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鹤山市财政局举办《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税法》学习宣传活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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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活动概况】

  《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税法》已于2018年1月1日正式实施,这是我国第一部专门体现绿色税制、促进生态环境保护的单行税法,是贯彻落实党的十九大精神、践行绿色发展理念、助力美丽中国建设的一项重要改革举措,意义重大。为贯彻落实好“七五”普法规划,提升财政工作人员税法知识及业务人员素质,为认真学习宣传《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税法》,促进全局遵法学法守法用法,2018年1月19日,我局在局域网举办学习《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税法》专题活动。活动主题是“学习《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税法》(以下简称《环境保护税法》)、了解《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税法》、宣传《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税法》、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税法》”。

  活动期间,我局将《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税法》放上局域网宣传,充分运用多种媒体平台,对环境保护税法进行广泛宣传,加强税法解读,使全局干部全面学习和了解了《环境保护税法》,对于环保税有了初步的认识, 取得了良好的宣传效果。

  【重点宣传内容】

  1.环境保护税纳税人有哪些?

  为保证环境保护“费改税”工作平稳过渡,此次环境保护税纳税人的确定与环境保护法“排放污染物的企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交纳排污费”的规定进行了有效衔接。税法规定: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和中华人民共和国管辖的其他海域,直接向环境排放应税污染物的企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为环境保护税的纳税人。上述规定,在纳税义务上对两种情况做了排除:一是不直接向环境排放应税污染物的,不交纳环境保护税;二是居民个人不属于纳税人,不用交纳环境保护税。

  2.哪种情形不交纳环境保护税?

  为了减少污染物直接向环境排放,鼓励企业和单位将污水和生活垃圾进行集中处理,税法规定两种情形不用交纳环境保护税:一是企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向依法设立的污水、垃圾集中处理场所排放污染物的,不交纳环境保护税;二是企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在符合国家和地方环境保护标准的设施、场所贮存或者处置固体废物的,不交纳环境保护税。除上述两种情况外,其他排放污染物的情况一律纳入征税范围,照章征税。

  同时,税法规定“依法设立的城乡污水集中处理、生活垃圾集中处理场所超过国家和地方规定的排放标准向环境排放应税污染物的,应当交纳环境保护税。”也就是说,虽然企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向污水、生活垃圾等集中处理场所排放污染物不征税,但对经集中处理后向环境不达标排放的污染物仍要征税。其政策目的就是用严格的法律制度保护生态环境。

  3.环境保护税的征收对象是什么?

  大气、水、固体、噪声是影响环境的最主要污染物。我国现行排污费的征收对象也是这四类污染物。与我国现行排污费制度相衔接,环境保护税的征税对象确定为大气污染物、水污染物、固体废物和噪声。

  大气污染物是指向大气排放,导致大气污染的物质,包括二氧化硫、氮氧化物、粉尘等;水污染物是指直接或者间接向水体排放的,能导致水体污染的物质,包括重金属、悬浮物、动植物油等;固体废物是指在生产、生活和其他活动中产生的丧失原有利用价值或者虽未丧失利用价值但被抛弃或者放弃的固态、半固态和置于容器中的气态的物品、物质以及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纳入固体废物管理的物品、物质,包括煤矸石、尾矿等;噪声是指工业噪声,即在工业生产活动中使用固定的设备时产生的超过国家规定的环境噪声排放标准的、干扰周围生活环境的声音。

  4.环境保护税的计税依据是什么?

  环境保护税主要按照污染物排放量计征,但污染物排放量的计量较为复杂,大气、水、固体废物、噪声等计量标准不尽相同。为此,税法对应税污染物的计税依据分别作了规定:(1)应税大气污染物按照污染物排放量折合的污染当量数确定;(2)应税水污染物按照污染物排放量折合的污染当量数确定;(3)应税固体废物按照固体废物的排放量确定;(4)应税噪声按照超过国家规定标准的分贝数确定。

  5.什么是污染当量、污染当量值?

  污染当量是指根据各种污染物或污染排放活动对环境的有害程度以及处理的技术经济性,衡量不同污染物对环境污染的一个综合性指标或计量单位。相同污染当量的不同污染物,其污染程度基本相当。应税大气污染物、水污染物的污染当量数,以该污染物的排放数量除以该污染物的污染当量值计算。

  污染当量值是相当于1污染当量的污染物排放数量,每种应税大气污染物、水污染物的具体污染当量值,依照税法所附《应税污染物和当量值表》执行。

  6.为什么对企业超标和达标排放的大气、水污染物都要征收环境保护税?

  污染物排放对环境的损害,与污染物排放浓度和排放总量有关。为加强污染防治,减少污染物排放,2003年国务院颁布实施的《排污费征收使用管理条例》,明确按污染物排放总量征收排污费,即达到国家和地方规定排放标准的,按其排放污染物的种类、数量征收排污费;超过国家和地方规定排放标准的,在排污收费额基础上加倍收取。

  与现行排污费制度相衔接,环境保护税针对大气、水污染物的排放总量征收,即不管是达标排放的污染物还是超标排放的污染物都要征税。但由于达标排放的污染物所含污染当量数少,从而可以少缴税;超标排放的污染物所含污染当量数多,从而需要多缴税。这种政策处理,有利于促进企业、单位改进工艺、减少污染物排放。

  7.为什么对超标排放的污染物不加倍征税?

  考虑到对超标排放污染物应根据《环境保护法》、《水污染防治法》和《大气污染防治法》的规定予以行政处罚,税收不应具有惩罚性质。因此,对超标排放的污染物在税法中没有设置加倍征税规定。

  现行《环境保护法》、《水污染防治法》和《大气污染防治法》对超标、超总量排污的行为规定了民事责任和行政处罚。如《水污染防治法》明确,对超标、超总量排污处应交纳排污费数额2倍以上5倍以下的罚款,并由生态环境部门责令限制生产、停产整治,逾期未完成治理任务的,责令关闭。征收环保税不免除纳税人环境违法行为应承担的民事责任和行政责任。

  【活动特点和效果】

       一是围绕主题,突出特色。我局紧紧围绕”学习《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税法》、了解《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税法》、宣传《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税法》、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税法》是每个公民的权利和义务”这个主题,从《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税法》的立法背景、重要意义、基本原则、具体内容等方面进行了全面而深入地解读,对大气污染物、水污染物以及噪声、固体废物等应税污染物的应纳环保税税额计算方法进行举例说明,对环境保护税税收减免的集中情形进行了详细归类分类,对相关业务人员详细地介绍了环境保护税法的纳税人、征税对象、税额标准、计税依据等填报及业务流程。结合本单位中心工作及广大人民群众的法治需求,精心设计宣传内容,突出宣传重点和特色,增强宣传的针对性。
       二是统筹兼顾,合理安排。我局从实际出发,做出具体安排,做到专人负责,有计划、有步骤地开展活动。法规税政股精心组织、策划,做好宣传标语的布置工作及协调等相关工作。

       三是通过学习,初见成效。通过此次专项学习,使全局干部全面学习和了解了环境保护税法,征收环境保护税,是以经济手段调节企业排污行为的重要举措,有利于增强纳税人的环保意识、强化企业治污减排的责任。财政部门要发挥好牵头作用,推动建立财政、税务、环保、畜牧等多部门参与的联席会议机制;明确职责,加强联动,密切配合,主动作为,确保环境保护税法在鹤山市顺利平稳实施,为加强鹤山市生态文明建设、实现绿色发展作出更大贡献。


             选自中国法律服务网-司法行政(法律服务)案例库

             http://alk.12348.gov.cn/Detail?dbID=38&dbName=FXJH&sysID=439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