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办案规则》第三十六条规定:被申请人可以在答辩期间提出反申请,仲裁委员会应当自收到被申请人反申请之日起五日内决定是否受理并通知被申请人。决定受理的,仲裁委员会可以将反申请和申请合并处理。被申请人答辩期满后对申请人提出反申请的,应当另行申请仲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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