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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加强和规范乡村振兴专项资金管理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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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镇人民政府、沙坪街道办, 市直有关单位:

  为进一步加强乡村振兴专项资金管理,提高乡村振兴专项资金管理水平和使用效益,切实维护基层和群众利益,根据《鹤山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推进乡村振兴专项资金管理改革实施意见的通知》《鹤山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鹤山市涉农资金统筹整合实施方案的通知》《关于进一步加强广东省乡镇国库集中支付改革的通知》等文件精神,结合我市乡村振兴专项资金检查和审计发现的问题,现将进一步加强和规范乡村振兴专项资金管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积极贯彻落实现有规章制度,进一步完善资金监管机

  (一)认真执行有关制度规定。近年来,市委市政府高度重视乡村振兴专项资金监管工作,2019年实施我市乡村振兴专项资金管理制度的改革,进一步下放各镇(街)资金管理和使用权限,基本形成了市直有关单位、镇(街)乡村振兴专项资金监管体系。各镇(街)要不折不扣地执行好有关制度和规定,按制度要求强化监管。

  (二)适时修改完善有关制度办法。随着市场经济体制的不断完善、各项乡村振兴专项惠农政策的陆续出台以及监管要求的提高,目前各有关单位、镇(街)的部分专项资金管理规定已经不能完全适应新形势的要求。因此,各镇(街)要主动会同上级主管部门及时清理现有各项管理制度,按照依法行政、依法理财和建立市场经济体制的要求,结合我市涉农资金统筹整合原则,修订和完善好资金拨付、政府采购、工程审核等现有制度。

  (三)加强各专项资金的制度建设。对尚未制定制度办法的专项资金,各有关单位要及时抓紧制定,各镇(街)要积极完善乡村振兴资金管理制度,对接乡村振兴资金市级下放权限机制,建立起规范的制度体系,及时堵塞资金拨付漏洞,努力提高财政乡村振兴专项工作的系统化、规范化水平。

  二、加快推进乡村振兴专项项目建设

  (一)加强项目库管理。各有关单位、镇(街)是相关乡村振兴专项项目管理的责任主体,应按照中央、省、江门市政策和我市农业农村发展规划,从政策依据、支持方向、支持范围、可行性与必要性等方面,科学遴选下一年度乡村振兴专项备选项目,提前建立三年滚动项目库,实施动态管理,严格把好入库项目审查关口,避免重复投资和脱离实际。

  (二)科学规范确定乡村振兴专项项目。各有关单位、镇(街)要严格按照细化预算和绩效管理的要求,按照轻重缓急和择优支持的原则,突出项目成熟度,确保资金年度完成支付。从项目库中确定年度重点预算拟支持的项目。编报年度项目预算时须附有规范的评审论证报告、绩效目标、支持方式和支出预算等资料。评审论证报告要内容全面,绩效目标要具体翔实,支持方式要符合财政政策,支出预算要合理准确。

  (三)强化乡村振兴专项项目预算审核。各有关单位、镇(街)要按照预算编审程序,强化对乡村振兴专项项目预算的全面审核。审核重点包括立项依据、项目绩效和资金预算等内容。在预算执行环节,要积极配合业务主管部门做好项目用款前的各项准备工作,全力推进项目落地,要在依法合规的前提下,加快项目预算执行进度,强化项目资金与项目实施的有效衔接,提高办事效率和管理水平,发挥财政资金的使用效益。

  (四)加强乡村振兴专项项目建设管理。各有关单位、镇(街)要根据项目资金使用方向及财政预算安排情况,对确定项目提前组织谋划、提早准备、抓紧开工;要指导和督促项目实施单位规范项目建设程序,加快项目建设进度,全程跟踪项目管理;要严格控制项目建设工期,在项目竣工后及时按规定组织验收,并督促项目建设单位抓紧编制项目竣工财务决算报相关部门审计。

  三、加强精准扶贫、耕地地力补贴和“三资”等惠农强农专项资金管理

  (一)强化惠农补贴基础数据信息管理。各有关单位、镇(街)要准确把握各类惠农补贴的政策依据,严格按照补贴发放范围、标准建立或完善数据库,及时跟踪信息  变化情况,认真做好惠农补贴信息维护管理工作。对调整变化的信息数据要建立备查台账,做到调整依据充分、内容完整准确,确保惠农补贴信息真实可靠。

  (二)认真做好惠农补贴资金管理和发放工作。各有关单位、镇(街)要及时更新惠农补贴数据库信息,按照规定的范围、标准及年度预期增减变化情况,做好年度惠农补贴测算工作,确保不发生漏报多报。各有关单位、镇(街)要做好预算审核、资金申报等管理工作,将补贴到户到人的惠农补贴资金通过“一卡通”发放,确保惠农补贴资金及时足额发放到补贴对象手中。

  (三)坚持依法依规处理惠农补贴发放中出现的问题。各有关单位、镇(街)要认真审查、核实上报的补贴信息,对惠农补贴信息的真实性、完整性和准确性负责。各镇(街)、村委(社区)严格落实惠农补贴发放信息公示制度,主动接受群众监督,对骗取、套取、贪污、挤占、挪用或违规发放补贴资金的,要依法依规严肃处理。

  (四)各有关单位、镇(街)要切实提高惠农资金发放准确性和效率。业务主管部门、财政部门要加强与银行等金融机构联系与配合,各司其职,各负其责,建立日常政策信息沟通机制,做到发放数据、变化调整比对及时,信息对称,切实提高惠农补贴资金发放效率。

  (五)完善“三资”专项资金监管机制。各镇(街)财政所(局)认真做好下拨到村(社区)财政专项资金的管理工作,规范镇(街)“三资”专项资金划拨流程管理,加强财政所(局)、农办等镇(街)内部机构的“三资”财政专项资金对账和对接工作,明确资金使用范围,因地制宜适时开展各村(社区)财务人员的培训和继续教育。

