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鹤山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修改《鹤山市高污染燃料禁燃区划定方案》的通知

  • 发布机构:鹤山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 发布日期:2026-03-09 16:03:3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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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本解读:《鹤山市高污染燃料禁燃区划定方案》

图片解读:《鹤山市高污染燃料禁燃区划定方案》

音频解读:《鹤山市高污染燃料禁燃区划定方案》


HSFG2026005

鹤府办〔2026〕1号

联系电话:0750-890786


各镇政府、沙坪街道办,市有关单位:

  由于相关政策依据发生变化,为继续进一步加大我市大气污染防治力度,推进能源结构调整优化,现根据国家相关法律法规要求,对《关于印发鹤山市高污染燃料禁燃区划定方案的通知》(鹤府办〔2017〕73号,以下简称《方案》)进行修改。具体修改内容如下:

  一、将《方案》“为进一步加大我市大气污染防治力度,推进能源结构调整优化,促进煤炭消费总量削减及清洁化利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环境保护部《关于发布〈高污染燃料目录〉的通知》(国环规大气〔2017〕2号,以下简称《高污染燃料目录》)、《广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广东省大气污染防治强化措施及分工方案的通知》(粤办函〔2017〕471号)、《广东省环境保护厅关于进一步加强高污染燃料禁燃区管理的通知》(粤环函〔2017〕1205号)和《江门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江门市大气污染防治强化措施及分工方案的通知》(江府办函〔2017〕176号)等文件要求,结合我市实际情况,特制定本方案”修改为“为进一步加大我市大气污染防治力度,推进能源结构调整优化,促进煤炭消费总量削减及清洁化利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环境保护部《关于发布〈高污染燃料目录〉的通知》(国环规大气〔2017〕2号,以下简称《高污染燃料目录》)和《广东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广东省空气质量持续改善行动方案的通知》(粤府〔2024〕85号)等文件要求,结合我市实际情况,特制定本方案”。

  二、将《方案》一、划定依据修改为“(一)《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二)《关于发布〈高污染燃料目录〉的通知》(国环规大气〔2017〕2号);(三)《广东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广东省空气质量持续改善行动方案的通知》(粤府〔2024〕85号)”。

  三、将《方案》五、管理要求中“(二)自2018年1月1日起,禁燃区内禁止销售、燃用高污染燃料”修改为“(二)禁燃区内禁止销售、燃用高污染燃料”。

  四、将《方案》六、保障措施修改为“加大天然气、页岩气、液化石油气、电等清洁能源供应设施建设力度,保障禁燃区内清洁能源供应需求。明确相关部门、镇(街)责任分工,将禁燃区监管纳入‘网格化’管理范围,建立常态化的巡查监管机制,严厉查处违反禁燃区管理要求的行为。鹤山市发展和改革局、鹤山市科工商务局、鹤山市自然资源局、鹤山市市场监督管理局、鹤山市城市管理和综合执法局、江门市生态环境局鹤山分局等相关部门根据自身职责,加大清洁能源的应用推广力度,加快天然气、集中供热等相关基础设施的规划和建设,加强对禁燃区的监督管理,共同做好禁燃区实施工作”。

  五、本《方案》有效期至2028年10月1日。


  附件:关于印发鹤山市高污染燃料禁燃区划定方案的通知(鹤府办〔2017〕73号).pdf