常见问题一问一答
问题1:什么是不动产登记?它和过去拿的“房产证”、“土地证”有什么区别?
答:不动产登记是国家为保护不动产权利人合法权益,依法将不动产权利归属和其他法定事项(如面积、用途、抵押情况等)记载于统一的不动产登记簿,并颁发《不动产权证书》的法律制度。2015年起全国推行,实现了“多证合一”。过去持有的房产证、土地证、林权证等将继续有效,不变不换。只有在发生买卖、赠与、变更等权利转移或内容变更时,才会换发新的、全国统一格式的《不动产权证书》,新证书上会同时记载土地和房屋信息,权属更清晰、保护更全面。
问题2:“带押过户”具体怎么操作?有什么好处和条件?
答:“带押过户”是新政核心,指未还清贷款的房屋在交易时,无需卖方先筹钱解押,就能直接完成过户、新抵押设立和新贷款发放。其核心流程是“转移登记+新设抵押+注销原抵押”三合一办理。
主要好处:极大节省了交易时间(从1-2个月缩短到几天),免去了卖方高额“过桥资金”成本,降低了交易风险和资金安全风险。
问题3:父母过世后留下的房子,子女如何继承并办理登记?有几种方式?
答:继承登记主要分三类,所需材料和流程不同:
公证继承:最传统。所有继承人先到公证处办理继承权公证,拿到公证书后,再凭公证书、死亡证明、产权证等单方申请登记。优点是流程清晰。
诉讼继承:继承人有争议时,需通过法院诉讼拿到生效的调解书或判决书,凭法律文书单方申请。
“遗嘱+全体继承人确认”的非法定继承:这是2021年后简化流程的重点。若被继承人立有公证遗嘱,不再强制要求公证。可由任一继承人携带遗嘱、全部继承人的身份证明、亲属关系证明、死亡证明、以及其他所有继承人关于遗嘱无异议的书面承诺,直接到登记机构申请。这省去了公证费用,但要求所有继承人能达成一致。
问题4:不动产权证书遗失了,如何补办?会被别人捡去冒用吗?
答:请放心,证书仅是证明,产权归属以登记簿记载为准。补办流程严谨:
第一步:申请挂失。权利人携带身份证,到登记机构或通过政务APP/网站申请挂失并公告。
第二步:公告期内核查。公告期一般为15个工作日,在此期间登记簿会注记“遗失补发”,防止房屋被恶意处置。
第三步:补发新证。公告期满无异议,即可携带身份证、遗失声明等材料,申请补发新证,新证会注明“补发”字样。整个过程安全可靠。
问题5:农村的宅基地和房屋,能像城里房子一样办证、抵押贷款吗?
答:可以办证,但流转和抵押有严格限制。
可以办证:符合“一户一宅”等条件的宅基地及地上房屋,可依法申请确权登记,颁发《不动产权证书》,会备注“宅基地使用权”及房屋所有权。
流转受限:宅基地使用权原则上只能在本集体经济组织内部成员间转让,严禁城镇居民到农村购买宅基地。
抵押贷款:国家正在部分试点地区探索农民住房财产权(含宅基地使用权)抵押贷款,但全国范围内尚未全面放开。目前,多数金融机构主要接受城区商品房的抵押。具体需咨询当地农商行、农行等金融机构是否有试点政策。
问题6:名下的商铺/写字楼(非住宅)要办理买卖或抵押登记,和普通住宅流程一样吗?需要特别注意什么?
答:核心流程框架相似,但在细节和税费上存在重大差异,需特别注意:
土地性质与用途:非住宅类不动产的土地性质通常是商业(B1/B2)或办公(B2),登记簿和产权证上会明确记载。转让时,必须确保土地用途和房屋规划用途一致,且不违反出让合同的约定(如自持比例、不得分割销售等)。
税费差异巨大:
卖方:需缴纳增值税(及附加)、土地增值税(税率高,可能适用核定或清算)、企业所得税或个人所得税,税负远高于住宅。
买方:需缴纳契税(税率通常为3%或法定税率,无首套优惠)、印花税。
抵押价值评估:银行对非住宅的抵押率通常低于住宅,且对租金收入、空置率评估更为严格。
特别提示:在签署非住宅买卖合同前,务必聘请专业会计师或税务师进行税费测算,并仔细审查土地出让合同有无特殊限制条款。
问题7:夫妻之间在房产证上加名、减名或更名,如何办理?需要缴税吗?
