拼音
辅助浏览
轻松阅读
读屏
视图
放大
缩小
配色
白底黑字蓝链接
蓝底黄字白链接
黄底黑字蓝链接
黑底黄字白链接
页面原始配色
大鼠标
辅助线
显示屏
声音
指读
连读
减速
加速
音量
增加音量
减小音量
后退
前进
全屏
全屏
刷新
退出
帮助
换肤
鹤山市人民政府

国徽

鹤山市人民政府

走进鹤山 政务动态 政务公开 政民互动 领导之窗 工作机构 政务服务 视频鹤山
案例分析——虚构失业事实骗取失业金案例
【字体: 】【 打印】 【 关闭
分享到:

  案例:某市社保经办机构发现一起涉嫌虚构失业事实骗取失业保险待遇案件。参保人林某私自使用公司公章伪造证明,虚构失业事实骗取失业保险待遇,触犯了社会保险法、刑法,将面临行政处理处罚乃至被追究刑事责任的严重后果!

  基本案情:参保人林某,在某市某厂从事财务及人事工作,2015年私自使用单位公章伪造解除劳动关系证明,向当地社会保险基金管理局申领失业保险待遇。2015年6月至2017年5月骗取失业保险待遇共计30981元。

  案件发生后,当地社保经办机构迅速开展核查,发现林某涉嫌虚构失业事实骗取失业保险待遇,立即依法依规进行处理。

  法律后果:(一)后果一:退回骗取待遇。

  经核查确认林某涉嫌虚构失业事实骗取失业保险待遇,当地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对林某作出行政处理决定,依法责令林某退回骗取的失业保险待遇30981元。林某已依法退回骗取待遇。

  (二)后果二:接受行政处罚。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第八十八条规定,以欺诈、伪造证明材料或者其他手段骗取社会保险待遇的,由社会保险行政部门责令退回骗取的社会保险金,处骗取金额二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

  (三)后果三:追究刑事责任。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的解释:以欺诈、伪造证明材料或者其他手段骗取养老、医疗、工伤、失业、生育等社会保险金或者其他社会保障待遇的,属于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规定的诈骗公私财物的行为。《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规定,诈骗公私财物,数据较大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当地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对林某涉嫌虚构失业事实骗取失业保险待遇的犯罪行为移交公安机关处理。当地第二人民法院判决林某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九个月,缓刑一年,并处罚金5000元。

  温馨提示法网恢恢,疏而不漏!随着大数据比对等各种现代化手段的广泛应用,社保基金监管力度持续加大,各类侵害社保基金行为将无所遁形。社保基金是人民群众的养老钱、保命钱,国家以零容忍态度严厉打击欺诈、骗保套保的违法行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