   四、加快乡村振兴专项资金支出进度

  (一)深刻认识加快预算执行进度的紧迫性。当前,上级各业务主管部门已逐步建立预算执行通报、预算执行情况与资金分配挂钩等机制,预算执行情况直接影响我市争取上级的支持力度,影响我市财政对地方经济发展的投入深度。各有关单位、镇(街)要高度重视,深刻认识加快预算执行进度的紧迫性,切实加快项目资金支付进度,确保财政资金及早发挥效益。

  (二)加快预算资金分配和执行进度。一是及时制定资金使用方案。在依法依规的前提下,各有关单位对经批准的年度专项预算和上级专项转移支付资金,要及时分配下达项目资金使用方案,进一步减少资金滞留时间,加大财政资金统筹使用力度,整合目标接近、投入类同、管理方式相近的项目资金,提高资金使用效益。二是加快推进项目政府采购、工程招标等程序实施。项目涉及政府采购、工程招标等程序的,项目建设单位应及时做好各项招标资料,提早做好项目招标采购前准备。三是加快重点项目的支付进度。对市或上级要求的重点工程、重点项目,要积极了解工程项目进展情况,查找项目存在问题原因,及时总结并提出解决办法,确保我市重点项目顺利实施。

  (三)加快上级补助资金按时拨付。根据中央、省和江门市上级部门对资金使用进度要求,部分项目补助资金使用时限从原来的2年内使用完毕逐步缩短为当年下达当年完成支付,对我市项目使用上级资金提出了新的要求。各有关单位、镇(街)在项目资金的使用上应优先安排和支付上级补助资金,积极对接上级部门,及时向市财政反馈资金使用进度需求,并适时做好上级补助资金的使用计划,按时下达各项补助指标,督促实施单位及时完成项目进度,特别是省和江门市上级涉农资金统筹整合项目、江门市生态宜居美丽乡村建设项目等必须严格按照“先有项目,后安排资金”的原则制定项目资金分配方案。上级资金未按规定时限使用的,市财政将依法依规收回存量资金或统筹调整用于其他项目。

  (四)逐步建立激励约束机制。各业务主管部门要建立项目执行分析及通报制度,按季度分别向各有关单位、镇(街)统计预算执行情况,对预算执行进度缓慢项目,及时与各有关单位、镇(街)沟通,帮助分析和研究解决问题,并将预算执行情况通报至各有关单位、镇(街)主要负责人,进一步强化资金使用主体的支出责任。市财政将逐步建立财政乡村振兴专项转移支付激励约束机制,对上年末财政存量资金规模较大或占比较大、支出进度缓慢的有关单位、镇(街),在下一年度安排上级专项转移支付资金预算时,按照一定比例相应给予核减;对支出进度较快的有关单位、镇(街),在下一年度适当加大财政支持力度。

  五、加强乡村振兴专项资金监督检查

  (一)加大监督检查协调配合力度。各有关单位、镇(街)要建立与业务主管部门项目审核信息共享机制,强化项目审核的跟踪问责,避免出现多头申报、重复申报等问题。要加大对乡村振兴专项资金的监督检查力度,加强与纪检、监察、审计及相关部门的密切配合,同时可发挥社会中介机构的专业优势,提升监督检查水平和实效。

  (二)加大关键领域重点问题查处力度。各有关单位、镇(街)要从严检查有无套取、骗取、截留、挪用、克扣、冒领补贴资金和项目申报弄虚作假、虚报瞒报等违规行为,以及项目不具备实施条件或进展缓慢、项目虚列投资等问题;要高度重视惠农补贴、精准扶贫等直接涉及基层、群众切身利益的财政资金监管,对发现的问题要及时纠正,情节严重的,按照《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和有关法律法规处理。

  (三)加大财政乡村振兴专项资金追踪问效力度。各有关单位、镇(街)要结合省“数字财政”系统建设新起点、新标准和新要求,建立财政乡村振兴专项项目库管理信息系统平台,坚持“稳步推进、逐步到位”的原则,及时将财政乡村振兴专项项目及执行情况纳入项目库管理。各有关单位、镇(街)未经批准不得擅自将财政资金自行划拨到其他资金账户,游离于市财政国库集中支付系统监管体系之外,造成资金浪费损失等违法违规行为的,由各有关单位、镇(街)自行承担相关责任,并按照相关制度进行严肃问责处理。同时,要研究探索与现有上级系统平台的对接和整合,力争实现系统间互为补充,切实提高资金信息化管理水平,逐步实现对项目申报、资金拨付、预算执行等全过程网络监管。

  六、加强乡村振兴专项资金绩效管理

  (一)加大重点乡村振兴专项项目预算评审力度。各有关单位、镇(街)做好编报绩效目标和提报预算评审资料,及时组织对重点乡村振兴专项项目进行预算评审,强化预算约束效力,提高预算编制的科学性、完整性、准确性。

  (二)建立重点专项资金定期评估机制。各有关单位、镇(街)要加强对财政乡村振兴专项资金的绩效管理,严格落实预算绩效管理有关规定,建立专项资金定期评估机制,对超过设定执行期限的重点专项资金进行绩效评估,对绩效达不到主要预期目标、整体使用效益不高、绩效不明显、存在严重违法违规情形或者整改无效的专项资金,要按照规定程序予以调整或者撤销。

  (三)提升绩效评价的质量和水平。项目竣工后,各有关单位、镇(街)要在项目实施单位自评的基础上,对项目完成情况及资金使用情况组织开展绩效评价,可根据工作需要委托专家、中介机构等第三方实施。



鹤山市财政局

2021年1月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