答:夫妻间不动产的“加名”、“减名”或“更名”,在法律上属于“婚内财产约定变更”或“离婚分割”,办理的是“变更登记”。
婚内约定:双方携带身份证、结婚证、房产证、约定协议(写明约定方式,如“共同共有”)共同申请,免缴增值税、个人所得税和契税,仅收取少量登记费。
离婚分割:凭生效的离婚协议或法院判决书、调解书,及身份证、离婚证等办理。同样享受税收优惠政策。核心是携带能明确财产分割结果的合法文件。
问题8:对不动产权属有争议的,有哪些法律途径处理?
答:可依法采取司法诉讼、仲裁、调解、和解等方式。
1.《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二百二十九条“因人民法院、仲裁机构的法律文书或者人民政府的征收决定等,导致物权设立、变更、转让或者消灭的,自法律文书或者征收决定等生效时发生效力。”第二百三十三条“物权受到侵害的,权利人可以通过和解、调解、仲裁、诉讼等途径解决。”
2.《中华人民共和国仲裁法》第二条“平等主体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之间发生的合同纠纷和其他财产权益纠纷,可以仲裁。”
第二十二条“当事人申请仲裁,应当向仲裁委员会递交仲裁协议、仲裁申请书及副本。”
第二十四条“仲裁委员会收到仲裁申请书之日起五日内,认为符合受理条件的,应当受理,并通知当事人;认为不符合受理条件的,应当书面通知当事人不予受理,并说明理由。”
第五十一条“仲裁庭在作出裁决前,可以先行调解。当事人自愿调解的,仲裁庭应当调解。调解不成的,应当及时作出裁决。调解达成协议的,仲裁庭应当制作调解书或者根据协议的结果制作裁决书。调解书与裁决书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3.《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经营纠纷调解仲裁法》第三条“发生农村土地承包经营纠纷的,当事人可以自行和解,也可以请求村民委员会、乡(镇)人民政府等调解。”第四条“当事人和解、调解不成或者不愿和解、调解的,可以向农村土地承包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也可以直接向人民法院起诉。
4.《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调解法》第二条“本法所称人民调解,是指人民调解委员会通过说服、疏导等方法,促使当事人在平等协商基础上自愿达成调解协议,解决民间纠纷的活动。”
第三十三条“经人民调解委员会调解达成调解协议后,双方当事人认为有必要的,可以自调解协议生效之日起三十日内共同向人民法院申请司法确认,人民法院应当及时对调解协议进行审查,依法确认调解协议的效力。”
5.《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十四条“土地所有权和使用权争议,由当事人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由人民政府处理。单位之间的争议,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处理;个人之间、个人与单位之间的争议,由乡级人民政府或者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处理。”
6.《土地权属争议调查处理办法》第一条“为依法、公正、及时地做好土地权属争议的调查处理工作,保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维护土地的社会主义公有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制定本办法。”
第十三条“对申请人提出的土地权属争议的申请,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依照本办法第十条的规定进行审查,并在收到申请书之日起7个工作日内提出是否受理的意见。认为应当受理的,在决定受理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将申请书副本发送被申请人。被申请人应当在接到申请书副本之日起30日内提交答辩书和有关证据材料。逾期不提交答辩书的,不影响案件的处理。”
第二十四条“调解达成协议的,应当制作调解书。调解书应当载明以下内容:(一)当事人的姓名或者名称、法定代表人姓名和职务;(二)争议的主要事实;(三)协议内容及其他有关事项。”
第二十五条“调解书经双方当事人签名或者盖章,由承办人署名并加盖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的印章后生效的调解书具有法律效力,是土地登记的依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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