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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免收小微企业不动产登记费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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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为深化“放管服”改革,优化营商环境,进一步落实《财政部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不动产登记收费有关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16〕79号)和《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财政部关于不动产登记收费标准等有关问题的通知》(发改价格规 〔2016〕2559号),做好免收小微企业不动产登记费工作,经研究,鹤山市不动产登记中心于2021年1月20日开始实施小微企业免收不动产登记费告知承诺制。

  一、实施小微企业免收不动产登记费告知承诺制  

  (一)依据《关于印发中小企业划型标准规定的通知》(工信部联企业C201D 300号)规定的小微企业标准,市不动产登记中心免收小微企业不动产登记费,并通过告知企业书面承诺的方式实施。

  (二)企业做出书面承诺后,市不动产登记中心即免收相应的不动产登记费,不再要求企业另行提供属于小微企业的证明材料。

  (三)个体工商户凭工商营业执照直接免收不动产登记费,无需承诺。

  (四)非小微企业或者市不动产登记中心已履行告知义务但企业不愿做出书面承诺的,登记中心将依法依规收取不动产登记费。

  二、切实强化小微企业告知承诺事项事后监管

  (一)做出书面承诺的企业对承诺的真实性负责。

  (二)市不动产登记中心将建立企业告知承诺信用制度,依托各级、各行信用信息共享平台和系统,将企业在告知承诺中的失信行为纳入信用记录,实施相应失信惩戒措施。因虚假承诺产生其他法律责任的,由虚假承诺企业承担相应法律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