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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请入读鹤山市城区公办幼儿园哪些幼儿能享受政策照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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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烈士、优抚对象子女。依据国家民政部、教育部、总政治部《关于印发〈优抚对象及其子女教育优待暂行办法〉的通知》(民发〔2004〕192号)、《关于进一步加强和改进公安英烈和因公牺牲伤残公安民警子女教育优待工作的通知》(公政治〔2018〕27号)、《关于印发〈关于进一步做好因公殉职基层干部家属关爱帮扶工作的意见〉的通知》(粤组通〔2017〕44号)执行。

  (2)现役军人子女。依据“广东省教育厅、广东省军区政治部《关于军人子女教育优待办法的实施细则》(政干〔2013〕138号)”执行。

  (3)在职国家综合性消防救援队伍人员子女。依据《广东省应急管理厅 广东省教育厅 广东省消防救援总队<转发应急管理部 教育部关于做好国家综合性消防救援队伍人员及其子女教育优待工作的通知>》(粤应急[2019]198号)执行。

  (4)持有《江门市高层次人才证明》并在管理服务期内在鹤山市工作的江门高层次人才(具体名单由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和市委组织部共同核定)的子女。依据《江门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关于进一步集聚新时代人才建设人才强市的意见>的通知》(江府〔2019〕1号)、《关于做好高层次人才子女入学工作的通知》(江教基〔2018〕26号)执行。

  (5)对鹤山经济社会发展做出杰出贡献人士的直系子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